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活中,无论是民间借贷、企业拆借,还是银行贷款,往往都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你真正了解担保吗?作为债权人,你拥有哪些权利;作为债务人,你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作为担保人,你又应当如何担保呢?
3月19日晚上7点,中南财经*法大学教授张家勇将现身西南*法大学、华东*法大学、中南财经*法大学、教授加共同主办的“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通过教授加直播平台,在线精彩讲解《担保原理述要》。
张家勇教授现任中南财经*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他牵头起草了中南财经*法大学民法典分编合同编学者建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合同编部分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领导批示和民法室的复函。
作为中南财经*法大学中南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张家勇教授长期开展案例研讨,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委托组织撰写指导案例白皮书;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山区人民法院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共建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担任成都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委仲裁员,成功审结多起民商事仲裁案件。
在教学上,张家勇教授牵头成立鉴定式案例教学团队,主导开展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模式”在全国率先纳入“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课程教学体系,形成了品牌和示范效应,学生们对他独具特色的教学风格印象非常深刻。
学生一:向文浩,中南财经*法大学级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目前保送至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民诉方向
张老师的课堂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实务的广度,还充满了其独特的语言魅力:生动、有趣、有节奏感。老师往往能寥寥数语便将规则的底层逻辑讲透,遇到值得探讨的问题又能收放自如地自由发散、深入讲解。我上老师的债法课程时常常能全身心投入直至下课铃响,走出教室后仍觉得一些内容回味无穷。
学生二:朱林啸,中南财经*法大学级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目前报送至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
张教授知识渊博,于年为本校首届卓越法学人才实验班(卓越)开设债法总论以及案例研习课,受到课堂内外学生与老师的一致好评。有幸常年占据张教授课堂第一排的小朱同学更是受益匪浅,并在法学研究、实务操作、案例写作三方面均有很大收获(曾经撰文约5千字专门描写)。我曾经和同伴开玩笑道,上张老师的课就如同开了智一般。上完课,笔者有时候会感觉到兴奋,复杂的知识都被处理的如此妥帖,如此易懂;有时候却非常沮丧,在张老师提出的一个个问题面前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渺小,甚至想去偷取那颗聪明的四川脑袋,安在自己头上。
学生三:孙子蔓,中南财经*法大学级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张老师的课堂,可以描述为理性与激情的碰撞。在这充满着法律人严谨精神但又不失风趣、活力的课堂上,我们一方面在老师的教导下不断习得知识,在“知其然”的基础上深入思考、钻研“知其所以然”,不仅为知道越来越多的“法律黑话”而开心,亦为通过张老师的点拨知其背后的法学理念、法理基础乃至经济学基础而有恍然大悟的惊奇;另一方面,张老师的法学教学绝不是死板的知识点解读与法律条文解构,而是充满激情、活力四射的,在课堂上老师会与我们像玩游戏一样互相提问、反驳,当然我们经常被老师问到词穷hhh,但这种看似轻松愉快的问答法不仅能锻炼我们的快速反应与语言组织能力,也让我们对法学有了更深的了解,向着成为卓越法律人的目标不断前进~~最后,向大家安利张老师的技术控人设哦,不仅会在下课和我们讨论各种电子产品,而且各种教学软件用得“”,思维导图的制作更是一绝呢!
学生四:王若男,中南财经*法大学级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家勇老师有实干家的眼光。”大一的民法总则案例问题讨论时,夏昊晗老师就向我们热情地介绍了下学期将教我们的家勇老师,“你们要好好听一听他讲课,能减少很多学习上的困惑。”跟随家勇老师学习了一学期,更能深刻地体会到昊晗老师何以对家勇老师如此尊敬。
1.水平很高。输入多输出多,看问题很深刻,这点是公认的。
2.热情、犀利而敏捷。家勇老师作为四川人,授课风格也很“辣”,用老师自己的话说,他是一个“魔*”,经常会对同学进行“灵*拷问和反驳”。我和很多同学经常猝不及防就被家勇老师提问,我们的回答也经常被老师的反驳质疑呛住。我课下和同学聊过,我们都认为,家勇老师是我们见过反应速度最快、最犀利、眼光最敏锐的人,认真上课有如和家勇老师“过招”,虽然常败于老师下风。(论课堂风格,我觉得最鲜明的特点)
3.热爱学习。家勇老师经常向我们发很多学习资料,并且带着我们学,他热爱学习的气质也很打动人。我印象极其深刻,有天上课家勇老师提到“昨晚看了电影,前天晚上也看了电影”,突然赧颜道:“对不起,没学习,唉。”
4.对学生的真诚。很关心同学,经常找学生聊天,在教授知识方面毫无保留。
5.法律人的人格。非常强调学生“内修善德”、“三观要正”。
是不是已经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了呢?那就快快快,加入我们,和小伙伴一起组队,3月19日教授加直播间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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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题介绍1、债权法律制度的任务可以看作是防范交易中债权风险的制度安排,担保是在债权效力外确保债权利益实现的特别法律措施。债权担保的构造机理有二:一是在债务人责任财产外增加第三人责任财产,以此增加债权实现机会;二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确保债权实现,打破债权平等性。通过心里施压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只能作为债权担保的辅助手段或辅助效力。
2、法定担保取决于立法者针对特定债权的的法*策立场,意定担保以法律行为设定担保权。担保责任在内容上就是债务人不履行责任的,但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才是其责任基础。
3、人保的关键是担保人的清偿能力或资信状况,银行信用通常最受信赖,银行担保具有最佳的担保效果。物保因其物权效力,非遵守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效力。设定物权担保的担保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仍可因其合同效力而发生非典型担保的效果。
4、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限于负担效力,处分效力的发生需满足物权设定要件。因此,作为负担行为的物保合同可能通过违约责任而发挥救济效果。《九民纪要》第60条规定的妥当性及其适用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与违反担保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都以债务不履行债权人所受损害为对象,担保人为第三人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讨论思考1、保证、连带债务与债务加入的关系?
2、担保合同与担保权之间是何种关系?
3、担保人因担保合同的缔结承担何种责任?
4、数人共为担保,如共同保证、数个物保人以及混合担保时,担保人之间相互关系如何?
注意啦!注意啦!操作疑问在“教授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