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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硕士研究生考研试题(公安学综合)
侦查学
一、名词解释
1.侦查主体
2.同一认定
3.侦查机制
4.关联现场
5.侦查措施
二、简答
1.侦查资源的配置应遵循哪些原则
2.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3.并案侦查的依据包括哪些内容?
4.打击犯罪新机制的主要内涵。
5.我国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三、论述
1.论述数字化及大数据理论给传统侦查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2.论述我国侦查权的属性。
公安学基础
一、简答题
1.简述警察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
2.简述枫桥经验。
3.简述新时期公安工作基本方针的创新与发展的内容。
4.简述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含义。
5.简述公安机关设置原则。
6.简述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的内容。
7.简述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目标。
8.简述人民警察纪律条例中纪律的内容。
9.简述人民警察公益方面责任义务的内容。
10.简述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11.简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的整体要求。
二、论述题
1.论述公安机关如何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年硕士研究生考研试题(法学综合三)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
2.片面共犯
3.刑事责任能力
4.过于自信的过失
5.刑讯逼供罪
6.鉴定意见
7.酌定不起诉
8.辨认
9.刑事和解程序
10.侦查监督
二、简答
1.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简述继续犯的要件。
3.简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4.简述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5.简述侦查终结的法定方式。
6.简述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三、论述
1.试论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
2.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
3.试论侦查工作的法治原则。
年硕士研究生考研试题答案(公安学综合)
侦查学
一、名词解释
1.侦查主体
侦查主体,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材料,确定犯罪嫌疑人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行为的具有侦查权的一切组织和个人,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的侦查主体。狭义的侦查主体在不同的*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其内涵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来说,一般都将侦查主体设定为国家主体地位的侦查组织或机关。而我国的侦查主体,指的就是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中依法履行职权的侦查人员。
2.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中具有专门知识和了解客体特征的人,对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是否同一进行比较并作出判断。
3.侦查机制
侦查机制,是指侦查机关为了实现侦查破案的总体目标,达到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目的,在组织内部进行各种管理活动以及在与外部组织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中所运用的方式、方法。
4.关联现场
关联现场通常是指遗留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痕迹的一切场所。关联现场是相对于主体现场而言的,是除主体现场以外的,与主体现场上的犯罪行为相关联的一切场所。因此,关联现场通常包括预备现场和应变现场。
5.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根据侦查工作需要,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的总和。
二、简答
1.侦查资源的配置应遵循哪些原则
1.适度配置原则。在侦查学领域,侦查资源的配置同样要遵守经济学有关“成本一收益”核算的原理和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如果侦查投入过量,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如果侦查投入不够,则不能达到预期的合理的侦查收益。因此,侦查资源配置中的适度配置原则,是指侦查资源配置总量应该达到而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比例配置原则。管理学中有著名的“木桶理论”说明,系统的功效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最脆弱的组成部分。因此,侦查资源配置必须考虑不同种类的侦查资源应该符合一种科学的比例关系,在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避免因某一资源配置不足而产生短板。
3.资源共享原则。从资源节约的角度说,资源利用率是衡量资源配置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侦查资源消耗包含:直接消耗,即直接用于侦查活动的那部分资源;间接消耗,即不直接作用于侦查活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可避免地消耗的那部分资源,如因技术更新导致的设备淘汰、因自然侵蚀导致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在单位资源消耗中间接消耗的比例越低,资源利用率就越高,效益就越高。因此,实现侦查资源共享,是提高侦查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侦查资源科学配置的要求。
4.社会效益原则。从本质上说,侦查效益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侦查活动的科学有效开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侦查活动必须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导向,侦查资源的配置亦应如此。因此,在配置侦查资源时,应在不违背法律伦理、顺应侦查规律的前提下,以社会效益为标准,实现有限的侦查资源在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重特大案件与普通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和社会影响一般的案件间的科学有效分配。
2.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工作主要应当围绕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1)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
(3)证明犯罪构成要件诸项事实的证据
(4)证明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的证据
(6)证明可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和可罚性事实情节的证据
3.并案侦查的依据包括哪些内容?
1.根据现场痕迹物证并案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并案
3.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方法、手段、特殊技能等条件并案
4.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时空、侵害的目标等案件问内在联系,通过综合分析并案
4.打击犯罪新机制的主要内涵。
1.大力提升现场勘查数量和质量,为侦查专业信息研判和整体打击处理提供重要支撑。
2.要严格落实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层报制度,及时发现和上报超出本辖区的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为创建打击犯罪新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3.对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要改变打法,切实增强证据意识,始终按照诉讼标准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实现从“先抓人再取证”向“先侦查取证再抓人补证”的转变,努力做到打击的数量与质量并重。
4.对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实行“整体移诉、集中打击”的办案制度是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的创新举措,有效提高了打击处理的力度和效益。
5.不断完善侦破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要案件、跨区域、系列性案件和跨国跨境案件机制建设。实行统一组织侦办制度,有利于侦查机关整合各地区、各警种、各部门的侦查资源,形成打击合力,彻底摧毁犯罪团伙。
5.我国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我国侦查权与检察权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为最主要的侦查机关,侦查权与检察权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阐释,检警的工作原则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种关系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
1.检警分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地位上是平等的,且都是侦查主体,两者分享侦查权,相互配合,分工负责。
2.相互制约。检察机关有权制约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也有权制约检察机关。
(1)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权表现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审查制度,批捕、延长羁押制度,回避审查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纠错制度,派驻监所监督制度等。
(2)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权表现为:侦查机关享有对检察机关决定的提请复议与复核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种提请复议、复核权说明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具有相当的反制能力。
三、论述
1.论述数字化及大数据理论给传统侦查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一、侦查资源类型结构的演进
数字化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侦查资源在传统实体性侦查资源即形态痕迹、实物证据、目击证人及知情人人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基础上,又增加了数字信息、数据库等数据化侦查资源。数据化为侦查活动提供了一个线索引导和证据支撑的全新领域,重构了侦查线索与证据资源的类型,使据以查明案情、查找犯罪嫌疑人、证明犯罪的证据形式更加丰富。
二、侦查基础业务内部结构和总体水平的演进
一方面,数据化整合了侦查基础工作的内部结构。传统侦查基础工作内容是彼此分离的。数据化促成了侦查基础工作由分散到整合的演进,实现了侦查基础工作信息化、侦查信息工作基础化、侦查基础工作侦查信息工作一体化。另一方面,数据化提升了侦查基础工作的整体水平。数字化在整合侦查基础工作内部结构的同时,使侦查基础工作由传统的手工、粗放、静态、任意的建设方法与水平演进为信息化、规范化、动态化、程序化的现代建设方法与水平。
三、侦查时空格局的演进
传统侦查活动中,许多有价值的侦查信息由于受时空阻隔而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数据化打破了侦查信息获取、交流与共享的时空限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甚或消除了侦查信息传递和利用的死角。并且,数据化可以使侦查工作更好地适应侦查流动性犯罪、连续性犯罪、系列性犯罪、有组织犯罪的需要,为“立足本地本职本岗破全国案件、抓全国逃犯”侦查战略的实施,提供了资源保障、途径保障、载体保障和机制保障。
四、侦查方式与模式的演进
首先,数据化促进了侦查方式的新发展。数据化催生了人机互动的侦查方式和智能化的俯查方式。其次,数据化促成了侦查模式的转型。数据化侦查推动了被动、粗放、人力密集、低效率效益型侦查模式演进为主动、精确、信息密集、高效率效益型侦查模式。再次,数据化促成了侦查步骤由按部就班到高度聚集的转变。最后,大数据时代侦查资源的日益丰富,促进了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逐步演进为围绕多种证据展开侦查的侦查模式。
五、侦查主体结构的演进
传统侦查活动主要依赖于侦查专业警种。数据化侦查则具有主体广泛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数字化促成了全警参与侦查工作、多警联动实施侦查的侦查格局。大数据时代,侦查以外的警种在客观上承担着侦查工作相关环节、相关方面的职责,成为关联性的侦查主体,从而实现了侦查主体结构的发展变化。
六、侦查组织形式整体结构的演进
传统侦查工作重大案轻小案。但是,小案高发,小案关乎千家万户,小案侦破始终是社会转型期的一大侦查难题,数据化侦查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它以对大案、小案信息的全面采集为基础,结合对相关涉案信息的综合利用,最终通过对人人关系、案案关系、人案关系动态的智能碰撞或人工碰撞,进行整体性侦查、经常性侦查、动态性侦查、经营性侦查、智能性侦查,从而认定哪些人是哪些案件的实施者,哪些案件是哪些人实施的,实现动态破案、随时破案、批量破案、全面破案。数据化借此促成了传统大案小案“眉毛胡子一把抓”(抓不到就只好弃之不顾)的侦查组织形式结构向现代二元侦查组织形式(专案侦查和“网络控制破案机制”侦查)结构的转变,实现了侦查组织形式的层次化(两个层次破案)、系统化(全面破案)。
2.论述我国侦查权的属性。
我国的侦查权兼具行*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1)我国侦查权的行*性特征分析。从技术性特征层面来看,侦查权的行*性特征更为明显。具体表现为:
首先,侦查权的基本特征是“执行”,而非“判断”。侦查权通过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尽可能将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交付审判,从而实现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宁与秩序的职能目标。这体现了侦查权的执行本质。
其次,侦查权的启动模式具有行*权特征。
最后,侦查权的运行模式具有行*权特征。侦查权采取的是行*性的层级组织管理模式,其运行模式是统一领导、上下一体,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2)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性特征分析。从我国侦查权的来源与运行来看,侦查权兼具司法权特征。具体表现为:
首先,从我国的立法现实来看,我国立法者是将侦查权作为司法权看待的。我国《刑法》第94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其次,从司法活动的过程看,侦查权参与诉讼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没有侦查权及公诉权的启动,就没有审判权的启动和完成。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一起构成了广义的司法权。
最后,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在运行时体现出了明显的司法裁量性特征。同时,我国将此类措施排除在行*诉讼的范围之外,只能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救济,也说明了侦查权具有一定的司法性。
(3)行*行为与刑事行为交叉使用。从侦查活动规律及侦查实际行为的依据来看,侦查活动中行*行为与刑事行为交叉使用是我国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现象。比如,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侦查的早期,需要通过行*手段调动大量行*资源迅速查清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行踪轨迹等,侦查后期一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则适用强制措施、讯问、鉴定等行为,又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的规律来进行执法活动,明显是适用刑事诉讼的法律。
公安学基础
一、简答题
1.简述警察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
(1)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它与*队一样是关系国家安危、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之一。
(2)警察是国家的执法和保护力量。警察既直接参与刑事司法并执行治安行*法规,又为国家的法制提供有力保障。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受到警察的保护。
(3)警察是国家的刑事侦查力量。它通过侦查手段发现和惩治犯罪。
(4)警察是国家的治安行*管理力量。它以治安行*管理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5)警察是为社会提供紧急救援和安全服务的行*力量,抢险救灾、援助公众是警察的职责。
2.简述枫桥经验。
年1月,中共中央向各地转发了由浙江省委总结的“枫桥经验”,即“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年2月,公安部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推广了“枫桥经验”。“枫桥经验”为社会治安管理创造了一种崭新的模式,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简述新时期公安工作基本方针的创新与发展的内容。
(1)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群众工作理念
(2)建立开门评警群众工作长效机制
(3)掌握“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
(4)完善开放型的公安工作社会监督大格局
4.简述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含义。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作用与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作为人民民主专*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的专*职能反映的是公安机关与敌人的关系,民主职能反映的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的关系。因此,民主职能是我国公安机关性质的又一个具体体现。
5.简述公安机关设置原则。
1.国家设置原则
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权属于国家,其他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
2.行*对应原则
第一,各级公安机关的设置要与国家行*区划相对应;第二,各级公安机关的设置要与*府机构管理体制相对应。
3.机构精简原则
公安机关遵循精简原则,首先,要有利于保证和促进各级公安机关的灵活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实行精简原则还要有利于公安机关节省经费开支。
4.统一规范原则
首先,内设机构要规范。其次,机构分工要合理。最后,指挥要统一。
5.整体效能原则
首先,要分工合理,步调统一。其次,公安机关组织机构设置的功能要齐全。
6.法制程序原则
公安机关组织机构的设立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按照相关程序设置。
6.简述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的内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统一领导。首先,全国的公安机关都必须接受*和*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地方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公安部的统一领导。
2.分级管理。是指中央或地方公安机关分别接受中央或地方人民*府和同级*委的领导。
3.条块结合。是指公安机关不仅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委和*府的领导。
4.以块为主。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条”和“块”的双重领导时,以接受“块”的领导为主。即以接受同级*委和*府的领导为主,主要体现在人事、经费等方面由地方*委和*府领导与管理,公安部及上级公安机关主要对公安业务工作进行领导与指导。
7.简述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目标。
(1)建立保障公安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组织体系
(2)建立适应公安工作实战需要的民警职业训练体系
(3)建立具有公安队伍特点的内务管理体系
(4)建立完备的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规范体系
(5)建立权威、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
8.简述人民警察纪律条例中纪律的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涉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和内务纪律等内容。
(1)*治纪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忠于*、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其*治纪律的根本性内容,也是由其任务和性质所决定的。
(2)组织纪律。人民警察是纪律部队,最基本的体现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确保步调一致、行动统一、令行禁止。
(3)执法执勤纪律。执法执勤纪律主要包括积极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等方面。
(4)内务纪律。内务纪律主要指人民警察的内部管理方面,涉及人民警察的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着装、仪容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在人民警察人事管理各个环节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唯才是举,任人唯贤。
(5)群众纪律。群众纪律主要指人民警察在服务、发动、利用群众开展群众工作和服务群众过程中的纪律,要求人民警察文明礼貌、热情耐心,不敷衍了事、不吃拿卡要。
9.简述人民警察公益方面责任义务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10.简述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1)复杂性。公安专业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为主要任务的一项工作。公安专业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专业工作具有复杂性。
(2)艰苦性。公安专业工作的艰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承担着繁重任务,常常需要人民警察连续作战,超负荷工作;另一方面,不良的自然环境和执法环境也常常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带来诸多困难,需要面对诸多方面的不利情况。因此,人民警察工作、生活乃至精神压力较大。
(3)危险性。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
(4)风险性。公安工作的风险性,主要是指有些专门业务工作由于环境因素或内容特殊可能引发不幸事件的发生,或者一个事件、一段经历可能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在公安专门业务工作中,可能会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等消极腐败现象。
11.简述宽严相济刑事*策的整体要求。
(1)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3)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论述题
1.论述公安机关如何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要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和神圣职责来体现的。因此,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社会和服务人民,就是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
(1)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强化守土有责意识,认真履行公安工作职责
(4)坚持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的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年硕士研究生考研试题答案(法学综合三)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一般认为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不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按间接正犯的理论处理,但目前对片面帮助犯(如提供工具、站岗放哨,不直接侵犯客体)可以参照为共犯的中的从犯。
3.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4.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典第15条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进行的判断。
7.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不起诉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8.辨认
所谓辨认,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的一种侦查行为。
9.刑事和解程序
所谓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由人民法院作出从宽处理的一种程序。理论上一般称为“刑事和解”程序。
10.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的目的是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排除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补正有瑕疵的证据,进而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二、简答
1.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主要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简述继续犯的要件。
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此外,窝藏罪以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也都是典型的继续犯。
继续犯的特征:(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3.简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则只能是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即紧急避险必须是排除危险的最后手段;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即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有条件采取躲避非法侵害、及时获得公力救助或者可能规劝不法侵害人放弃侵害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原则标准,以及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具体判定标准,予以整体判断。
(5)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而正当防卫则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4.简述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的情况下,即共犯的教唆。教唆犯通常是主犯,但如果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或者因受第三者威胁而教唆他人犯罪等,对这类教唆犯应按从犯处理。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不满18周岁的人是否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尚有争议。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属于理论上的教唆未遂,或者独立的教唆犯。
5.简述侦查终结的法定方式。
(1)公安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撤销案件”的条件是刑诉法第16条,或没有犯罪事实,或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而言,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6.简述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论述
1.试论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在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我国79年刑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97年刑法从尊重民主、保障人权的精神出发,在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这就是:
(1)在刑法渊源上,实行成文法,即制定法,排斥习惯法。
(2)实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实行严格解释,禁止有罪类推。
(4)在溯及力问题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有的学者还进一步提出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我国学者对这些原则一般也予以肯定。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已相当详备。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通过后,颁行了1部单行刑法和10部刑法修正案,对年修订的刑法典进行了诸多修改。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2.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
一、证明要求的概念
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对于案件事实能证明到什么程度,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1)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2)主观真实说认为,在诉讼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事实。所谓主观事实,是指法官或者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3)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
二、我国刑事证明的标准
(一)我国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对我国证明标准的看法
我们主张,应当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案件类型的不同,以及证明责任主体、证明对象的不同区分不同的证明标准,构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
我国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的证明要求却与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等同,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因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在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时就必须达到认定有罪时的最高证明标准,显然不切实际。另外,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适当降低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的证明要求,使之比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相对低一些。
另外,随着研究的深入,诉讼法学界还普遍认识到,针对不同种类的刑事案件、不同的证明责任主体、不同的证明对象,同样需要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例如,对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予区分,前者应当高于后者;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而辩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则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对实体性事实证明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而对程序性事项的证明则应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等。
三、疑难案件的处理
在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强调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程序的设置上规定对被告人做出任何最终的法律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继续侦查,补充侦查,直至查清为止。立法这样严格要求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查清的案件,客观上造成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长期得不到解脱甚至被超期羁押的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年和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疑案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的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被认为是规定了有限的无罪推定原则。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增加了关于补充侦查次数的规定,以两次为限,明确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后,疑罪从无还表现在法庭审理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不能要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而只能建议补充侦查。审理完毕以后,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而在立法上很好地解决了疑案处理的问题。
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疑难案件的处理遵循了“有利被告”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
3.试论侦查工作的法治原则。
一、侦查法定原则
侦查法定原则的要求:
第一,在是否发动侦查的问题上,侦查人员没有裁量权,其对每一项犯罪行为均须加以侦查。
第二,作为一项绝对的法定职务,违反侦查法定原则的侦查官员,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即有追诉、处罚犯罪职务的公务员,如果明知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处罚者,可能构成枉法不追诉的刑事犯罪,法律后果相当严厉。
侦查法定原则对于我国而言,具有诸多启发意义,在我国侦查实践中,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听命于机构负责人命令而展开或者放弃追诉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已经制度化。而对此现象,殊少有识之士进行质疑,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于将之归结为侦查权行*性特征的表现而予以认同。然而,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对侦查法定原则的背离,是行*权对司法程序的干预。
二、任意侦查原则
从侦查行为本身的效力而言,可以将侦查行为分为强制侦查行为与任意侦查行为。所谓强制侦查行为是指采用强制性手段、对当事人的重要生活权益造成侵害的侦查行为,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而任意侦查行为则是指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当事人的生活权益造成侵犯,而由当事人自愿配合的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意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与任意侦查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可以不受当事人意思约束而强制性干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区分强制侦查行为与任意侦查行为的实践意义在于,各国基于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均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规定,侦查应当以任意侦查为原则,强制侦查行为的采用受到严格的程序控制。
三、客观公正原则
由于侦查活动是起诉和审判活动的基础,侦查阶段所搜集的每一项证据在起诉和审判机关都可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态度,认真分析案情,如实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和先人为主。
在搜集证据时,更要注意全面性,既要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四、比例原则
关于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适当原则”和“适度原则”两个具体的原则:所谓适当原则,是指侦查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侦查措施,根据其对被追诉人人身和财产强制程度的不同,而有严厉程度的差别,对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的强制越大,则侦查措施的性质越严厉。适当原则要求严厉的侦查措施只能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而采用,不能为了追究轻微的犯罪行为而采用严厉的侦查措施。如果说适当性原则是对比例原则“质”的规定性的表述,那么适度性原则就反映了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对“量”的规定性的要求。适当是就侦查措施的种类而言,它强调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侦查措施的种类具有唯一性,在某些案件中适当的措施,在另一些案件中就不一定合适。但是,一种侦查措施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仍然有一个力度的把握问题,适度性原则就是在适当性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强调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和节制性,它要求侦查措施实施的程度或曰力度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保持一致,侦查措施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不要过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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