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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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刚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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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接受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孙继刚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孙继刚本人的同意,担任其刑事诉讼一审阶段辩护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投资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庭审中,公诉人提到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的三种规定。辩护人认为,《禁止传销条例》所列举的是行政违法的传销行为,其表现形式和《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并不等同。《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其构成要件要素要远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的传销行为复杂的多。换言之,即便某个行为是行政违法的传销,也不是传销犯罪。本案是刑事审判,必须依照《刑法》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按照刑法规定,对照本案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关于对传销的看法#

一、孙继刚及商友圈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是发生在传销犯罪成立所要求的“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情形中,被司法审查的行为是为搭建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新型网络零售平台(P2C电子商务平台)而招募共同创业合伙人。

成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投资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个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

1、孙继刚和商友圈公司开发、测试、计划运营的“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统”实际是一个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网络零售平台(即一般所称的“P2C电子商务平台”)。

庭审中,孙继刚、韩志国、陈向东都把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友圈公司”)的平台比作淘宝、美团这样的电商平台,即服务于商家和消费者的第三方撮合平台,它既可以提供线上服务,也可以提供线下服务;在目前的公测版中,平台上有左右的商家可以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本案所有被告侦查阶段的供述都与此相同,刘晓阳称:“商友圈APP是类似于美团的应用”(补侦34卷P36)。梁赫丰认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统是“一个记账平台,商家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交易,第三方支付系统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支付”。(5卷P17)

公安机关调取的客观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国际商友圈俱乐部名称注释》对一些重要概念进行了解释:“商”是指:服务供应商、用户服务商和消费投资商;“友”是指:友好、合作、共赢;“圈”是指:一个可无限循环的社会生态;整体诠释就是:企业家、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共赢的生态系统。(补侦卷14卷P10)

《国际商友圈俱乐部项目合伙协议书》,表明商友圈致力于“打造一个世界级商人的孵化基地,为企业家、创业者、消费者搭建一个三方合作共赢的产业生态圈。”(补侦17卷P41-44)。

商友圈公司给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的《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统说明》,详细介绍了商友圈的运作模式,特别提到借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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