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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6 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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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

浙江大学法学院民国办学史片记

孙康

摘要:诚然,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史上,国立浙江大学法学院办学历时较短(—),办学规模不大,但能依托先进理念、合理制度与名校优势,在李浩培院长的有力领导下,迅速延揽八方人才,办学稳健扎实,注重创新,富于特色,体系完备,学科均衡,中西结合,理论与实务并重,不急于求成,不随波逐流,逐步成长为当时公立大学法学院中的翘楚。浙江大学作为民国时期的顶尖大学,其法学院的建立、运行和发展等过程在内的办学史,无论对于整个浙江大学校史还是中国法学教育史来说,都是不可或缺却又尚付阙如的组成部分,不应被相关研究者长期忽视,因而具有重要而迫切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浙大法学院;民国;办学史;制度;人员

一、法学院的建立

(一)学院初创

年抗战胜利,国立浙江大学尚未复员至杭州,竺可桢校长就着手创办法学院。经向教育部申请,浙江大学法学院获准开办。年7月1日,据《国立浙江大学日刊》当日记载:“浙江大学院系稍有增改,增设法学院。本校近奉部令,增设法学院,须先成立法律系,前议*治经济学系,今夏招收一年级新生一节,不便先行单独办理。”9月17日竺可桢在湘江大戏园作纪念周报告,报告抗战后世界形势和努力方向,报告校中将设立法学院一事。

法学院的创立,实源于多种因素:

一是竺可桢校长对法治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与向往,这在其日记中可见一斑。竺认为,中国人向以不守法律为漂亮,此在目前统制时代将不能立足于世界。(《竺可桢日记》年2月26日,星期一)竺可桢好读书,在平时读书中,竺亦对法治的重要性予以关切,如年8月25日(星期三)记载:“晨六点起。上午阅《*膺白(郛)先生故旧感忆录》,中有述及其言行者,颇多可摭拾之处。如俞凤韶所纪膺白先生最重法律,谓不肯守法律为国人最大病根,稍有权势即以违法为荣,大如解散议会,小如包抗粮税;细微至于乘车多占坐位,行路喜争先越次,都是不守法的表现。要中国治平,必自人人皆肯守法始。”又年3月16日(星期一):“(读)《礼治与法治》,汤吉禾著,《学思》一卷二期,成都成城出版社印,引孔子说‘凡人之知,能见己然,不能见未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曰贵绝恶于未萌,而起于微拗,使民日近善远恶而不自知也’。又谓法治先决条件在于:(一)立法公正;(二)根据民意;(三)*府人民有守法精神。”年5月12日,竺可桢参加永兴一年级升旗典礼,并召集学生谈话,对当前民主问题多所阐发,大意谓在民主*治下,吾人必须具备重法治、尊公德之精神,始不致令民主流于空谈。由此可见,竺可桢对浙江大学设立法学院、举办法学教育的兴趣很大。

二是来自浙江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自年浙江私立法*专门学校停办,并入浙江公立法*专门学校后,各界要求在浙江重办法学院的呼声一直很高。竺可桢就任校长后的年5月,杭县律师公会(律字第65号)即致函国立浙江大学,强烈要求其创办法学院,称“民国十五年前,……全国各省高等法院民刑庭长,在浙江法*专门学校毕业者,实逾半数”,“自浙江法校停办,浙江公私立大学均无法学院之设置,竟使浙人不克展其天才,殊为我国家之一大损失”,希“于本年秋季始业,开办法学院,以维浙人固有之法学精神,继续浙江法校中断之成迹”。收到函件后,竺校长立即回函,“法学院之增设,本大学已在拟议之中”,只是因当年国家教育预算业已核定,尚无增设法学院之可能。不久抗战爆发,学校被迫西迁,这一愿望更是无从实现。另据徐煌院友(曾任江西同乡会干事)回忆:年刚胜利,杭县律师协会竟直接向浙江大学提出请求增办法学院,以适应当时缺少法律人才的状况,这也体现了当地*府的一种强烈意愿。

当时校本部尚在贵州,分校在浙江龙泉县,日寇尚未全部撤出杭州,校舍残缺不全,师资亟缺,招生已过。贵州、龙泉两地旧生照常开学上课,一年级新生推迟到杭州报到学习,此时又开始重新招收法学院新生,仅仅几个月内将大学路北部即“绿洋房”多层教学楼即附属宿舍、食堂等修复。通过求是桥南大片校区和华家池校区作为后一部分修理,以容纳一年级新生教学所需。年2月在杭州招收了首批59名法律学新生。尔后,又招收三个年级近名学生。年10月14日《申报》报道,浙大复员后分期赶建新校舍,决下学期文、工、法、师、医五院设在校本部(大学路)。

法律系成立后,学校增加了办学经费。年1月8日(星期二,遵义),本年经常费,校本部总共为每月三百五十四万元,年共四千二百四十八万元,加办法律系另加五十万元一年。

年7月25日,学校讨论大学研究院存废与研究生待遇问题,决议废除研究院,单设研究所,法律系得独立为法律学院,*治经济为*治经济学院。年10月16日,法学院增设经济(学)系已奉教育部核准,自下年度起增设,唯法学院不分系,拟设于文学院。李浩培在教授理事会担任事务理事。

年2月2日召开的行*谈话会、安全委员联席会议,决定经济系归法学院。年2月5日,竺可桢致函教育部代部长陈雪屏(—),以本校经济系拟于本年秋季成立,并前部长朱家骅(—)命令设于文学院,而循旧例及文、法两院结构,呈请设于法学院内。年3月16日,教育部复电,仍以本校经济系设于文学院内。年4月5日,文学院院长张其昀(—)、法学院院长李浩培联名致函教育部长杭立武(—),再申本校经济系应设于法学院一节,祈照准并予明文指示。

法学院是浙江大学七大学院之一。截止年3月止,浙江大学共有7个学院、25个学系、9个研究所、1个研究室,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农学院、师范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共有教职员人,计教授人、副教授71人、讲师61人、助教人、职员人、学生人。年6月22日,竺可桢在南京出席南京浙大同学会并即席致辞,述浙大办学方针为:教授治校、求是、法治。

(二)院长人选

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应竺可桢校长邀请,时任浙江省民*厅长的阮毅成(—)先生参与浙江大学法学院的筹建,后来李浩培先生出任法学院首任正式院长。

法学院成立之初,定夺的首任院长人选本应是阮毅成。阮毅成是浙江余姚人,有留法背景。年毕业于中国公学大学部*治经济系。年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回国,执教于国立中央大学、中央*治学校等校,并任《时代公论》主编。阮先生当时已任浙江省民*厅厅长,同时挂靠在浙江金华的英士大学,在杭州办了一所“英士大学行*专修科”(实际为其个人储备幕僚)。

根据阮先生本人回忆:“抗战胜利,浙江大学于年自贵州迁返杭州,校长竺藕舫先生来我家中见访,谓浙大决增设法学院,请我为之筹备,并担任首任法学院院长。我以浙江法*教育原由先君(即阮性存,—)创始,自公私立两法校停办,浙人每有呼吁复校者,我皆表赞同。英大虽已有法学院,但不在杭州。我为了继志述事,欣然接受。于是我为之草拟设院计划,厘定课程,聘任第一年各课程教授,是年暑假招收第一班学生。但我在未能将民*厅职务辞去之前,我尚只能在事实上帮忙,不能公开居院长名义、我一面向中央请辞现职,一面经常到浙大去处理法学院院务,并自兼授法学通论课程。延至年暑假,将招收第二班新生,我辞现职事仍未获核可。只得向竺可桢校长辞去院长,竺乃改聘李浩培先生担任。”竺可桢一直为物色法学院院长而伤脑筋,他首先考虑浙江省民*厅厅长阮毅成,多次致函,希望阮一方面帮助浙大筹建法学院,另一方面能担任浙大的法学院院长。阮毅成权衡再三,考虑到担任法学院院长必须辞去民*厅厅长职位,遂婉言谢绝,竺校长转而在年开学后聘任法学家李浩培为国立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

年3月,阮毅成之子阮大仁访问浙江大学及法学院,向学校捐赠了竺可桢校长于-年间写给其父的四封亲笔信和其父文稿,其中一封信是竺可桢校长邀请阮先生帮助筹建浙江大学法学院的:

毅成吾兄道鉴:敬启者,弟此次回杭复校,得吾兄指示襄助,获益不浅,复承招待至为心感。弟后于十二离杭至沪,昨来首都,明日即飞渝,临行匆匆,不及拜辞为谦。敝校本学期决添法律系一班,定廿五日考试,下月五日上课,有法律课程三小时,如兄能抽暇,拟请担任,否则请介绍人选,一切已托季纳兄来尊处面洽。至于法学院院长一席,如吾兄能俯就自极欢迎,但敝校院长不能兼任,故目前虚座以待。晓峰张其昀君已抵沪,日内去鄞县原籍,旬日后可来杭,当造府晋谒、面聆教益也,余不一一。此颂道安

弟竺可桢顿首

卅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从竺可桢的日记中,我们也能找出遴选、任命浙大法学院院长过程的蛛丝马迹。

年3月7日(星期三),竺可桢会见教育部长朱家骅,朱家骅建议浙江大学设立法学院,并且推荐院长人选,竺可桢表示慎重:“晨七点起。上午作函数通。九点至总办事〔处〕晤骝先(朱家骅)。骝先劝浙大设法学院,并介绍林彬(笔者按:—,知名民法学者)、钱清廉(笔者按:时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余颇以人选难得为辞。”

5月2日(星期三),竺可桢表示浙大法学院的设立势在必行,但院长人选需郑重:“洽周来,渠不赞成浙大设立*治经济系,因恐入系者学生过多且易滋事端。余谓浙大势必须有法学院,但院长、系主任之人选须郑重耳,且罗凤超已约其下半年回校矣。”

9月14日(星期五)记载:“报告:胜利临头,本月二十号教部召集会议讨论复员,故余须提出召集校务会议。次述龙泉方面已派人去杭州,惟交通工具缺乏,何日启行毫无把握。次则临行以前不能不忆及从杭州同来之*羽仪及张荫麟均已物故,而香曾则仍然失踪,不能不为留念。并述以后办学之方针,法学院势必设立,将来须成—人之大学。”

11月12日(星期一)记载:“十点召集临时会议,到鲁珍、季讷、馥初、伯豪、子桐与定安,决定招收法律系学生一班计40人。因到目前止,尚只新生人,故预期可以招生也。”

11月17日(星期六)记载:“晨六点半起。八点早餐。餐后至康庄一号晤次仲(竺妻哥陈洪),余询以法〔学〕院院长人选。渠对于阮毅成、林彬及范扬三人,以为无疑地林彬最为适宜。〔林〕历任法官及立法院委员各十余年。对于毅成,以为其不切实际。”此时,竺可桢也认为阮毅成长期兼任院长是不切实际的。12月5日(星期三),竺可桢表示了对阮毅成兼任而非专任法学院院长的不赞成态度,主张暂时不给以院长名义:“法律系招生,应考者甚少,只实人,报名者亦只一百七十人。拟取一二十名至五六十。实则宁缺毋滥,因目前之学生程度太差,将来淘汰,反生困难也。

阮毅成欲兼法〔学〕院院长,余则主张暂时不给名义,俟阮摆脱民*厅后始任正式院长。因兼任以后,将来辞不去,则必常川兼下去也。”可见,竺可桢希望有人专任法学院院长,而不是长期兼职下去。

到年年初,竺可桢正式考虑武汉大学教授李浩培担任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年2月23日(星期六,重庆):“法学院院长,以为范扬(在考试院)与李浩培(武大)二人可聘,医学院亦主设立,但不主张李伯纶。师院可以仍在浙大。余嘱批法学院开办费五百万元。”范扬(—)系著名法学家,东吴大学毕业,时任考试院参事,曾翻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等。

年3月,竺可桢决定接洽李浩培充任法学院院长。3月2日(星期六,重庆)记:“又晤罗凤超,嘱其接洽李浩培为法学院院长。李,江浙人,东吴法科毕业,四届英官费,现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

3月6日(星期三,遵义)记:“法学院院长,余谓毅成若不辞去民*厅厅长,则不得不另行物〔色),并告以已接洽李浩培。”

5月31日(星期五)记:“罗凤超来,允明日电李浩培(英款第四届),邀其至浙大。”

6月29日(星期六,上海)记:“出乘一路电车,自静安寺路至施高〔塔〕路东照里五一号晤李浩培,谈十分钟。”

7月31日(星期三,杭州)记:“作函与李浩培、*尊生等等。”

8月17日(星期六)记:“中午李浩培来,与谈法学院事,告以赵之远已来校,陈令仪可应聘。渠谓须待鲠生之答复,始可定夺云云。”

9月16日(星期一,杭州)记:“接李浩培来函,知渠愿就浙大法学院院长职务。”

9月18日(星期三,杭州)记:“发表李浩培为法学院长,李伯纶为医学院筹备主任。”

李浩培之前是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竺可桢函请武大周鲠生校长许可“暂时借调”李浩培到浙大任教授兼法学院院长,竺同周戏言“只借不还”,又从中央大学借其法律系主任赵之远来担任浙大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据徐煌院友回忆,还有一个在大理院担任过审判官来任教(笔者按:即邵勋,字禹敷,浙江东阳人),从国外留学回国的*炳坤、周子亚等年轻的博士来校任课。杭州有名的大律师徐家齐,以及蒋固节、施宏勋等,个个都是当时名师,蔚为大观。从*炳坤开的比较宪法课,到周子亚的国际法,从赵之远的民法课到蒋固节的刑法课,所有课程都悉数开出,一时开不出的,李院长则亲自上阵。

年招收学生预定50名,开班后,却增加了十多名学生,实到60余名。其他学院的学生,感到读法律实用性强,毕业后找工作也易,所以转系的人多了十几人。此后继续招生,稍有紧缩,年不到50人,年又下降,到了年更少到30人左右。

为了办好法学院,李浩培拟订五条方针:

一是先设法律系和司法组,然后逐步增设经济、*治二系。这就是后文要讲到的分组制。

二是师资必须符合标准,宁缺毋滥,教师经审查认为合格聘任后,如在一年聘任期内成绩不好,就不徇情面,不予续聘,如有课无教师,他就自己任教。这一点,后有陈令仪、徐崇明二位教师因教学效果不佳而被解聘,毫不留情。

三是各课讲授中,着重比较研究,以期博采各国法制之长,建立“中国法学”。学生自学多看参考书。

四是将经费主要用在图书设备上,以使师生有研究和学习的适当资料。

五是对学生思想陶冶,教导学生养成良好风气,勿为名利或钻营舞弊,并强调法制、法律应对一切人平等执行,才能维持社会秩序,以致国家富强。

代总统李宗仁任命李浩培为司法院大法官,他拒绝上任。杭州解放,*管会领导决定浙大法学院停办,李院长呼吁无效。下半年他离开杭州赴北京,担任中央人民*府法制委员会外事法规委员会专职委员,参与新中国第一批外事法规的起草工作。50年代末李浩培先后担任了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和外交学院教授,年开始他担任了外交部法律顾问,参加过多次国际法学界会议以及许多重大外交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工作。李浩培任法学院院长四年间,殚精竭虑,倾心治院,广邀著名学者前来任教,诸如留美的赵之远、*炳坤、严仁赓、孙恒,留德的周子亚,留法的阮毅成,留日的邵锋,以及曾任大理院推事的邵勋等(笔者按:邵勋、邵锋为父子)。学院重视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教授亦曾来院讲学。学院重视图书资料的建设,倡导比较研究方法,博采各国法制之长,形成了鲜明的学术研究特色。短短数年间,浙江大学法学院名声鹊起,饮誉宇内。

(三)教师聘任

浙大法学院重视任课教师的聘任。年3月3日,《国立浙江大学日刊》公布了民国35年度(—)第一学期新聘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名单。法学院教授计有李浩培(—)、赵之远(—)、严仁赓(—)、吴芷芳(—)、*炳坤(—)、陈令仪(女)六人,副教授有王皥一人。此后,法学院也陆续聘请了很多法律名师。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教师,有如下特点:

从类型上看,既有理论型导师,又有实务型导师;

从专业上看,较为偏重公法。由于经济系也设在法学院,故也聘任经济学者来院任教,可谓“经法结合”、“经法互补”;

从毕业院校上看,既有东吴大学、朝阳大学等中国本土法律名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又有大量美、日、欧诸国名校取得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

从学术风格上看,由于院长的学术背景,很多教师来自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受以东吴法学院为主的南方法学院影响为大,偏向英美法系研究,而不偏废大陆法系;

从省籍上看,则以浙江省籍为代表的东南省份居多。

这些教师是为浙大法学院开辟草莱的人,但是他们中不少人的生平资料已难以觅致,诚为可惜。下文将介绍资料较为详实的几位教师,以便读者了解其教师队伍的整体面貌。

1.李浩培

李浩培(—),籍贯上海虹口,著名国际法学家,国际大法官。年从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第11届),—年赴英国伦敦经济*治学院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等。学成归国后,李浩培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

抗战胜利后,浙江大学竺可桢校长亲自登门诚邀,并函请武汉大学周鲠生校长许可,借调其到浙江大学筹办法学院,担任院长兼教授(—),在浙江大学教授罗马法,因未聘任到合格的刑法教员,也亲自备课教授刑法。浩培先生此时勤于笔耕,月月皆有文章脱稿。年10月18日南京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闭幕,通过第一届中央研究院候选院士名单。人文组55人,浙大李浩培一人。法律学6人,其他五位是法学名家王宠惠(—)、王世杰(—)、燕树棠(—)、郭云观(—)、吴经熊(—),李浩培为其中最为年轻者。中央研究院评议会评议李浩培与竺可桢、苏步青等人同当选院士候选人。最后有28人当选(年4月),法学当选院士为王世杰和王宠惠,浙大当选者为竺可桢、苏步青、贝时璋与吴定良。

年3月21日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成立大会在上海青年会召开,李浩培被选任为监事。应当时教育部长朱家骅的提议及在其派员的帮助下与浙大法律系周子亚教授一同筹备了联合国同志会杭州分会,该会于年10月17日召开了成立大会,在会上被公推为该会会长。

年年初被代总统李宗仁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但因志在潜心教学研究,拒绝就任。此间,与杭州特设刑庭交涉,保释出已被特设刑庭判刑的五名浙大进步学生。5月杭州城解放,8月16日,浙江大学接管工作完毕。杭州市*管会正式任命李浩培先生为法学院院长。但是*管会随即决定停办法学院,当时他曾提出呼吁意见:“百年树人,现在停办法学院,将来恐缺少法律人才。”但是呼吁无效。10月,在*管会同意下,前往北京参加新法学研究院的学习。经其东吴学友费青(—)先生向中央人民*府法制委员会(后为国务院法制局)主任(笔者按:即王明)推荐,在该委员会外事法规委员会任专门委员。

尔后,李浩培又先后担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外交学院教授、外交部法律顾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兼职研究员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九三学社中央文化委员会委员等。著有《国际私法总论》《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条约法概论》等,译有《国际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法国民法典》《纽伦堡*事法庭判决书》等。年当选为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年任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年在荷兰去世。

李浩培在浙大期间,曾经爆发过几场轰动一时的学潮,当时进步师生屡遭迫害,李浩培目睹此状,极为愤慨,他不仅在储安平先生主编的进步刊物《观察》公开发表文章(如《法治实行问题》,原载《观察》年第2卷,第12期),抨击*府违法横行和迫害青年,他还曾与浙江高等法院交涉,把浙大几位学生从拘禁中保释出来。

2.赵之远

赵之远(—),又名赵任,浙江绍兴人。年考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年获法学士学位。年通过浙江省欧美留学考试,官费赴美留学,先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后入哈佛大学,再转(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院,年获得西北大学法律博士学位(J.D.),同年回国,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年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年任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年,调任南京师范学院图书馆馆长。

年,赵应国立中央大学之聘出任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兼教授。年抗战爆发后,中大校长罗家伦于9月宣布全校西迁入川,赵之远积极组织全系师生搬迁,并举家随校西迁,于11月初在重庆正式上课。在漫长而艰苦的八年抗战中,他始终主持法律系,团结教师,坚守教岗,培育法学人才。

年抗战胜利,有关部门因赵之远是早年留美博士和中大法学权威,要他去参加台湾大学接收工作并担任台大法学院院长,或到司法部出任要职,赵皆婉言谢绝。

年夏随中大全校师生迁回南京四牌楼后,赵之远继续担任法律系主任兼法科研究所法律学部主任,培养研究生。不久得以休假一年回浙江,即应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特邀,借调他到浙大去筹建法学院,并任法律系主任,暂居工学院宿舍。在与李浩培等教授努力下,浙大法学院不久已初具规模。浙大法学院停办后,赵之远重新回到已由中大改名的国立南京大学复任法律系主任兼教授。

—年,参加在京举办的新法学研究班。年南大法学院停办后,赵之远奉命调入上海*法学院,但正在整装待发之际,改调新成立的南京师范学院出任首任图书馆馆长。年北京大学曾拟商调赵之远回法学院任教,但不久因全国*治形势剧变,人事调动冻结,继而北大法学院也停办了,此事未成。赵之远曾连续当选为南京市第一至四届*协委员,年加入九三学社。作为一位长期从事教学与研究的法学工作者,他曾多次向*府呼吁应该重视并及时进行法制建设,应该更多地培养法学人才。年秋在南京去世。

3.严仁赓

严仁赓(—),籍贯天津,他是一位经济学教授而非法学教授。祖父严范孙(严修)是著名爱国教育家,父亲严智崇是外交官。年,考入祖父和张伯苓创办的南开中学。年,升入南开大学商学院。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系。因成绩优异,被推荐到北平社会调查所工作。年,调查所成立财*组,被指定在社会学家朱炳南的指导下从事中国财*的调查研究工作,曾到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河南、陕西等地进行县级财*调查。抗战爆发后第一年,曾几次参加战时服务工作,后重返研究岗位,继续进行财*调查,先后对云南全省和贵州、四川省会及附近十余县进行调查。

年赴美,先在加州大学研究院经济系学习一学期,后转到哈佛大学研究院经济系,年转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经济系,在美四年主要进修西方经济理论,并考察美国经济的实际问题。年回国,应浙江大学竺可桢校长之聘,任该校新成立的法学院经济系教授,颇得学生好评。学治会曾特邀严仁赓主讲,听演讲者近人,竺校长亦在座听讲,并曾站起来发言及提出问题。年,杭州解放前夕,被推举领导保护学校迎接接管工作。同年,杭州解放后,为浙江大学九人接管小组成员,后被任命为金华英士大学接管小组组长。7月,被指定为新浙大校务委员会常委兼教务长,并兼任大课委员会主席和人民助学金评议委员会主席。年,应北京大学经济系之聘,历任北京大学教授、副教务长、校长助理。年,参与院系调整和中央财经学院的筹建工作。同年8月,参加第二届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朝鲜归来后,被任命为院系调整后的新北大的副教务长,后曾兼任校长助理,主持教务工作和全校的研究生工作。年加入中国共产*。长期从事旧中国地方财*的研究,专于西方经济学,尤长于资本主义国家财*学,解放前主要从事中国地方财*调查研究,解放后主要从事世界经济的研究。

严氏著有《中国之营业税》《云南省财*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英文),与罗志如(—)等合著《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说》。文革期间,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文革后重新走上教学研究岗位,开设新课,并指导研究生。

4.吴芷芳

吴芷芳(—),浙江崇德人,宪法学教授。少年时接受西方文化,入东吴大学中学部(附中)住读,年毕业于东吴大学,随后留在东吴附中讲授英语课程。—年美国范德弼大学(VanderbiltUniversity)及哥伦比亚大学半工半读进修*治学及国际法,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后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担任*治学讲师、副教授,年起担任*治学系主任、教授。其间还兼任东吴法学院教授,担任法学院副教务长,承担宪法学、议会法等课程的教学任务。他历任*治系主任、法学院副教务长及文学院院长等职。

年2月间,福建省*府在永安开始筹办省立福建大学,吴芷芳应丘汉平之邀,出任该校法学院院长,同时兼任福建省研究所下属社会科学部主任、福建省经济建设计划委员会委员等职。同年10月,省立福建大学因未获教育部批准立案,其法学院转由厦门大学接办,吴芷芳也随同赴闽西长汀,担任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治学系主任。

年夏,吴芷芳开始请假离校。年9月,吴芷芳重返东吴大学任教,曾任东吴大学文理学院院长及法学院副教务长等职。年抗战胜利后,拒绝台湾省行*长官陈仪电邀其至台湾大学法学院任教。年,受东吴学友李浩培邀请,出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年,全国高等教育院系调整,东吴大学并入他校,吴芷芳在上海辗转于几所中学讲授英语。在其学生推荐下,年调入华东师范大学担任英语讲师直至退休。文革时深受冲击,扫了三年弄堂,淡然处之。晚年以英译中国古典诗词为乐,年3月辞世,享年岁。

吴芷芳曾于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英文本专著《中国*府与*治》一书,该书出版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被采用为*治学教科书。此外,发表有《战后宪法之国际性》(《东吴学报》年第2卷第1期)、《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东吴法学杂志》年第9卷第6期)等学术论文。吴芷芳的授课特色是基本上用英语授课。

5.*炳坤

*炳坤(—),又名秉坤,曾用名*宗介,自号*愚公,年生于广东台山,父亲是华侨,幼时在香港生活、读书,接受英文教育。年,转到华仁书院,年从华仁书院毕业后,因学费问题*炳坤想回内地读大学,开始打算读广州的岭南大学,后来又选择了位于上海的著名的圣约翰大学(今华东*法大学前身),免试入学。

年,*炳坤正式进入圣约翰大学学习理科。因教授理科老师的语言问题,转入上海圣约翰大学法科。当时圣约翰大学的法科老师大多是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或哈佛大学法学院等美国名校毕业回来的年轻才俊,所讲授的都是西方法学界最前沿的知识。半年之后,由教育部介绍推荐,*炳坤又转入了位于南京的中央大学,在*治系学习。当时中央大学*治系属于法学院,下分行*、外交和理论三个组,*炳坤选择了外交学组,与韩德培先生成为同级同院校友。年,从中央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年7月,求学之心不减的*炳坤又找机会去了日本,在东京的专修大学日语班学习。年秋,又从上海出发途经日本到美国,最初求学于斯坦福大学,在*治系攻读硕士学位。年,*炳坤在导师汤姆森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硕士论文《共产主义的理想》(TheIdealsofCommunism),获得了斯坦福大学*治学硕士学位。导师去世,于是他又辗转来到芝加哥大学。一年多后,*炳坤未拿学位就离开了芝加哥大学。年至年,在华美协进社奖学金的资助之下,*炳坤又在著名的哈佛大学研修了一年的哲学。年离开哈佛大学之后,得到校友推荐,任职于直接服务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战略事务局(OSS),后又转到了美国财*部工作,担任“贸易专员”。*炳坤在美国财*部的工作主要是有关日本银行法、战时财经法等法律文件的翻译和研究。

年,财*部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炳坤毅然谢绝美国财*部多次挽留并返回了祖国。由于*炳坤在美国有着丰富的求学和工作经历,竺可桢校长直接聘其为法学院教授,从9月起在浙大法学院讲授比较宪法与西洋*治思想史。

为了免遭国民*迫害,*炳坤不得不于年3月底离开浙大去了香港。虽然离开了浙大,但*炳坤和竺可桢、李浩培二先生的联系却从未中断。年10月广州解放,*炳坤回到广州。自年起,开始在中山大学任教授,讲授国家法和西洋*治思想史等课程。年,被派往北京中央*法干校学习,干校毕业后又参加了广州的司法改革工作,直至年底。院系大调整后,*炳坤调入武汉大学,在法学院讲授国际法、国家法等课程。—年,*炳坤一直在湖北省文史馆工作。武大法律系复建后的年起,*炳坤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6.陈令仪

民国35年度(—)第一学期新聘教授陈令仪(女,生卒年不详),是前南京女师学生,赴法留学习法律,曾至浙大法律系教一年即离职。(《竺可桢日记》年11月9日,星期三)年8月,因其教课不受学生欢迎,而被解聘。

年6月24日(星期二)李浩培来,(告知竺可桢)法律陈令仪、经济徐崇钦二人教法不佳,下年不拟续聘。赵之远法律与严仁赓经济均为学生钦佩。*炳坤*治,学生亦有微言。现拟聘徐家齐行*法(兼职)副教授、安裕琨(留德)法律教授。此外尚有孙忱照(民法)、吴芷芳(东吴)行*法,及讲师郝立钧(中大)均作为异日参考。年7月15日(星期二)竺可桢决定本年不续聘者,(为)法学院陈令仪、徐崇明。

年8月4日(星期一,杭州)九点半,竺可桢至罗苑晤陈令仪(因渠将去校也)。陈在法学院教法学通论,据李浩培报告,一、二年级学生均对之不满,故徐崇钦与陈令仪二人均于今年停聘。但通知时间已迟,故竺可桢认为校中应给与相当偿补。今日特面谈,陈令仪认李浩培欲引用东吴同学,故排挤东大同学。竺可桢亦不能证明其必无此事,但陈教课不受学生欢迎大概是事实,所以她还是要今天离校。最终,教授是否离任还是以学生的意见为重,这反映了浙大法学院注重教法、学生为本、宁缺毋滥的聘任制度。

7.周子亚

周子亚(—),国际海洋法专家。原名炽夏,年11月生于杭州。年就读于杭州蕙兰高级中学,年考取中央*治学校大学部,先入行*系,后转外交系学习。大学毕业后进入国民*府外交部工作,在国际司国联科任科员。年公费赴德国柏林大学留学,专攻国际法,年获diploma(相当于硕士学位)后回国。年任中央*治学校研究部外交组研究员,年后,先后在中央*治学校研究部、法*系、外交系任研究员和教授。由于他的国文功底好,期间他还兼任了语文专修科主任,并发起成立了“渝社”这一学术团体。抗战胜利后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印度加尔各答大学、新德里大学和贝纳斯勒印度教大学(BenaresHinduUniversity)等讲学。回国后先后在厦门大学*治学系和浙江大学法学院(年夏)任教授。在浙大期间,他还担任过联合国特约通讯演讲员。

解放后他先后在之江大学商学院、浙江师专和华东*法学院任教授。年调入新成立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先后在国际关系研究所、学术情报研究所和法学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后任国际法研究室主任。前半段学术生涯见长于外交学的研究。至年,已经出版了《现代外交家传记》《当代国际人物》《外交*策与外交行*》《外交文书与外交礼节》《中国外交之路》《使节与领事》《第三国际与苏联外交》《外交监督与外交机关》《美国与美洲世界——美洲外交史》《外交官》《分治后的印度》《国际法新论》《国际公法提要》等著作。后半段,主要时间段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学术成果主要体现在国际公法的研究上,特别是他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的研究与贡献。除了主编译著《国际公法》(知识出版社年版)、合译《瑞典的仲裁》(法律出版社年版)、主编《国际法与技术转让》(上海翻译出版公司年版)外,他还与人合著出版了《海洋法知识》(知识出版社年版)和《公海》(海洋出版社年版)等著作。与此同时,他还发表了包括海洋法专业问题的国际法论文百余篇,参与了全国各地有关国际法以及海洋法专题的学术研讨会,带教国际法专业研究生。他曾先后担任许多学术性团体的职务,如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兼顾问、上海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法研究会高级顾问、上海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课题研究中心顾问等。

8.安裕琨

安裕琨(广东人或山东人,—?)于年获日本明治大学法学士称号,年获柏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为《德国、中国和日本刑法中有关财产犯罪的改革》。年3月至五十年代在台湾大学法律系任教,后定居美国,年获杜兰大学法学硕士L.L.M.。同年任教于德克萨斯的毕省普学院(笔者按:即BishopCollege)。

9.蒋固节

年9月13日法学院新聘教师蒋固节。蒋固节(—?),江苏溧水人,年自费赴法国、比利时留学,获比利时的鲁汶大学(UniversityofLeuven)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江苏学院、云南大学和浙江大学教授。年后任湖南大学教授。此后经历不详,年代末仍在世。

10.漆竹生

漆竹生(—),江西宜丰人,年入江西省立二中,年考入北平中法大学附属高中,年毕业。同年9月赴法留学,先修化学,后在父亲的要求下改修法律,年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法国国家博士),博士论文题目为《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研究》。年2月回国,在朝阳学院(重庆)任教。年任教于东北大学(四川三台),年任教于英士大学(浙江金华)。—年,在浙江大学法学院任教。《竺可桢日记》年9月11日(星期四)记载:“法学院新聘漆竹生来,谈片刻。渠原在金华英士大学,闻英大待遇与沪杭同,而生活〔费〕较低云。”

年后,在江西八一革命大学学习。年任厦门大学教授,年由法律教授改任外文系教授。年调上海外国语学院,担任西语系教授兼副系主任。年初,上海外国语学院成立法语系,漆竹生出任系主任,年春转任名誉系主任。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受聘为法语专业博士生导师。年5月30日,漆竹生在法国巴黎高等商学院讲学期间因遭车祸不幸逝世。译有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11.施宏勋

施宏勋(—),浙江嘉善人。早年在上海*法学院法律系学习,毕业后赴法留学,年获南锡大学私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为《中国新民法典中的遗嘱问题》。抗战时期曾执教鞭于西北大学法商学院法律系、中央*治学校。年9月10日,施宏勋先生受任浙江大学法律顾问。本校校产甚富,亟需法律保障,兹经卅五次行*会议决议聘请施宏勋先生为本校法学院兼任教授,并为学校法律代理人。年后,为浙江民盟成员,在省高院等司法机构工作。五十年代末,被错划为右派,年去世,年平反。

12.施建生

年2月23日新聘教授“施建生经济学副教授,任翔千法律学兼任副教授”。施建生(—今),年生,浙江杭州人,中国凯恩斯学派经济学者。国立中央大学学士(),哈佛大学硕士(),在哈佛期间曾受教于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门下。年,在浙大法学院办学的最后半年,任经济学副教授。年到台湾,先后任教于台湾省立行*专修学校、台湾大学经济学系、中国文化大学经济学系,曾任台湾当局“教育部”高教司司长、台湾经济研究院及中华经济研究院研究顾问。—年,任台湾大学法学院院长,任内完成台大商学系及*治学系之系内分组、成立社会学系、并设置经济学系博士班,使台大法学院的组织规模更为茁壮。同时推动国际学术交流、鼓励整合型研究,对院内学术风气有深远影响。同时,他是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拉科罗斯分校(UniversityofWisconsin-LaCrosse)客座教授。著有《经济学原理》《当代经济思潮》《经济*策》《国际经济与台湾经济》及《伟大经济学家系列丛书》(亚当·斯密、李嘉图、密尔、马歇尔、熊彼特、哈耶克、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的传记)。

13.邵勋

邵勋,字禹敷,浙江东阳人。民国初曾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后迁任江西高等审判厅庭长。随后调京师,升任大理院推事,后出任最高法院东北分院庭长,前后十余年。在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同时,邵勋兼任教师,讲授法律。年九一八时间后,他回到北平,各校争相邀请他任教,他成为朝阳学院法学教授,从此专心于法学研究与教育。邵勋对民事诉讼法的教研成就颇高,正如胡长泰在《中国民事诉讼法论》序言中所说,先生攻民诉法,极有心得。悉意教授,诲人不倦。受业人士,应文法官考试,每多获隽,以是讲座间声誉益隆。邵勋发表有《论民诉条例之疵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何谓诉讼行为》()《非讼事件程序法》()等论著。

(四)课程设置

在法学院办学的最初时光,是由当时的浙江省民*厅长阮毅成每周一天来浙大法学院兼职教一门《法学概论》,这是法学院真正的一门法律课,其余学的是公共课逻辑学、哲学、外国语等等。不过,法学院后来通过延请名师、广揽人才,逐步完成了学科教学体系。

年4月7日国民*府修正公布《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规定必修科目为:三民主义、宪法、民法及商事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劳工法等十四门。浙大法学院科目设置比较齐全且比较现代化,有必修课和选修课,专业课既有理论,亦有实务,注重比较法研究,主要包括民法(总则及各论)、刑法(总则及各论)、诉讼民法、诉讼刑法、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实务、诉讼实习、宪法、行*法、商法、罗马法、英美法、土地法、经济*策、伦理学原理、*治学、*治地理等,部门法辅以*治、经济等社会科学知识,注重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任课老师并非一人只教一科,有时身兼数职,同时教授不同学科。

在教学管理上,年3月,第25次校务会议修正通过《国立浙江大学学则》,学则共分招生及入学手续、转院转系、学分及成绩考查、考试、缺席、休学复学、退学、奖惩、附则等9章计46条,在学分及成绩考查章程内,规定各学科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并须二小时以上自习或实习2—3小时者为1学分。法学院学生至少须修满学分。每学期学生所修课程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少于14学分,法学院不得超过24学分。学生必须修习两种外国语,全校以英文为第一外国语,文科以法文为第二外国语。文学院本系必修32—42,论文必修。法学院以文院课为蓝本。(《竺可桢日记》年4月18日,星期四)

(五)图书刊物

年5月5日,教育部拨给法学院购置图书专款。法学院创办伊始,图书尚感缺乏。前经本校呈请教育部拨给专款,以资购备。此次朱家骅到校视察,承告已准拨国币五千万元,法学院正计划购书中。

法学院重视法学院的英文水平,主张阅读英文原著。法学院于年9月21日举行院务会议决议:自本学期起,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必须至少有一门课程以英文书籍为指定必读之参考书,以提高其阅读英文书籍之能力。学生须将该书全部详细研读,并作笔记,呈缴该课教授评阅,考试时该指定读物,并列入命题范围。

法学院教授出版的书籍,有时也会向学生直接推荐。法学院教授周子亚所著国际公法一书,由大东书局出版,定价金圆一元五角三分。本校同学欲购该书者,可请周先生具函介绍,即可享受八折优待。

据《国立浙江大学日刊》年10月5日载:本院即进行筹备出版学术刊物,定名为《国立浙江大学法学院社会科学学报》,半年出版一次。年12月15日又载:本校法学院决定出版社会科学学报一种,年出两期。前已与上海大东书局洽妥,由该局印刷发行。创刊号定明年六月出版,闻稿件正由各教授撰作中。然而,此刊尚未正式出版,法学院即告解散,成了永远之憾。

二、法学院的教学

(一)培养英才

浙江大学法学院办学期间,计有毕业学生止一届。年5月20日,浙江大学发布三十七学年度(—)第二学期注册学生人数统计表,其中法律系总计有人,其中男人,女7人;一、二、三、四年级分别为13、31、35、68人,研究生无人。虽则招生年月很短、招生人数较少,但由于教育质量较高,民国时期的浙大法学院在学术界、文化界、司法实务界等均培养了不少优秀人才,本文兹择部分知名院友开列于下(顺序不分先后),欢迎后续补充。

高铭暄

高铭暄先生,年生,浙江玉环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年在浙江大学法学院学习,共两年时间,当时的院长是李浩培教授。年3月23日,高铭暄曾担任本校法律学会第四届干事。据高先生回忆:当年读书是庆春门,大学路,第一年新生在华家池,第二年在大学路。后来因为浙大停办,旧法废除,几经交涉,没有成功,当时已经到三年级,经李浩培教授介绍,转学北京大学。毕业后保送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以后留在人民大学教书。

年夏,高铭暄于温州中学毕业,分别报考杭州的浙江大学、上海的复旦大学、武昌的武汉大学,都被录取,决定去浙江大学法学院就读,主要原因是其父在杭州地方法院当推事,这样选择既可以节省学习生活费用又可以随时聆听父亲的教诲。还有一个原因是浙江大学校长是进步人士、著名学者竺可桢。高铭暄是浙大设有法学院后的第三届学生。当时浙大法学院集聚了一批很有声望的法学家,如讲宪法的*炳坤教授、讲法理的赵之远教授、讲民法(原文如此)的徐家齐教授、讲*治学的周子亚教授、讲经济学的严仁赓教授等。在这些名师教诲下,高铭暄的法学基础知识夯得很牢,师生关系也十分亲密。年春,高铭暄在学院地下*领导下,积极护校、巡逻,校园的人财物安然无恙。高铭暄也曾想跟同学们一起参加实际工作,后遵从父亲的话,又回到浙江大学的课堂。时间转瞬到了9月新学年开学,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六法全书”的精神,浙江省*管会文教部决定撤销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院的学生既可以转系,也可以参加地方工作。这时,李浩培院长就把一小批有志继续完成法学学业的学生举荐给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的费青。于是高铭暄告别父母,在北京继续学习。

吴祖谋

吴祖谋先生,年生,籍贯江苏六合,曾任河南大学法律系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少年时在南京、上海等地上小学、初中。抗战爆发后,年由上海辗转赴重庆就读于中央大学附属中学高中部。年考入浙江大学法律系,年转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年夏,作为新中国第一批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毕业生,被分配到当时的平原省(年撤销)工作。

年,河南大学法学院复建,吴祖谋担任第一任系主任。其主编的《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系法学界发行量最大的教材,不仅是建国以后公开发行的第一本法学概论教材,而且是高校法学统编教材发行量最大者,迄今已发行超过万册。

曹孔六

曹孔六先生(—),原名显勋,浙江平阳人。年毕业于浙大法律系,系第一届毕业生,历任浙江师范学院、杭州大学*治系与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法律史教研室主任,主要教授《中国法制史》。年起任浙江法律函授学院副院长,曾获浙江省法学会优秀论著奖、杭大教学优秀奖,名列《中国当代教育名人大辞典》(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版)。年离休。

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曹孔六喜出望外,能够到杭州求学,成为第一届学生,这是他之前不敢想。从平阳到杭州,曹孔六足足走了12天,一路上目睹了日本侵略者留下的疮痍满目。

在《国立浙江大学日刊》我们经常能看到曹孔六发表的诗词,领略到他的文学才华。如年3月31日《敬步郑代校长卅五除夕诗原韵》(法二,曹孔六):“飘泊干戈后,树人乃远行。归来庐舍毁,犹慕圣湖清。才大忧斯理,乱仍忿岂平。涕零悲国事,莫教杏坛倾。”

曹孔六长期教授的两门专业课《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备课时补充了许多内容,讲课时妙趣横生、深入浅出,深得学生喜爱。离休后的20多年里,曹孔六投身于年轻一代的思想*治教育工作,义务担任了浙江省新四*历史研究会宣讲团成员、浙江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宣讲团成员,前往高校、中小学校展开宣讲。

其他优秀院友

根据徐煌院友回忆,浙大法学院毕业生中,继续为法学工作达三十人左右,“例如陈文浩在最高法院任审判员(—),杨寄吟任北京海淀区法院副院长,杨荣昌等五人在浙江省高级法院任庭长、审判员等。另外在法学界,除前述三位教授外,又如朱任天、方为良等五位在法律专门学校或者大学教授法律。杨金鼎、谢瑞淡、叶炳炎、周亚林都人是大学教授。还有如庄惠辰等在北京做大律师、章德龙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等律师工作的约计四、五人。诗人徐元,原浙江古籍出版社副编审、中华诗词文化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三余集》等多部著作。上海的阿章(原名郑秀章)是著名小说家,有《浦江红侠传》《三少校》等多部畅销小说。书法家王介南现为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理事,对洛书颇有研究。陆小曼曾被选为全国妇联五届执委会委员、常委(年)。”

(二)奖学金

年4月21日,浙江高等法院捐赠浙大法学院清寒学生奖学金,是为“郑烈荪奖学金”,这是当时浙大法学院颇为重要的奖学金。据《国立浙江大学日刊》载:“昨准浙江高等法院烈公院长长浙司法二十周年纪念委员会函以该院院长郑公烈荪主浙司法,已历二十年,该会同人醵资纪念,提成捐赠本校法学院优秀清寒学生奖学金国币一千万元,嘱查照订定保管及给奖办法见复,本校经先函鸣谢,拟俟订定给奖办法后,再行具复。”

郑烈荪即为郑文礼(—),字国本,号烈荪,浙江东阳塘西新下郑人。祖与父两代皆业儒,兄弟五人中最幼,其三位兄长均以经商为业,共同培植其深造。年毕业于浙江私立法*专门学校,年靠阮性存、吕公望等人的资助留学法国,获巴黎大学*治经济学博士,毕业论文为《中国*治机构的发展:比较宪法史研究》。年回国后,历任广东大学(后改为中山大学)*治系教授、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年,浙江省主席张静江(—)派其为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年后,历任浙江省高等法院院长兼反省院院长、国民*浙江省*部监察委员等职,荐引东阳籍人充任地方法官、检察官者百余人。年接替孙鸿霖,调任江苏高等法院院长(年6月—年5月),期间主持成立苏州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审判庭,公审陈公博、周佛海、丁默邨等汉奸。年,任第一届中华民国立法委员。同年8月24日病逝上海,遗妻一子三,身后颇为萧条,为官一生,勤*清廉,执法公允。据其子回忆:“大概是出于他自己的经历,父亲比较同情贫困的读书人,对那些因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者,只要他了解的,总愿意接济一点,他常常对我们说,若自己的儿女不成器,不如多扶植一些优秀的穷学生。”年,应竺可桢校长邀请,郑文礼曾在浙大演讲《法律与时代精神》,对法律之定义,法律何由产生及法律与道德、经济之关系加以阐述。

年6月2日,“法学院奖学金分配办法续”规定:“志前承浙江高等法院为烈公院长长浙司法廿周年纪念委员会捐赠本校法学院优秀清寒学生奖学金国币一千万元,其保管及给奖办法,经已函知该会并征得同意,已誌前期本刊。兹将是项奖学金,以国币五百二十万元,购置中文法律书籍,以备阅览,又以国币四百八十万元,购存美金库券,以每年所获年息,充作优秀清寒学生奖学金,以资实惠而垂永久。”

年4月12日,郑烈荪奖学金由法律系丁铭源等获得,郑烈荪先生奖学金本期利息为一千五百万元,经法学院第三次院务会议议决,全部奖助成绩优良同学,经审查结果,得奖学生计有丁铭源等三个年级十五名,每名获得奖金一百万元,其中有当时一年级的高铭暄先生。

年4月19日,法学院决定以郑烈荪奖学金资助为奖励学术研究举办论文比赛,经同次院务会议议决,以下期所得郑烈荪先生奖学金之利息半数,作为论文奖金,已拟就《论债权之对无效力》等13个题目,本院学生可任择其一(撰)著论文,于本年9月15日前送本院评阅。经评阅合格后,除核给该论文撰著人以奖金外,并于日刊上公布其姓名以示鼓励。

年10月5日,法学院本年度第二次院务会议决议郑烈荪先生奖学金分配决定:郑烈荪奖学金,应征论文之学生,分甲乙两等给与奖学金。甲等有张国治、汤养正、贾祥校、丁铭源、胡鞏五名。乙等有王介南、魏琼两名。甲等每人奖给金圆六元,乙等每人奖以书籍乙册。

学业成绩优良之学生,四年级前两名,三年级前两名,二年级前一名,各奖以金圆六元。四年级三年级第三名,二年级第二名,各奖以书籍乙册。

年3月30日,郑烈荪奖学金经法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奖给该院法律系学业成绩优良之各级学生:四年级倪耀雄、张国治、徐良咏;三年级:丁仁方、吴元英、贾祥校;二年级:丁铭源、高铭暄、俞元任;一年级:季厚生、李富乾、汪家华。该项奖学金已于3月28日晚在该院全体导师学生谈话会中,当场颁发。

(三)分组制

年5月5日法学院法律学习开始采用分组制:本校法学院法律学习,去年开办伊始,根据教育部前颁布之修正大学法律学习科目表通令,暂定为混合制。前以师资设备均由充分设备,拟改采分组制,逐就推进,近已设立司法组,呈部备案,并请求拨款为买办图书及建筑教室学公室之需,俾将所定分组计划,得以扩大完成,以早就法人才。分组制的结果,就是以培养司法实务人才为重的“司法组”被单独开辟出来,与法律系并立,从而形成理论与实务教学的分化。对于法学院这种分组研究,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则有相对意见,大学的法律学程只能及于法律的许多基本学问,时间上实不能分组研究。大学里便作分组的研究,使学生有顾此失彼之弊,分门别类的专门研究,应当放在大学研究院里实施。

(四)导师制

导师制是全校范围内的制度,法学院也不例外。法学院设立导师制,密切了导师和学生之间联系,从生活上和学习上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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