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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竞争法研究所刘炼箴在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数字经济平台在利用其技术能力激发数据生产要素价值的同时,也对基于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理论基础与规制体系提出了挑战。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蚂蚁集团在上市前夕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并被上交所暂缓上市,加之此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双十一”来临之际对外公布指南,市场普遍将此解读为监管当局将不断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大型科技公司与数字经济、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与规制。指南公布当日,美团、京东、阿里、腾讯等中国互联网巨头股价集体重挫。目前全球范围内,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大型科技公司正在遭受愈加严格的反垄断规制,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对亚马逊、谷歌、脸书、苹果等大型科技公司进行了大量反垄断调查。我国数字经济立法亦在积极应对,例如电子商务法创造性地引入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年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及于年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平台、数据等相关元素进一步规定了具体条款。指南如果顺利出台将是中国反垄断当局规制大型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第一个*策性文件,其效力等级相当于部门规章。指南包括六章二十四条,结合了平台经济的特点,对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进行了细化、阐释和说明。本文拟就指南的若干重点进行解读。一、规制对象与相关市场界定
指南第一章“总则”明确其规制的行为是“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制的主体是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借鉴电子商务法),并对“平台”“平台经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法重构的逻辑起点在于其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基于工业经济原理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以价格因素为核心,虽逐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