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各级*府行使编制、执行发展计划的职权,各级人大行使审查批准并监督其执行的职权。所以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重要职权。
*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这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工作指明了方向。“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的第一个五年。在“新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也对规划、计划的审查批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审查批准的前期工作
为做好“十四五”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年计划的审查批准工作,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财*经济委员会提出了认真做好审查批准前期工作的安排意见。(二)准确把握审查批准的重点内容
长期以来,各级人大对计划报告、计划草案审查批准普遍采取“一揽子”方式,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整体性审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就有关决议草案进行合并表决。这种方式程序简便,省时省力,便于会议审查工作抓住主要矛盾,适应现行的人大会议制度。但是,由于过于简便,使得审查工作很难深入具体,极易流于形式,影响审查效果。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开始探索按行业或界别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审议或专项审查,在整体性审查基础上,对计划草案中一些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指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查和重点审查,增强审查的针对性,提高审查的实际效果。一些地方还建议恢复计划口头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第4条规定:“财*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持续、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国家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惯例,审查批准一般重点选择3个方面:
1.编制原则是否正确
(1)指导方针。各级*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发展计划,对关系全局的一些重要领域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调节,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导和组织。计划编制指导方针是贯穿于发展计划中的主线,决定着草案内容的具体安排。各级人大审查批准计划,主要应当看编制原则是否符合*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路线、方针和*策。年度计划还要看是否符合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具体包括:*府关于计划和预算草案的说明中,对形势的分析是否科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认识是否充分,草案所提出的任务和发展目标是否切实,等等。
(2)综合平衡。综合平衡是发展计划的基本原则。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通过中央与地方、*府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协商形成共识,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和需要,从而妥善处理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必要与可行等诸多矛盾和关系。同时还要从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出发,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合理调整投资、消费、进出口之间的关系,协调并努力保障重点建设所需资金和物资条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支撑能力。各级人大审查批准计划,主要看草案安排是否做到综合平衡,是否做到合理分配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是否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协调,是否注意年度计划与五年计划和长期发展计划的衔接,等等。
(3)宏观调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强化。发展计划集中反映了*府对未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趋势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着眼于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宏观经济*策和工作重点,明确了国家在一段时期内鼓励、限制发展的内容及相关措施,提出发展的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并以此向全社会传递国家意图,为社会经济主体自主进行决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权威和完整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策信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规范和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国家仍有必要通过计划直接配置或根据宏观调控导向来配置国家掌握的公共资源,如财*预算资金和其他财*性资金、*策性金融、国家统借统还外债、国家掌握的重要资源、国家外汇储备和物资储备等,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弥补、矫正市场机制的局限和失灵,实现公共目标,增进社会公共福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指标是否适宜
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构成计划的核心内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发展计划也由指令性指标为主转变为指导性指标为主。
(1)五年规划指标体系
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都将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量化指标明确划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两类。
第一类,预期性指标(“十三五”规划12项)。在预期性指标中,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既包括总量指标、速度指标,又包括结构性指标、水平指标。预期性计划指标适应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转变的需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预测和引导。
预期性指标是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努力争取实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期性指标的监督具有非强制性。
第二类,约束性指标(“十三五”规划13项)。在约束性指标中,既包括总量指标,也包括强度指标。约束性计划指标的安排原则应当是:对完成得比较好的指标适当加码,对完成得比较勉强的指标维持不变,对完成得不够理想的指标加大工作力度、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府和中央*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力量,确保实现。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工作的重中之重。
(2)年度计划指标体系
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作惯例,近年来,各级*府每年向同级人大会议提交的年度发展计划,主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表(草案)》(通常称为“计划大表”,近年来年度计划通常包括65个指标,其中:预期性指标46个,约束性指标19个)和《*府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通常称为“计划小表”,近年来年度计划通常包括9个专项)。
(3)审查批准重点
近些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各级人大把增长速度、就业水平、物价指数等3项预期指标作为审查批准的重点。
一是增长速度。在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低了不行,增长潜力没有充分发挥,综合国力难以增强,也不利于缩小与国外的差距;高了也不行,农业、交通、能源、原材料供给难以承受。那么,究竟多高的经济增长就是适度呢?这是一个难题。在不同经济结构、不同生产技术水平条件下,适度经济增长的内涵不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内,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适度经济增长的内涵也不一样。我国从“六五”计划时期开始正式使用GDP作为经济增长统计指标。“十一五”规划以来提出了两项经济增长指标,一是GDP,二是人均GDP。实践证明,我们既要重视GDP,又不能唯GDP。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人大重点审查的经济增长指标的范围可以稍微扩大一些,通过GDP、人均GDP、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人均国民收入、规上工业增加值、投资增长率、消费增长率、进出口增长率等指标,全面把握经济增长速度。
二是就业水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面临人口增加和新的就业高峰的压力。努力增加就业,是保持社会和人民生活基本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看到,完全解决失业问题,使失业率达到零是办不到的,即使工作机会和想要工作的人数完全平衡,也会有失业。因此,要确定一个准确的目标,把失业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目前,我国就业统计使用登记失业率、大中城市调查失业率。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登记失业率低于调查失业率,调查失业率低于实际失业率,这就导致公布的城镇失业率与实际生活感受不大一样。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失业率统计标准,使这个数据更加可靠,更加真实,更加反映现实的情况。同时还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转移农业劳动力人数等指标,作为衡量就业情况的重要预期目标。
三是物价指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除了在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公共服务实行指导性价格外,绝大部分价格完全放开,物价指数也成为一个预期指标。国内外实践证明,物价过分波动和通货膨胀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十分有害。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特别是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大审查批准计划,需要把物价指数作为一个重点内容。目前,发展计划中一般都要列入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根据实践经验,不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