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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8 17:21:00

作者|杜金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章|《中国金融》年第13期

数字货币发行是当前热议的话题。对于数字货币发行的理论分析及路径选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重点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界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分析数字货币发行体系,探讨数字货币特别是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路径选择。

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

货币与法定货币

对货币的定义争论已久。IMF以宏观经济学的视角,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定义和计量货币。

一是从具有货币职能的金融工具来定义和计量货币。货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表现为执行货币职能的各种金融工具,如通货、存款、外汇、票据、短期债务工具等。货币职能主要体现在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四种基本职能。不同场景下不同金融工具所表现出的特性不尽相同,其执行的货币职能各有侧重。不同金融工具执行货币职能的强弱程度也不相同,我们可以用货币性或者流动性来描述。IMF在计量货币时,把执行货币职能强弱不同的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货币,如通货为M0,具有最强流动性的货币性,是高能货币;M0和活期存款等为M1,货币性仅次于M0;M1+定期存款+短期债券等为M2,货币性次于M1;把股票、债券等货币性较弱的金融工具也纳入流动性总量进行计量。不同层次货币的货币性主要体现在其转换为高能货币的能力。

二是从货币发行部门来定义和计量货币。也就是说,哪些部门发行的金融工具可以计量为货币,哪些部门发行的金融工具不定义为货币。发行基础货币即高能货币的中央银行,发行存款货币即通过信贷业务创造存款货币的存款性金融公司,发行票据和债券等货币性较弱的金融工具的非金融性公司,以及发行外汇金融工具的非居民部门都属于货币发行部门。一般来说,家庭部门、不发行票据和债券的非金融性公司、地方政府等,不列为货币发行部门。

三是从货币持有部门来定义和计量货币。这是从各部门持有的金融工具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的角度来定义和计量货币,包括除中央银行、存款性金融公司、中央政府之外的所有居民部门。

通过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明晰以下几点要义:一是货币是由具有货币职能的各种金融工具构成的,通货只是货币的一种形态;二是法定货币发行的部门是一个体系,由中央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等所组成,而不是仅有中央银行或存款性金融公司,非金融性公司也是货币发行部门;三是不同货币发行部门在货币发行体系中的作用不同,中央银行发行高性能的法定货币,存款性金融机构发行和创造存款货币,而非金融性公司一般发行货币性较弱的金融工具。

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

因不同的研究视角,对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界定范围并不一致。本文主要从货币发行部门及其发行数字化金融工具的货币性能的角度来定义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也就是说,在数字化的货币形态下,根据其发行部门及其与法定货币的关系来定义上述不同称谓的数字化货币。这里所称的数字化,不仅包括基于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的加密字符串形式的数字化,同样也包括传统的基于中心化账户而实现的数字化或电子化。

虚拟货币为非金融性公司所发行的、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货币。虚拟货币游离于法定货币体系之外,其货币属性相对较低,严格来讲还不是货币,而是在特定虚拟环境中流通使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某种货币职能的虚拟资产或者虚拟商品。常见的虚拟货币有优惠券、游戏币、积分等,一般都已数字化。去中心化的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也有称“加密资产”),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发行主体,但其货币特性决定了其仍然属于一种特殊的新型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为存款性金融公司发行的、能直接转化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货币。常见的电子货币形式包括银行卡、网银等。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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