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惠林(台湾大学经济系博士,芝加哥大学经济系访问研究员)
来源:OBT商业科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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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国台湾大学刘静怡教授在年12月出刊的《思与言》第54卷第4期“科斯专号”上发表的《回忆科斯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从交易成本到言论市场》一文中谈到“自由的思想市场”这个课题,下文(《科斯评传》第三章)就援引该文中第4节“科斯的思想市场主张”来剖析科斯的“自由的思想市场”理念。
年,科斯曾通过网际网络在一场中国举行的财经会议上致辞。当时,科斯除了肯定中国30多年前选择了市场化的改革道路外,还连续说了三遍“我有重要的话要对中国说”。科斯当时所谓的“重要的话”就是“自由的思想市场”的问题。
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者而言,思想市场(marketplaceofideas)这个比喻,可说是过去百年来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司法判决中最重要的比喻之一。这个比喻源自霍姆斯(Holmes)大法官,在伯南(Bernnan)大法官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所撰写的一个协同意见中形成具体轮廓,而霍姆斯大法官的用语是“freetradeinideas”,并非“marketplaceofideas”,但实际上,两者意义相近。
究竟思想市场的意义是什么?此种市场的特征是什么?这是在法律经济分析运动逐渐形成气候之后才有的出自经济学观点的尝试。
思想市场的经济分析历史,可说是法律经济分析运动过程中的偶发现象,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是两篇纯粹以经济学观点分析思想市场的论文。
一篇是戴雷科特于年发表在《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的《等同经济市场》(TheParityoftheEconomicMarketPlace),另一篇是科斯年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的《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TheMarketforGoodsandtheMarketforIdeas)。
这两位《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的灵*人物可以说巧妙地尝试运用*治上的自由主义者所偏爱的“*府不应干预思想观念市场”的基本态度,引导出*治上的自由主义者也应该抱持“*府不得任意干预经济市场”此一同样的基本立场的推论结果。
自从这两位法律经济学开山祖师提出基本概念之后,围绕思想市场这一主题的学术论文可以说和法律经济分析的论述进程同步发展。
就波斯纳(RichardPosner)大法官这位法律经济分析学界的巨人来说,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两度写文章,针对思想市场这一议题进行论述,可以说是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对于霍姆斯大法官所提出的概念做了相当透彻的分析的代表著作。
迄今为止,也很难看到有人对思想市场的法学含义提出比波斯纳大法官更为精辟的分析,而波斯纳对于思想市场的阐述,从发展脉络来看,很显然受到科斯相当大的影响。晚近的法律经济分析受到了行为经济学(behavioraleconomics)相当大的影响,从许多经济学引进了不少侧重于心理学方面的方法,逐渐出现了从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角度解释思想市场何以会产生市场失灵现象的论述。这些后续的发展也都应归功于科斯当年的开拓。
商业言论也应自由
科斯对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贡献,并不只是对“思想观念”这一概念的分析,他对法学家看待“商业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