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经济学中,市场结构处于什么地位?是否还存在竞争政策问题?——“市场结构”包括通常仅在长期才变动的市场形式、构成和各种指标。“市场行为”针对企业对其它供货者或其它市场方面代理人的活动和经营行为。“市场结果”则描述市场上各方代理人的行为引起的经济后果。
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着系统的联系。市场的基本前提和结构是起支配作用的链条,它通过市场行为引起市场的结果。我们可以以一个标准化的商品市场为例,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样一种商品是由较少的生产者运用资本密集的、基本上标准化的生产方法生产出来的。尽管在形式上进入市场是自由的,但是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供货者极可能采取平行性的价格行为,所导致的市场结果可能是大体一致的价格。即使是技术上均质的产品,不同的外形和供货者的销售战略也会引起不同的需求偏好。市场结构理论认为,同反作用相比,直接作用的链条还是处于支配地位。
“市场结构从结构上限定工业企业的行为,因而处于重要地位。”(Caves,R.E.,《AmericanIndustry: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z.ed.年)这一论点是对现实竞争政策的一个基本结论:市场的结构特征比行为特征更容易概括,竞争政策首先应从结构入手,由此而直接影响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康茨巴赫的理论是市场结构理论的一个派别,他提出了在多头垄断中的最佳竞争强度理论。这一理论对德国的竞争政策有强烈影响。
他同样与熊彼特的关于创新开拓与灵活适应过程的动态竞争理论联系在一起。他把市场的结构特征减少到两个主要因素,即供货者数量和市场完全性,其中市场完全性是由产品的差别和市场透明度决定的。他对处于优势的作用链条做了如下论证:潜在的动态竞争强度随竞争者的减少和市场完全性的增加而提高(较少的产品差别,较高的市场透明度)。动态竞争强度指企业在竞争中进行积极开拓和灵活的能力。
最大竞争强度的最极端的例子,是由两个生产规模大体相同,生产能力的负载程度很低,产品质量相同的供货者所构成的市场。在这种市场结构中,每个供货者都能通过对其产品的微小改进,从竞争对手那里争取需求者。为了生存,每个供货者也都必须对另一方的各种开拓性竞争做出反应。当然,可以想象,两个供货人之间为消除市场形势的不稳定而限制竞争和达成协议的倾向也特别高。因此,提出了第二个论点。
供货者限制竞争的倾向和可能性在潜在竞争强度很高的市场结构中也会提高,以致有效的实际竞争强度强烈地偏离潜在竞争强度。在寡头垄断者人数很少的领域,实际竞争强度趋于下降。结论是在产品分化适度、市场透明度受限制较少的情况下,多头垄断(大企业数目较多)的市场结构,可以实现最佳的竞争强度。这种简化的、试图说明较少的市场结构特征与供货者的竞争行为之间的趋向性联系的理论,遇到了多方面的批评。
实际竞争政策不仅受最佳竞争强度理论的影响,也吸收了一些对它的批评见解。它的指导思想的要点如下:在寡头垄断者人数很少的领域,应尽可能地增加供货者的数量,其措施包括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拓展市场,甚至拆散大企业,此外,对大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以防其滥用权力。在多头垄断的领域应对企业之间的联合进行有效监督,阻止集中化过程进一步发展。在供给和需求者人数众多的市场结构中,则应使企业间较容易进行合作和联合。下面,我们着手分析联邦德国竞争政策方面的一些问题,介绍与这些问题相联系的政策工具。同时,提供一些选自竞争政策实践的案例。
现实中的竞争政策问题
联邦德国竞争政策的承担者,除了能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议会外,是联邦和各州负责运用法律的卡特尔管理局。在法律程序范围内,最终的决策权在于法律机构柏林高等法院和作为复审机构的联邦法院。《反限制竞争法》规定的工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法律上独立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主要针对企业以限制价格竞争为目的的横向和纵向联系。第二类是在竞争受到危害的市场结构中可以采用的工具,即对合并的控制和对滥用市场权力的监督。
禁止卡特尔和协调行为
处在同一生产阶段,相互间处于潜在竞争中的企业,有意识地协调行为,在专业书籍中也称为集体行为或协商行为。处在市场一方的、法律上独立的企业之间,通过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结成卡特尔,以及潜在的竞争者之间通过非正式协议来协调行动,都属于这类行为。《反限制竞争法》第一条对禁止卡特尔做了一般规定,第25条I款据此对禁止协调行为做了范围广泛的解释。
在年对这一法律进行增补以前,它对于禁止卡特尔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把非正式的、非协议性的协调包括在内。后来出于焦油染料案的经验才堵塞了这一法律漏洞:“在60年代,欧洲主要的染料生产厂家非定期地举行聚会,年8月是其中的一次。经官方证实,在这次聚会上,瑞士公司的代表宣布,其公司的焦油染料价格将在年10月提高8%。接着,其它公司的代表也表示,他们长期以来就对染料行业的盈利和成本变动感到担忧,一直在考虑提高销售价格。
几个星期以后,这些公司同时把焦油染料价格提高了8%。联邦卡特尔管理局根据事实把这一案例判为主动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德国制造公司课以罚款。但是柏林最高法院因不能证实有正式协议而撤销了这一判决。年联邦法院也驳回了卡特尔管理局的法律申诉。”因而,在年对禁止协调行为做了补充规定。这一规定针对旨在绕过禁止卡特尔的行为。
它不仅针对成文的协议,而且针对其它预先互通情报和交换信息来达成一致意见的合作形式,这类合作会引起参与者对竞争行为的具体预期,并由此减少竞争的不安全性。但在实践上,证实主动引起的一致行为可能比证实有文字协议的卡特尔还要困难。《反限制竞争法》第25条没有把未经事先协商的偶然相似的或有意的平行性的行为包括在禁令中。
对协调行为必须提供证据,而这在供货者人数很少的寡头垄断市场上是特别困难的。因为在这种市场上,产品、生产方法和成本变动都是相似的,近似的价格变动也不少见。对相互依赖性的认识会促进和平行和类似的行为方式。可观察到的平行性行为一在70年代小轿车价格的变动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禁止协调行为来扩大对卡特尔的一般禁令。但在实施这一规定的实践中,界定这类行为和提供证据是困难的。
另一方面,《反限制竞争法》中也含有许多对例外情况的特殊规定(第2-8条),这些例外规定也限制了对卡特尔的一般禁令在保证竞争方面的作用。比如,出于提高市场透明度的缘由,允许份额卡特尔(非价格的、供货和支付条件方面的协议),尽管这种卡特尔限制竞争者的潜在活动范围。
结语
《反限制竞争法》并未明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它描述了危害竞争的市场结构的最明显的特征。这一法律提供的其它工具,却是与已经存在一定的市场结构特征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22条和第23条I款,控制市场的企业要处于卡特尔管理局对合并的控制和对滥用权力的监督之下。市场控制理论认为,不是在仅剩下一个垄断者的极端场合,而是在集中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程度时,对竞争的限制已发生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