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经济学问题,以及应遵循的经济学原则。在上世纪初,许多省市都在进行税费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三取消”;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征收的生猪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常年产量以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分开或合并在一个环节征收。
“一改革”: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凡是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20%附加方式随正税一收取,并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容否认,它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统计调查表明,年全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为78.7元,比上年减少12.5元,下降13.7%,税费负担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3.2%.中部地区下降最为明显。农民税费负担人均为.2元,比上年减少22.3元,减少17.6%,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的4.6%,下降1.2个百分点,实践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标志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这对于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改善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该肯定它的成绩和作用,肯定它所提供的重要经验。
农村税费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
无须讳言,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赋税制的影响,没有跳出“摊丁入亩”、合征税费的框架。因此,不能说是彻底的税制改革。还有许多突出问题需要解决,或者说还有一些制度性缺陷需要从根本上突破。
税负明显偏高
以现行增值税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的,年不含税销售额为万元以下)来衡量,绝大部分农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名义税负(含税价计算)是5.66%。鉴于农民经济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其他社会阶层,农产品经营的税率应低于其他产业税率才对。而农业税的名义税负一般为7%,农业特产税的名义税负为8%-31%。税费改革按照8.4%的农业税率,对土地面积和产量征税,明显偏高。农民负担过重的时候,国务院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时明确规定:农民负担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人的5%。这是一个总量控制。
税费改革要把农民负担减下来,无论如何也不能提高税率,不能使农民负担总量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5%,但是,现实中农民实际承担的税收还是远远高于个我国目前农业商品量大约占农产品总量的40%左右。如果税费改革试点按照确定的8.4%的农业税率,对我国全部的土面积和产量征税。就相当于对农产品征了21%的税。这说明农产品的实际税负比工业品税收高多了。
大家知道,工业品交17%的税,但购进时还可以抵税。因此,工业品的实际税率是低于17%的。一般的工业企业大约只有4%左右的税,商业企业般只有2%左右的税。而农民购进生产资料的所有税收是从来不予抵扣的。这就是说,农民所购进生产资料时所含税款统统都是自己负担的。农民要交那么高的税?购进生产资料的税收又不能抵扣,这是多么不合理!
税负明显不公
税费改革在技术上采用的是“摊丁入亩”办法,把以前“人地各征”的征收制度,改为单纯的对地征收,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土地收益的差别、农户家庭收入的差别,与“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税收原则明显不相吻合。在以往的农业税征收过程中,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比比皆是。最大的不公是存在着简单化的平均摊派。同一村的村民,单纯的农户和非农户或兼业的农民经济收入大不相同,差距有时达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但每个人交纳的税费是一样的。这就存在着一种穷人替富人交税的不合理性。
其次,计产、计量不科学。高产田交这么多税,低产田也交这么多税;今年丰收要交这么多税,明年歉收也要交这么多税,这怎么能叫合理呢?税费改革中,课税对象、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也多有不准确和不合理之处。如某户计税土地面积是以第二轮承包时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准的,但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和土地的流转,土地面积与实际应计税土地面积已经不完全一致了,这就可能出现“地多少征”或“无地多征”现象。再如计税常年产量以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准,且长期保持不变。由于“时间差”太大的原因,使得计税常年产量有的高于实际,有的低于实际。
县乡村财力缺口难以弥补
“税费改革”堵死了基层政府收费、集资之门,导致县、乡、村三级收入大幅度减少,乡村财力出现较大缺口,如果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予以保障,就可能威胁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以最先试点的安徽省为例,年,全省农民税费负担减少11.64亿元;与此同时,全省各级政府因税费改革而减收13.11亿元。当年,中央财政向安徽提供“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是11亿元。
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7亿元,增加了54.5%.年,新增加的各试点省(市、区)向中央上报的“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数字之大远远超过了中央领导的想象,个别省份甚至开出了上百亿元的“天价”。面对如此骇人的数字,不能不对“税费改革”前途感到担忧。一旦中央停止“输血”或“输血”不足,“税费改革”势必“崩盘”。
农村义务教育难以为继
在乡、村两级的收入中,绝大部分投向农村义务教育,即学校校舍的建设和教师工资的发放。税费改革前,由于乡村收入紧张,已经出现学校危房无钱维修,教师工资数月不能兑现的现象。税改后,随着乡村收入急剧减少,乡村两级已无力投资义务教育。为解决这种困境,政府要求教师工资提到县一级发放。但是大多数县级财政也是捉襟见肘,处在艰难维持之中。
中央和省市区政府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转移支付,农村教育很难有效运转。综上所述,税费改革暂时地减轻了农民负担,相对地保持了农村稳定。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税负过重、税负不公和税费混乱问题。如果要从本质上改变农村税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国际惯例和城乡一体化要求,重构农村税收体制。
深化农村税制改革的新思路
现行的农业税制是落后的小农经济的产物,是缺乏公平性的非规范税制。我们主张新的农业税制改革,并非否定现行的税费改革,而是要以目前的改革为基础,进一步推进税制的实质性改革;并非要废除所有涉农税收,而是要取消那些不合理、不平等的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而又公平的税制;也并非是要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税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税制。
深化农村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税制改革关系国家财政实力,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必须从我国国情和现实出发,既要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相适应,又要考虑国民经济大局和产业特点。因此,改革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收入纳税的原则,这是农业税制的根本原则。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的农民基本无收入可供征收税费。如某省年根据粮食作物收益计算:每亩耕地平均产量为.84公斤,亩平年收益47.78元;但农村税费改革以近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作为计税依据,农业税率确定为7%,计税价格为每公斤1.1元,亩平产量乘计税价格乘税率之积,即每亩的农业税应为64.06元。
实际上已高于亩平47.78元的收益。对这样的农民无疑应当取消农业税,至少应当免征,更没有理由再加派其他杂税。“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在新税制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收入的差别,废除平均摊派的人头税,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城乡统筹发展,打破城乡分割的现状,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把两个完全分割的税制体系:城市的工商税制和农村的农业税制,在城乡一体化目标下有效衔接起来,赋予农民真正平等的纳税权。
结语
促进生产要素流动的原则,现有的农业税制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之下建立起来的,生产要素都是相对固定、不能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的效率恰恰是建立在生产要素的自由转移与流动基础上的。因此,新农村税制必须废除单一的地亩税,一方面要解除人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另一面也要解除土地对人和单位的“依附”关系,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动。依法治税的原则,通过税法建设,真正做到依法定税,依法收税。同时,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及转移支付框架。确保各级政府的收入和它的职责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