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省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通讯员李毅
王相启
杨冰)为规范我省省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工作,保障捐赠资金安全,提高救灾基金效益,经省*府批准,省财*厅日前会同省民*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省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报告及公开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省级民*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救灾捐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开展捐赠活动,按规定进行捐赠资金的接收、汇缴、统计、信息发布等。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社团组织负责接收并妥善保管捐赠资金,并向省级民*部门报告接收捐赠情况。省级财*部门负责救灾捐赠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进行救灾捐赠财*专户的核算、资金拨付等。省级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救灾捐赠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
《办法》确定了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灾区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因灾损毁房屋的修缮补助;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经省*府批准的其他救灾支出。救灾捐赠资金要实行信息报告及公开制度。
《办法》规定,省级民*部门依法接收的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民*部门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捐赠资金并于收到资金3个工作日内缴入救灾捐赠财*专户。省级财*部门设立救灾捐赠财*专户,用于核算省级民*部门汇缴的捐赠资金,并按省*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