前言
新世纪以来,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部分国家的税制改革、税收*策制定及税收征管优化等方面得到了应用和发展,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利用行为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新的建议视角,对于丰富税制改革思路,提高税收治理效能不无启发意义。然而,行为经济学在我国税收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在税收中的运用缺乏系统性,各理论之间又存在着关联,难以明确地进行归类,在此,笔者选取与本文相关度较高的行为经济学理论(假设)及其在税收中的运用进行阐释。
从角度而言,行为经济学在税收中运用目的在于,通过对纳税人实际心理、行为的理解,及时发现并修复税收*策的漏洞,提高税收*策的效力及纳税人对税收*策法规的遵从度,达到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缩小税收缺口的目的。这与传统经济学预先对纳税人行为进行假定,然后运用命令式和控制式的税收征管方式有较大的差异。
(一)有限理性假设
与传统经济学“完全理性”的假设不同,行为经济学认为行为者是“有限理性”,即有意识的理性。有限理性假设是行为经济学的基础,其他假设或理论以此为基础,如偏好理论、前景理论等。在税收中,纳税人、税务机关及都可以被理解为有限理性的行为主体。
一是纳税人出于自利会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和行为,但在主体认知偏差、利益驱使、信息不对称、成本效益估计偏差、结果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下,纳税人对税收*策法规的理解、负税感与实际税负、逃税成本与短期收益、上瘾商品短期的满足与长期的健康成本等产生明显的认知和决策偏差,从而做出不利于自身的行为决策。
二是税务机关在有限理性的支配下,在完成短期税收目标任务所带来的利益驱动下,也可能倾向于征收“过头税”或者不遵循“应收尽收”的规定。三是受官员晋升考核机制、官员任期制、信息不完全、税收分成机制等因素影响,地方可能出于利己的考虑,倾向于短期税源的建设、最大化地方税收分成的行为选择,而无视地区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行为博弈论标准
博弈论假定行为者是利己、完全理性以及均衡状态即刻实现。行为博弈论对于行为者的假定是以有限理性(包括利己、利他及恶意行为)为基础,并引入社会偏好、公平偏好、模仿学习、沟通、信任等非制度性因素,研究其对个体和群体行为决策的影响,以更好地描述、推断及预测行为者的决策行为。Wilkinson和Klaes()认为,公平应当视为是一种主观概念,不同的行为者和文化对公平态度存在差异,并且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行为者对于公平的看法不仅取决于是否受到平等的对待,而且取决于对待的意图。
行为博弈论中的学习是指行为者通过对过去自身行为经验和其他行为者行为效用的认知,有意识地积累经验,调整和改进自身的行为决策,最终形成相对占优的策略行为。税收博弈中的“局中人”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地方之间、中央与地方等,税收*策的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分成应当考虑到局中人的社会偏好、公平偏好、公平的主观性、利己与利他行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多渠道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公平的税收制度,避免社会福利最小化的博弈均衡,降低税收行*成本,以实现税收*策的预期效应。
(三)公平偏好理论
一般经济学理论以自利作为行为的基本前提之一,行为经济学则发现,除了自利,行为者还具有公平的偏好,即注重收益分配和行为动机的公平性。对于纳税人而言,不仅仅在于最大化自身利益,还有追求税制公平的意愿和偏好,而这种偏好和意愿在评价税制时会产生重要影响,促使纳税人决定遵从或不遵从现行的税法。
Wenzel()对税收中原有的交换公平、横向公平及纵向公平进行重新划分,即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及惩处公平,并分别从个体、群体及社会角度进行定义。具体而言,个体会将自身的税负与已往、他人的税负相比较,将已纳税额与自身所得相比较;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