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中的“拥挤效应”是指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要回答这个问题,还要先解释负外部性这个概念。该词由福利经济学较早论及,后在制度经济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讨论。霍布斯和庇古建立了一种研究社会经济福利的经济学理论体系,福利经济学理论中最早提出了负外部性这一概念。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实际上是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相互转化。
当经济主体的活动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福利时,此时社会边际成本较大,表现的是正外部性效应;而当经济主体活动反过来增加其他经济主体的成本且没有补偿时,那么此时私人边际成本较大,表现为负外部性。
负外部性的代表便是市场的失灵,即要素配置功能减弱,只能通过行*手段的介入才能够调整,此时*府可以通过对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进行补贴,对负外部性经济主体征税来解决此问题。制度经济学提出了与福利经济学对于负外部性不同的观点,即从产权角度出发,通过交易成本去理解制度与资源配置间的关系。
制度经济学认为,对经济主体的征税并不能根本性的消除负外部性。以环境污染角度来看,当经济主体的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与伤害时,其他经济主体也会受到影响,这时受影响的企业并不需要补偿,而是需要从根本上抑制环境的污染。
也就是说,负外部性是产生污染的经济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双向责任,而解决此问题则需要明确产权的归属问题。交易成本等于零时,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双方可通过协商来避免征税问题;而当交易成本不等于零时,则需要在污染主体和受害主体中进行权衡,通过比较成本与收益来解决负外部性。
因此,制度经济学将*府的调节作用作为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的根本手段。事实上,*府干预的介入会使产业共聚产生的正负外部性效应更加复杂化。通常情况下,*府干预出现在产业共聚的前期。
当产业共聚达到有效规模时,则以市场为主要导向来发展。自然形成的产业间的互动或集聚很有可能停滞不前,此时需要强有力的手推动产业共聚的继续发展,在这一阶段中具有积极效应的*府干预变得尤为重要。
同时,*府干预的产业共聚充满了不确定性,在产业共聚形成、发展以及演化的各个过程中,*府该如何干预、借助怎样的手段、干预程度如何都尤为关键。良好的干预手段包括*策激励、*府采购、降低土地租金等手段,还包括营造更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投资环境手段,例如放宽贷款条件和*府投资等。
*府干预还可通过提升基础设施水平,降低区域交易成本等方法,为企业提供公共环境上的保障,亦可以加强监管机制,优化制度环境,为产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但当*府干预不恰当或者过度干预时,将对产业共聚的形成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时甚至毫无作用。
当区域自身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时,*府干预将会成为助推器,使该区域更能吸引具有关联性的产业在此集聚,但当该区域不具备优势时,即使*府推出相关*策,企业也并不愿意在此地“安营扎寨”。
因此,*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尤为重要,尤其要把握好*府干预的时机与手段,才能全面提升整个区域产业的生产率和经济的增长。根据外部性的讨论可以看出,外部性是产业共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
正外部性能够带来集聚效应,通过正的溢出效应能够进一步促进产业与经济的发展;负外部性是集聚不经济的原因,其产生的不同种类的拥挤效应可以采用不同方法予以解决。拥挤效应指的是受限于空间范围等条件,经济过度集聚导致要素配置比例失调从而产生的非经济性效应。
产业共聚在向心力的作用下使生产要素形成空间集聚,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但是,随着区域产业规模的持续发展和扩大,导致企业的过度进入,由资源要素短缺和劳动、资本要素过度密集以及道路交通拥塞所引起的拥挤效应对区域经济增长则会产生负面影响。
杜能(J.h.vonThünen)在其著作《孤立国》中指出,地租与生活成本的不断上涨将迫使企业在区位决策时离开中心城市,这也是对拥挤效应的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