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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 16:33:00

如何学好法学?

要学好法学,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步:大量阅读、深入部门法学习、充分社会实践。

一、大量阅读

我在刚刚学习法律的时候,没有人指点应当学什么、怎么学、学到什么地步,仍然延续了中学时的学习方法——拿着一本教材死记硬背,满足于做简答题、填空题或者判断对错。在入学后一年内,图书馆都没有去过几次。大学四年时间里,我的考试成绩很高,但总感觉没学到什么,心里空空荡荡。有一年春节,一个朋友带着家人来找我询问交通肇事罪的有关问题,我竟然啥也说不出来。《刑法》我已经学过了,却连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都解决不了。看着人家失望的表情,心里真不是滋味。我甚至于深深怀疑,我起早贪黑地学了个啥?

读研以后,在仍旧不能入门之时,有幸拜访了一位国内著名的法学家。我问他:最开始学习法律,到底是应当集中精力学习几本教材,还是应当大量地阅读?他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是大量地阅读!无须多谈,我想起了我的同学一箱子一箱子地买书,没事就钻图书馆……当时我还不屑一顾,你的成绩有我高吗?唉,惭愧之至!

受法学教育现状的局限,一个刚刚进入校园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入校时的知识储备是远远不够的,知识体系是远远不完善的,必须通过大量的阅读来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最重要的问题来了。读什么书?如何阅读?这应当是一个刚入学的有心计的法学生面临的迫不及待的问题。

(一)读什么书?

法学是个终生的事业。如果立志学法,需要耗费一生的精力和心血(看看法治发达的国家,那些白发苍苍的大法官大检察官,相信能有这个体会)。一个法学生,需要广泛涉猎经济、政治、哲学、文化、社会、逻辑、历史等等各方面各领域的知识(之所以如此建议,可以想想为何法治发达国家的很多高校在本科阶段不开设法学专业),因为法律的实施和实现必然是以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为依据,只有对社会生活做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才有可能实现法律和社会生活的良性对接,找到法律能够立足的土壤。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入学的一两年之内,充分掌握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知识,这是以后学习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的必要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扎实深厚的法学基础,以后必然处处掣肘,不是分析不着边际,就是逻辑混乱,或是空洞无物。

校长徐显明先生曾经描述哈佛大学法学院(或是耶鲁大学法学院,记不清了)学生的学习经历:从入校第一天起,就在导师的指导下阅读指定书目。每天阅读n页,每月……每年……几年下来,一共阅读了多少本书。毕业时,学生普遍感觉这几年过得好累呀,但是回头看看满屋子的书籍,却有满满的成就感。我再想想自己大学四年,读过的能够说得上名字的书,不过就是一本《民法学原理》,但是早就忘得一干二净。

其他领域的专著,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在法学理论基础方面,推荐几部专著。这些精品著作,都是从一个或多个侧面建构了法学学习所需要的法的本体论(法的概念、内容、形式等)、价值论(秩序、自由、正义等)、方法论等内容,值得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仔细研读。

《理想国》,导师推荐此书“要读50遍”。当时听了以后,还以为是个笑话。读了几遍此书,深感其中的问题太多太深奥,导师所言绝非玩笑。几遍下来,初步了解了正义、城邦、快乐、善等基本哲学、政治、法律范畴,结合后来所学所想,深切体会到此书对于法学专业的基础价值和意义所在。对照东方文化在初创时期的种种特质,便于从整体上把握人类文化的形成、发展与未来。

康德曾言:哲学家的事业正在于追究所谓自明的东西。柏拉图的哲学思想,最重要的当属作为其哲学核心观念的标志性的“理念论”。柏拉图借“洞喻”描述:真实存在的是理念世界,现实世界中的种种“存在”或者现象不过是理念世界的不完整摹本。由理念论而生哲学上的本体论、认识论,并为科学的出现提供了前瞻,欧几里得为了证明“理念论”洋洋而出几何原本十三卷。后来培根所言的四大假象之“洞穴假象”、康德哲学“物自体”、影响全世界年的基督教的创立均可由此寻见端倪。

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由三部分组成,即理性、激情与欲望。与此相应,国家应当由统治者、守卫者和劳动者三个阶层构成,只要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国家就具备了智慧、勇敢和节制的正义美德。但是,一个正义的国家,应当是由“哲学王”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柏拉图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国家政体形式、治理原则等等诸多问题。

柏拉图经常以类推的方式推及人和国家的种种特质,反映出轴心时代本原文明思维方式的普遍特征。其论述涵盖了诸多领域,既可谓西方哲学之端,也可谓人类文化的百科全书,更是学习法学的必读精品书目。

《论法的精神》,看此书之前,仅仅听闻有学者称其为“地理环境决定论”者,也比较清楚地记得他的一句话“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看罢此书,感觉如此贴标签未免有失公允,有断章取义之嫌。

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他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论述了法律与预防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研究此书,能明白法律——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习惯法——所赖以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土壤,对于克服就法论法的误区和思维习惯大有裨益。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人们把第三种权力称作司法权,把第二种权力则简单地称作国家的行政权。”

书中还有一些著名的论述,比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等等。

《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丰富多彩。特别是其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法学百科全书。

《正义论》,曾有学者概括经济学和法学的区别时说过一句非常经典的话:“经济学负责把蛋糕做大,法学负责把蛋糕分得更均匀”,可谓一语中的。但是,如何把蛋糕分得更“均匀”却是一个极难回答的问题。

正义,属于哲学、政治学、法学领域的一个基本价值范畴,论述者颇多但是莫衷一是。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各司其职(《理想国》书中人物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等同于政治学上的善,“以公共利益的等量分配为依归”,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具体正义”,并把后者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康德认为“正义是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博登海默先生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曾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一段下来,感觉晕晕的才是正常的状态。)

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本段引自《正义论》序)

《正义论》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在学科上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而且,又关系到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

罗尔斯的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的正义论因为理想性质而被人称作乌托邦。但是,其理论可为现实社会和制度的改良提供理性的参考和指引。对于学法者而言,可以较为精确地勾勒法的正义价值,明确法的作用基础和发展根据。

《法理学的范围》,我在接触法律之后,曾认为自然法、成文法、民间法、习惯法等“法”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和司空见惯的,丝毫没有感觉到其中的含混不清和逻辑混乱(尽管我的《逻辑学》考试成绩很高),“告密者案件”和“柏林墙射杀案件”所赖以为凭的自然法学思维一度让我魂牵梦绕。或许,在我幼稚的理解里,自然法学是对抗纳粹式的暴力统治和专断法律的唯一有效的利器。直到接触到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才发现法律之内的一片新的天地。学习法律,分析法学实在是绕不过去的一个制高点。

读研后,听闻陈景辉老师一直钻研分析法学,而且很有见地(最著名的一句话,“再跟我说什么‘恶法非法’,我一脚把你踢厕所去。”害怕的感觉油然而生!),产生了了解一下的想法。但是,不管是上分析法学课,还是读分析法学专著,真的感觉是如读天书,云里雾里,柔肠百转,不知所云。几遍啃下来,慢慢有一种茅塞顿开、遍体通畅的感觉。因此,推荐各位学弟学妹藉此书打开新的视野。

奥斯丁的专著之所以名之为法理学的“范围”,显而易见,是要分析与限定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内涵与外延,意图从各种带有“法”的名称的宏大叙事中分离出来专属空间。奥斯丁秉承“要像一面镜子一样反映实在本身”的实证主义思想观念和科学精神,要求认识客观存在的“法”,而不是基于类比式修辞的其他以“法”来命名的规范体系。在休谟的不可知论哲学看来,应当区分一组概念: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奥斯丁这里则转化为“实际存在的法”和“应当存在的法”,从而划清了实证法学与伦理学的清晰界限。

奥斯丁笔下的“法”,用学界最为经典的一句概括: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展开来说,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优势者(主权者)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质的“命令”,其中包含了“义务”和“制裁”这两项基本的要素。

读《法理学的范围》,需要一个强大的内心和冷静得稳如泰山的性格。这本书应当是个试金石,能够测试你是否符合法学对于静心研学的期盼。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庞德的这本名著,自出版以来即大受欢迎。虽然自写成已然80年,但是影响依然巨大。

关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自古以来即是法理学、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对其不同的回答,形成了法学界诸多派别,相互攻诘无休止。庞德基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从功能的角度下定义“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其思维有点类似于中国古代老子对于“道”的定义——“强字之曰道,强为名曰大”,都是“强”下定义的结果。

人类自脱离“自然状态”开始进入社会中生活,必然发生相互交往问题。而且,社会生活越往后发展,人类的交往行为越是紧密,以至于几乎每个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而独存。在如此繁密的“社会生活之网”内,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交往的频繁性,冲突和合作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要求有控制手段在人类的利己本能和合作本能之中作出协调,从而维系人类社会的正常运作而不致于堕落成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在人类所发明的控制手段内,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无疑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宗教规范的受众有限、教义不统一、组织化程度参差不齐、强制力不足等问题成为制约其作用发挥的固有短板。儒、道、洛克等人设想的“黄金时代”在人类历史上恐怕从未存在过,因此指向于良心发现的道德规范在人类社会的控制系统内从来都是力不从心。同二者相比,法律的作用尤为突出,因其具有的国家强制力能够保证规范的有效实施和实现。

有感于历史上使用“法律”一词的混乱,庞德认定的法律是“按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法律既不是理性凭空发展出来的控制体系,也不是风俗习惯自然而然演化而来的规范体系,“在我们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

在庞德看来,法律的目的是正义,能够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利益。

上面推荐了作为法学基础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读物。如果能够精读,相信能够打下坚实的法学基础。

《法学方法论》,接触到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在研究生刚入学时。

当时对所谓“方法论”几乎一无所知,这三个字看上去既熟悉又陌生:熟悉自不待言,陌生在于为何会有“方法”之说?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模式不是有“三段论”就足够了吗?

粗粗地翻了一遍之后,深感我的想法极其幼稚可笑,我再一次深深怀疑我在大学四年刻苦学习了啥?

司法者在对案件作出决定时,必然面对众多规范的选择问题。甚至于,穷尽法律规定,却没有任何合适的法条可以适用,司法者应当如何处理?英美法律的判例法思维方式要求判例的优先适用,在没有相应的判例时意味着法官造法时刻的来临。大陆法系的信条“司法者不应当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案件”,但是,应当如何操作?《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了“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无习惯从法理”,思路可谓清晰,但是应当如何将法律条文或者理论“套”到待判事实上才能保证严丝合缝、合情合理?

几乎任何法条,若不经解释则无法适用。这样明白的道理竟然深藏在我的潜意识里,而在我的显意识里呈现的,竟然是:我对法条的想法和解释是理所当然的,他人也是如此想的!看了此书之后明白了,任何案件事实本身均需要经过抽象化、绝大多数法条都需要经过具体化,才能彼此相互接近(恩吉施所谓的“眼光往返流转”),最终达成法条的涵摄功能,作出正当的个案裁判,实现制定法的法效果。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改变了我的想当然。可以说,此书几乎能够给每一位学法者走向实务操作提供先进的利器。在此书中,作者介绍了现代各种法律适用方法之争,提出了“法学”的定义在于“处理规范性意义下的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的学问”,阐释了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律的解释方法等内容。这是一部论证个案裁判、司法决定的合理性和有针对性的、深入的辩护策略的奠基性的优秀著作。

其他的名家著作,如果有时间有精力,可以一读。推荐几本:王东岳《物演通论》、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柯克《美国秩序的根基》、《四书》、熊十力《原儒》、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费孝通《乡土中国》。这些书,对于开阔视野,全面了解世界和中国,明晰传统与现代的承继关系均有所裨益。

(二)如何阅读?

前些年读了一些书,花钱买了不少书,但是对于读书学习法律知识,始终有一种门外汉的感觉。后来看了国内外一些大家对于读书的个人体会,深受启发,总结出来,分享给痴心的学弟学妹。

第一,阅读应当有所选择,千万别读二流以下的书。这是近现代新儒家代表人物徐复观先生的切身体会,也是我这样菜鸟的切肤之痛。二流的书,包括一些比较著名学者的论文集、随笔,初学法律者也许甘之若饴,但是回头看看,往往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得不偿失。个人意见,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前10余年,大陆学者在大陆出版的法学学术书籍中,精品太少,很多类似于街头小报、杂文集。初学者在这方面一定瞪大眼睛,提高分辨能力。一位老师在上课的时候曾经提到了这个问题:有的英语好的学者直接从外国拿来学术观点和分析,当作自己的理论;英语不好的直接从港澳台拿来,真正原创性的有世界影响的学术主张并不多见。

所以建议尽量选择国外名家的专著。如果本人外语水平高,直接阅读外文原著实在是最好的选择。次之,选择国内法学大家名家在较早时期翻译的著作。由于译者的水平不同,不同的版本对初学者影响很大。以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为例,曾经见过三个译者的不同版本,读起来的感受差别巨大。

第二,切忌浅尝辄止,贪多求快。曾经见过有的同学买书,可谓汗牛充栋。拥挤的宿舍里,他自己放了两三个书架,推测总计有二三百本,但是到毕业的时候,书架上的书很多尘封了,读过的书也像新的一样。

我的导师曾经谈过读书的问题,至今记忆犹深。他说,读书最忌讳之处在于:别人问他看过某书没有,他信誓旦旦地回答看过了;别人再问这本书写的什么内容,他支支吾吾半天说不出来!别人说是不是写了什么什么内容?他一拍脑袋说“哦,对对对,是的是的!”这样的读书其实不是读书,简直是在浪费时间!自己似乎废寝忘食,弄得痛苦无比,其实一点收获都没有。在读书的过程中,也许有所体会,但是随后就忘得一干二净,自己折磨自己干啥?

郑永流老师曾经说过:一本好书,花费几个星期的时间去研究,都远远不够。我补充一句,一本价值不大的书,在上面花费一小时的时间都是浪费。知乎上、论坛上有些帖子所言的“每周看n本书”,应当不能适用于学法者,而只适用于消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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