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遭城管掐脖女贩起诉警方获赔5000元
南方讯
(/刘冠南)曾在络上备受关注的女小贩与城管街头冲突一案,有了新的结果。继女小贩诉城管败诉之后,其与女儿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一案则于6日获得部分胜诉。现诉讼代理人已签收判决书,并对广州中院二审改判判决表现出的人文关怀一面,表示称赞。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下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对辖区内占道乱摆卖行为进行巡查整治,至广州大道南客村立交人行道时,发现李盛燕携女儿(年龄不满两周岁,系本案另一原告)正在占道摆卖番石榴。城管工作人员在劝导其改正违法摆卖行为过程中,李盛燕情绪激动,拿起一个番石榴砸向城管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城管工作人员冲向李盛燕,并扭李盛燕手臂,按住李盛燕脖子,将其与手推车上的水果刀、铁秤等危险物品隔离开。同时李盛燕脚踢城管工作人员,撕扯其制服,城管工作人员将李盛燕控制住后报警。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接警后派民警及治安员到场处理。后事件升级,警方实施强制传唤措施,对原告李盛燕绑上约束带,但遭到李盛燕丈夫的阻碍,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方增派警力将其制服,并将李盛燕夫妇及其随行的幼女一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另查,其幼女在派出所期间,民警为其购买了食物。
后两原告以被告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向原审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精神抚慰金等8万余元。海珠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两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对李盛燕实施强制措施一事上合法且合理。但是在对于其幼女的处理上有不妥之处。
具体来说,幼童年龄很小,其父母均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广州又无其他亲属暂时照顾,故民警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将幼童与其父母一并带回派出所安置,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警方将幼童带回派出所后,将其与李盛燕一起安置在羁押场所长达22小时30分,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给幼童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海珠公安分局赔偿李盛燕之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本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数额过高,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撤销海珠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将涉案幼童安置在羁押场所22小时30分的行为违法。驳回李盛燕等人的其他诉求。(原标题:广州女贩诉警方案续:广州中院改判海珠警方须赔偿)(:SN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