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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9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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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五常

来源:人文学会(ID:HES),本文首发年12月9日

本文共计字数,阅读约需要15-18分钟。

在九七问题的喧闹声中,香港人提倡民主的声调渐趋明显。这个现象是不难了解的。有些人一向认为香港*府不够民主,现在可以借题发挥;另一方面,亦有人认为若中国于九七年后收回主权及治权,及早推行民主*制,会为自由增加一点保障。我希望能用几篇的篇幅,以近代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民主问题。这个须写数十万言的题目,只用数千字来代替,简陋是在所不免的。

在一般人心目中,「民主」一词实在太神圣了——几乎不可侵犯;共产制度的*府也大都赞成民主。但近代深入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均认为「民主」难有明确定义。可能就是因为定义模糊不清,执*者可轻易地以「民主」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普遍为人接受的民主定义,就是*策或行为的决定——不单是*府的行为——是基于投票方式。一般学者都同意这方式并不一定带来自由或较理想的社会。但投票有两个功能。(1)在某些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可避免以武力解决问题的损失;(2)投票是反映民意的一种方法。但投票的*制出现了三种问题——一、决定谁有投票权;二、什么行为或*策应以投票方式决定;三、投票是否能正确地表达民意。

决定谁应有投票权往往可用情理的办法,例如小孩或某种罪犯不应有权投票。但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压力团体可以以票数多而否决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这小部分人的损失可能比该团体所得的好处大。另一方面,为利益计,大团体可以以投票的方式令小部分不能分享利益的人支付费用。例如香港要加重租务管制法例,应否全民投票并不是一件容易决定的事;虽然以外国的经验而言,租管多是由全民投票来决定的。

决定投票权的基本困难是很明显的。从来没有一种*策能使每个市民所得的利害均等。多数人所得的利益,并不一定能抵消少数人所蒙受的损失。而受益或受害较大的团体,可以用广告或其它方法来影响民意。滥造数据或欺骗的行为是屡见不鲜的。

撇开压力团体的各种手段不谈,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是,任何投票都会导致市民财富的分配有所转变。这转变并不一定带来较平均或较理想的分配效果。财富分配是主观的事,见仁见智,好坏不能以理论分析。主要的问题是,假若财富分配常受投票影响,经济发展就会有一定的不良效果,这是因为市民可以期待的收入少了保障,对前景的信心就减少了。换言之,投票采用得越多,民权的保障就越少,这与以「民主」作为保障民权的概念是有矛盾的。

第二个问题——什么*策或行为应以多数取决——更重要。最显明的例子,是市场的决定往往跟所谓民主投票背道而驰,而市场对社会民生的贡献是无可置疑的。

假如某人到市场买手表,他选好了,议了价,付钱结帐。他是以钞票投票取胜——虽然这并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他的口味可能与多数人不同,但制造手表者为了要赚他的钱,他的怪口味也能得到满足。若手表的品质及款式是由一人一票的投票取舍,他的口味会被忽略,而手表的生产者亦渐须靠*府津贴,在生产过程上会有多种浪费。

在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有很多喜好属于「少数派」的。若每样行为、*策或生产都要以多数取决,那么产品种类必然是少之又少。这是以投票定民主最坏的可能。

不要以为我是反对民主,或是否定投票的一切功能。事实上,很多*策的取舍,有不少人认为是应以民主投票方式作决定的,跟手表的例子在概念上没有分别。香港出租车的多少、收费的高低、设备的全缺,应否以投票方式决定?香港教育费用由谁负担,学校考试方式甚至学生可否不学英语,是否应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决定?或以学生家长肯出钞票多少作决定呢?当然,有不少人以为教育跟手表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哪里呢?而手表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房子的租值会有很多人赞成应由民主投票决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权?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从投票的结果中自己得益?

共产中国坚持他们的体制是民主,是不无道理的。几年前中国入口管制有一规定,凡是大多数中国人没有机会得到的物品,不能进口。这算是以多数取决了,免却投票的手续往往无可厚非。很明显,有不少货品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是无法获得的。只要投票的问题设计得恰当,实行投票会得到同样的入口管制的结果。

若民主对社会一定是要有贡献的话,那么基于投票的定义就不适当。这是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但若不基于投票,则其它现有的民主定义多是空泛之词。

就是我们能满意地解决了谁人有权投票及什么行为应以投票取舍的问题,投票本身能否正确地表达民意,也是一个有趣的疑问。在这后者的问题上,阿罗(K.Arrow)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Theorem)所演出来的各种含意,至今仍有纷争。这个有名的「难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释,但用简化的解说,一般读者是应能知其大意的。

假若社会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优劣排列A、B、C三个选择。甲的选择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论如下——

一、甲以为A胜B,而乙却以为B胜A,那么社会应是难分A与B的优劣。

二、甲以为B胜C,而乙亦以为B胜C,社会应以B比C为优。

三、社会既以B胜C,而在第一点内社会难分A与B之优劣,那么社会应以A比C为优。

四、但甲以为A胜C,而乙却以为C胜A;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难分A与C之优劣。

以上三与四的结果显然有矛盾。前者社会以A胜C;后者社会却认为A与C优劣难分。「难能定律」的主要结论,就是社会是未必一定能够将市民的意向以优劣排列出来!

这个定律演变繁复,市民及*策选择的数字有所改变,其「难能」性亦有所改变。其中有关民主投票较为重要的一个结论,是布拉克(D.Black)推出来的——多数取决并不一定能正确地反映民意。当然,投票人数越多,胜方比例越大,以投票取民意越可靠。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可以从「难能定律」的各种演变中,更深入地欣赏或明白市场的功能。假若投票权能在自由市场公开买卖,那么只要交易费用不过高,投票必能正确地反映民意。这个听来是有违道德的建议,其实就是市场的本质。我们不妨回顾上文提出的甲、乙二人的例子。假若在A、B、C的三个选择上,每人不单排列优劣,并且在每个选择上加上个人愿意付出的代价,那么社会排列优劣的「难能」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可以。每个社会*策,市民所受的利害不同,而以投票方式,多数取决,受益者的总利可能远较受害者的总负值为低。若后者可以补偿前者的话,害大于利的*策就不会实行,大家都可得益。

市场是以钞票投票(市价)定胜负。人数多少并没有一定的决定性,而获胜者也并不一定是富有的人。价高者得是可以决定社会对资源运用的优先次序;以上提及的补偿可以免除,「难能」问题亦不会产生。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以市值排列可能导致浪费,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热门题目,我希望将来能有机会向读者解释。

若民主的定义是以人民的喜好意向为主,是要保障民权,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以市价作胜负衡量是比任何其它投票方式可靠很多。我们也可因而以市场为最民主的地方。但以钞票(市价)定胜负,与以人数多少而取舍的民主定义出入颇大。民主投票的最大缺点,就是票数既不能反映代价,亦不能刺激生产。投票可以导致财富分配有所转变;但要改变分配,投票方式是下策。无论用什么方法,改变财富分配与保障民权是有冲突的。

在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几个民主投票的重大困难,而又指出了市场投钞票的民主效能。但我并没有反对在某些情况下,一般人所知的民主投票是有其功用的。这问题很复杂,在下两篇有关民主的文章里我将会试作分析。

民主与交易费用张五常

年12月13日

不少经济学者曾经在民主及投票的问题上下过功夫。显明的例子有熊彼德(J.Schumpeter)、奈特(F.H.Knight)、海耶克(F.Hayek)、阿罗(K.Arrow)、道斯(A.Downs)及布格南(J.Buchanan)等人,堪称高手如云,阵容鼎盛。但可惜在这些天才的盛年,产权及交易费用的理论远不及今日的成就。所以虽然产权及交易费用的理论与民主问题不可分离,但能将这几门学问合并研究的文章,表表者至今仍是绝无仅有。且让我从近十多年来兴起的*府经济学说起。这门新学问的主要研究是关于*府法例的形成,跟一向只限于分析法例对经济影响的研究相去甚远。雄心是前者大,但成就至今只能见于后者。*府是什么或什么活动*府可以比市场办得较有效率,经济学仍未有肯定的答案。

我个人所偏爱的*府理论,是从高斯(R.H.Coase)一九三七年所发表的「公司原理」所推演出来的。这原理要到发表后四十年才被学术界重视,可见高斯确有超时代之能。跟其它妙用无穷的理论一样,高斯的公司原理说浅甚浅,说难极难。在这里我只能以简化的解释来作民主及独裁的经济推论。

高斯认为在市场交易往往有高昂的费用,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市价是难以决定的。因为这个缘故,就算是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资源的运用往往不能靠市价的指引。定价的费用是交易费用中的一大项,包括了量度费用、讯息费用、讨价还价及保障承诺的各种费用。因为交易费用大而难定市价,公司便会代替市场。在公司机构里,经理或监督者指导资源的运用,免却了很多种市价的决定。公司的形成是因为要节省交易费用的缘故。

我们不妨在这见解下推论民主。没有市价指引而转靠监督者作决策,民主问题必定较为容易产生,这是因为监督者可能独裁和滥用权力。市场永远都不会滥用权力,因此从来都没有人在市场上提出民主的问题。换言之,市场永远都是以民意为主的。

在高斯理论的范畴内,公司与*府显然大同小异,而有些公司的结构也往往与*府的结构相同。在这一点上,列宁与高斯的见解如出一辙——*府其实就是一间大公司。我们不妨举一个大家熟悉的私人机构为例,以其结构与*府难分,来推论因交易费用而产生的民主及独裁*制。

在香港,很多大厦在分层出售后,都有一个业主及租客共同组成的联会。这联会有法例,有被公选出来的委员及会长,跟*府一样。大厦联会的任务,就是要在清洁、保安及某些有关公众利益的活动上作决策。我所指的公众活动,就是那些难将各会员所受的影响分开而量度的活动。例如大厦的外墙扫灰水,是很难任由住户各自处理的。有的住户要扫,有的要不扫;而颜色的选择亦各有不同。若各自为之,大厦将会变成怪物,大家受害。

事实上各住户的喜好不同。若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话,大家可以以钞票投票的方法,决定应否扫灰水及用哪种颜色。时间的先后,住户单位方向的重要性,各人颜色的不同喜好,都可以定价,不满者大可将他应有的否定权出售。但很明显地,不仅是要在很多琐碎的事上讨价还价,费用不小;更重要的,就是在有连贯性的活动上的议价,很多人会希望能得到「免费午餐」而不肯真实透露自己所愿出的代价。因为议价的交易费用大,所以保养外墙的事便要用民主投票的方式。这方式并不一定能带来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导致扫灰水的费用高于大厦的增值。但既然议价的交易费用大,由投票而引起的浪费就不算是浪费了。

民主投票也有其交易费用的。联会的组成、讯息的传达、票式的设计、印刷及某些会员对扫灰水的知识稍作研究,都有不可忽略的费用。我们不妨用需求定律再推出含意。假若大厦所有的住户会员投票的交易费用,比起扫灰水这种价值昂贵的「公众」事项是有较低的比率,那么「全民」(所有住户)投票的方式便会被采用。但价值比较低的决策,如电梯的保养次数,就往往授权给委员作决定。委员投票要比所有住户投票的交易费用低,但也比较独裁;更琐碎的事,就不妨授权会长作独裁决策了。

从以上的推论中,我们得到如下的结论。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市场、民主投票及独裁决策,都可与市民的自由选择而共存。民主投票是因交易费用而起,而独裁也是因交易费用而起的。单在作决策的问题上,因为市场要先定市价,所以它的交易费用是最高的。独裁作决策的交易费用最低,但独裁者可以滥用权力。市场不只永远不会滥用权力,其反映民意的准确性,因为是基于市价的指引,是远较民主投票或独裁为高的。

当然,在大厦联会的例子里,会长的职位是公选而来的,若滥用权力,也可以被会员投票罢免。多数取决并不一定能在候选人中拣出最佳人选,而有才干的人不一定参加竞选。去理想甚远的结果在所皆是。但因为要市场作引导的交易费用高,不大理想的民主*制就有其功能。「理想」与「绝望」相同;以不够理想为由来反对*府或反对市场的论调都是浅见。

在很多私营公司里,民主投票及独裁取舍都是并存的。这些公司或以上提及的大厦联会,跟一般人所知的*府的主要分别,就是在私营的机构中,股东或职员可以用卖盘或辞职的方法来表示不满。换言之,转让或辞职权是约束滥用权力最有效的保障。退股越易,独裁越不可怕。反对独裁的行为多是从难以脱身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大厦联会的例子中,我采用了一些有公众连系性的活动来表达市场交易费用的高昂;但这并不表示只限于同类的活动,「公司」或「民主」才能有较高的经济效能。另一方面,有些「公众」性的活动,市场显然比「公司」有效率。交易费用是一个因素,决策准确性的利益大小也是一个因素。二者是要衡量的。

历来经济学者都希望能找出一个规律,来断定哪一种经济活动,*府办理会比市场有较高的效率。虽然这规律我们目前仍未知道,但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已能令我们对这问题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我们不妨从另一个有关的角度——产权——再来分析民主问题。

产权与民主

张五常年12月16日

此前两篇有关民主的文章里,大致上有五个结论——

一、投票取舍的主要缺点,是票数既不能反映代价,亦不能刺激生产;因此投票不是表达民意的可靠方法。

二、投票会引起财富分配的转变,故投票可成为减少民权保障的工具;要改变财富的分配,可用较直接及有固定性的办法。

三、压力团体可从投票得益。以推行民主为理由的自利行为是很普遍的。

四、以市价定胜负是一种投票——投钞票。若民主的定义是以人民的喜好为主,则市场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场永远都不会滥用权力,所以独裁的问题不会在市场出现。

五、民主投票最大的经济收益,是在决策上能节省定价的交易费用;但投票作决策的准确性不及市场。独裁决策的费用比投票还要低,但独裁者可能滥用权力。

以上第四个结论,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存在。没有私产就没有市场,也没有真正的市价。第五个结论也是基于私产制度,但加上了决定市价的交易费用。第二和第三点跟私产是有冲突的。产权缺乏了清楚的界定及保障,混水摸鱼的「民主」*制就可大行其道。

从以上的结论中,我们可以更广泛地推论产权与民主的关系。*府可以界定及保障私产,亦可以以武力或其它办法削弱或废除私产。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的产生,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出发点是在乎节省交易费用,是私产拥有者所选择的结果。第二类的出发点是在乎改变财富分配,与私产制度是有冲突的。让我先谈第一类。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决定市价的费用可能引起非市场的决策,这是我在前文分析过的。但交易费用不单限于定价的困难;界定及保障产权的费用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若因为这些费用无可避免而使产权难以界定,非市场的决策也会因节省费用而起。因为费用大而产生的私产界定及保障问题,跟以武力或压力来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性质不同。我可以用两个相连的例子来解释第一类因交易费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场*制。

在美国,很多市镇是用公司合并(Incorporate)的方法组成的。跟我们在前文提及的大厦业主联会一样,这些市*府有法例、委员及市长,而其行*方式亦跟大厦联会相同——民主与独裁决策并存。因为不满意省或县*府的服务,合并后的市*府就会执行雇用警察、设立消防局、维修街道等任务。虽然市镇的财资多是私产,但因为在这些事务上定市价的交易费用过高,市*府的形成就是要节省这些费用。换言之,在私产制度下,*府机构的形成与私人公司的形成可能基于同样的因素。

美国华盛顿州的水晶湖镇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Lake)定名的。这个湖的产权是属于湖边住户所有,湖边以外的住户无权过问。但因为要界定每个湖边住户在湖上的使用权,费用甚高,所以这些住户就组成联会,立法例、选用委员及会长,来管理湖的清洁、决定鱼量的投资、钓鱼的季节及约束其它不合法例的行为。公司代替了市场;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代替了以收费(市价)的方法来决定湖的使用。因为要量度各户用湖时间长短及钓鱼多少的费用过高,私产的资源便转为公众拥有,而联会的非市场决策亦因为节省这些费用而起。

我们引用过的私营公司、大厦联会、市*府及水晶湖管理联会的各例子,都是基于私产制度。「*府」的形成是因为要节省定市价或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投票或独裁决策虽然会导致某程度上的财富分配的转变,但因为这种决策不是为改变分配而起,分配的转变不大,而这些无可避免的转变跟私产的定义是没有冲突的。

事实上,私有产权的界定及保障越清楚,非市场的决策就越难引起重大的分配转变。就算决策者是一个未经选举的独裁、无知无能、驱之不去,也难造成对社会有大损害。在私产的保障下,独裁者很难从损人利己的行为上得益,所以他的权力无足轻重。充其量,私产的拥有者可采用其它交易费用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会独裁者。

第二类以非市场*制作决策的原因,是要改变财富的分配,虽然这意图可能是为社会福利而起,但无论意图的好坏,基于改变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必与私产有冲突,而产权界定不清楚亦会增长损人利己的行为。

压力团体赞成以投票方式决定租管或其它价格管制,或增加劳工福利,其目的是要改变财富的分配,不是要节省交易费用。这些改变分配的行为违反了私产的原则,因为私产的保障一定要包括产权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府也可以利用权力或武力将私产改为公产,或将私营企业收归国有。与前文提及将私有的湖改为公用的例子不同,这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要节省费用。

在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情况下,以非市场作决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产权界定亦会引起混水摸鱼的行为。独裁者的滥用权力,也会因为有利可图而得到鼓励。就是民主投票也会成为权力运用的工具。

共产制度论民主跟私产制度论民主有基本上的不同。在共产制度下,自由市场是不能发展的。少了市价的指引,以投票作决策实在投之不尽。干部作决策的费用要比投票低得多。换言之,在共产制度下,等级排列是按经济规律而定的。

在私产制度下,民主投票是无须以改革方式来推行的。市场的交易费用大,私产的拥有者会自己选择投票或独裁决策来解决某些公众问题。所以在共产或私产的两个极端,赞成或反对民主投票都是白费心机。前者因为非市场的决策太多,投票投不胜投;后者市民自动选择投票,要反对也反对不了。在两个极端之间,推行民主往往是有意图的。

基于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认为在九七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荣而提倡民主*制的言论是无济于事的。香港人要争取的是私产的界定与保障——不只是不动产或可动产,劳力及知识资产也极重要。不成文法律(CommonLaw)有其重要功能,但这并不是界定产权制度的主要因素。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知道以宪法界定私产是一门很深的学问,与中国执*者所表达的法律知识相去甚远。而法律的设立与施行是两回事。

后记

民主投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服从多数,或牺牲小我完成大我。

要维护社会的整体,我们必须从维护个人的利益做起。不维护个人,社会的整体就不能被维护。牺牲小我,大我往往因而要牺牲。

这就是为什么多年以来我坚持若要搞民主*制,一个健全的宪法是重要的。宪法的目的,是界定及维护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利,以维护少数的方法来维护整体。宪法(或类似的「基本法」)若写得不善,或写一套,做一套,民主投票会弄巧反拙,甚至引起大灾难。

若宪法能成功地界定个人的权利,什么事项可以由投票取舍,什么事项不能投票,也就有了界定。有了这个先决条件,民主是可取的。

独裁*制可以做得非常好,但暴君或无能之君(尤其是后者)历史上屡见不鲜。这解释了为什么在西方,十七世纪之前「民主」的概念被低贬,而十八世纪后期开始转受欢迎。当时的美国总统杰克逊推行宪法,以界定个人权利为整个宪法的重点,民主才被发扬光大。话虽如此,学者如米尔、海耶克、佛利民、布格南、阿罗、贝加等人(米尔是十九世纪的人,其它五位都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对民主投票都有保留。

台湾及香港的例子可以为证。当年蒋经国的独裁,比其后李登辉的民主高明;当年夏鼎基及之前的香港独裁,也比今天的半民主高明。中国迟早会走上民主之路——这是大势所趋。北京的头头,要从速研究一个在实质上可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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