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洪
来源:盛洪教授在WordPress的博客,原文年9月15日首发于《金时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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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说,“与所有其他的抽象规则一样,正义也是对我们的无知——亦即我们对特定事实的永恒无知——所做的一种调适或应对”。而正义(Justice),就是公正对待所有他者的道德律令,就是自发秩序或正当行为规则的道义性质。这就把善与真,仁与智联系在了一起。从而,追寻正义,尊崇天道,就是在超越之中符合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准则。这也给了我们极大的慰藉——既然坚守正义,遵循自发秩序或正当行为规则,就是利用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最高境界,就具有相对于“不义”的知识优势,那么“正义必胜”就不只是一种信念了。虽然弗朗西斯?培根的形象在英国并不那么完美,在一本有关爱德华?柯克的书,《狮子与王座》中,他还显得谄媚委琐,但他的名字在中国如雷贯耳,他说的“知识就是力量”更是著名。这给人一种误解,以为现代人都是因为有更多知识而优于古代人。哈耶克说这是错的。他说,“一个‘文明的’个人可能极为无知,甚至比许多野蛮人更无知,但是他却仍然可以从他所在的文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1页)其奥秘在于“文明”二字。而文明,就是一组人类个体之间分享或共享知识的规则,只要遵循这些规则,一个人即使非常无知,也会受益于整个社会的知识。“其具体做法却不是使他获取更多的知识,而是使他能够利用那些广泛分散于个人之中的知识。”(第13页)自然,这种规则在个体可能非常无知的情况下,使得社会整体的知识大幅增长。首先应该清楚的是,人类,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体,都是理性有限的。这是哈耶克认识论的前提。他的认识论也不简单是形而上的哲学理论,而是融入了心理学乃至脑科学理论。与康德相似,哈耶克认为人类只能感受到世界万物的表象,而不能知晓物自体。哈耶克在他的《感觉的秩序》中说,如果人类不能把握和理解他们自己的认知能力,怎么能够把握和理解由认识能力把握和理解的世界呢?如果说人类整体都无法把握和理解全部知识的话,个人拥有的知识就更为微不足道,与整个社会的知识相比,几乎等于“无知”。而这种无知并不会随着人类拓展知识的努力而消失,个人有可能反而会更无知。直观地,一个知识有限的人,一个其知识与社会整体知识相比近乎于零的人,如果想利用别人的知识,就要向别人询问或倾听别人的意见。这可以直接获得哈耶克所谓“事实性知识”。这不仅是由于知识的分立,别人可能有着自己没有的专业知识或长期经验,而且即使这个别人与自己在知识结构上没有太大差别,也仅仅由于他或她是另一个主体,而对自己的知识有所补充。如对同一个事件的观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视角,各个不同视角的观察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图画,从而使对这个事件的描述更接近真实。所谓“不同的视角”不仅指的处于完全不同的位置和方向的不同视角,而且指的任意两个人之间的必然存在的“视角差”。因为任何一个个体作为一个具体的肉身存在,必处于时空中的一个具体位置,也就必然有一个特定的视角。而别人也必然有另一个特定视角。因而,众多不同人的不同视角才能构成对一个事物的立体观察。有时候,所谓“向别人咨询”与咨询者自己的知识结构有关。他只能听懂自己还能听懂的意见,却几乎听不懂他完全没有概念的知识。这就涉及了更纯粹的“不知道的知识”。这就需要借助有关知识的规则。例如,我们并不懂得理论物理学,但我们可以借助于物理学界自身的规则来决定对物理学知识的取舍。如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在物理学界通过质疑、辩论和证实后,得到主流的认可,也获得了诺贝尔奖。在这时,我们自己的知识不能帮助我们判断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是否正确,只能相信,物理学界的规则是好的,诺贝尔奖委员会的规则是好的。按照这一规则得出的结论是好的,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相对论是正确的或是有用的。进而按照这一理论进行的科学研究是好的,从而可以获得社会的资助。同理,一个行*官员并不会知道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知识,他也不见得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他会认为某一案件的裁决是公正的,是因为他相信这个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是对的,可以把不同视角差的人的观察都吸纳进来,也可以把不同的专业知识用于裁判案件相应的部分,最后构成了一个对分散在各个人身上的知识的联合,使这个判决更接近正确。在这个司法结构中,我们可以拿出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团制度为例。一般地,陪审团由12个人组成。理论上,他们是被随机抽取的。因而陪审团成员身份有着随机的分布,比其它抽取方法更接近社会中不同身份成员的分布。在这时,陪审员们既有分立知识的差别,也有视角差。分立知识可以互补,而视角差可以构成一个立体空间。更形象地说,如果立体的观察是一个度的观察,每两个陪审员之间的视角差是30度,12个人共同构成了一个度的完整观察。我们不能说,陪审团的裁决都是对的,但可以说,与其它规则相比,陪审团制度的结果更少错误。这意味着,一个行*官员相信陪审团的裁决甚于相信他自己的判断。这说明,只要相信一个有关知识的规则是好的,就能借助于一个人所不具备的知识,其结果要比运用自己的知识的结果要好。哈耶克将知识分为“事实性知识”和“规范性知识”。前者是个人在具体情境下对事实的认知,可以依据这种认知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后者却是对规则的认知,个人无法判断遵循规则是否会带来有利结果。这种“规范性知识”就是对“正当行为规则”的知识,遵循正当行为规则,一般就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就是“不做某种事”,却能获得整个社会的众多其他人的知识的益处,因为大家者遵循这样的规则会带来社会的繁荣,一个人作为个人也因遵循了这一规则,且在这一规则之内进行追求利益的努力,也就将自己与其他人的知识的结果联合了起来,在很大可能上获得好处。但这只是从事后的结果来说是这样的。在事前,一个人也许还能看到遵循规则有时会带来直接的损害。那么他为什么还要遵循这个正当行为规则呢?这只是因为,在他之前的人一直这样做,他们的群体因此而生存和发展起来;作为群体的记忆,该群体的文化告诉他这是有益处的。正如哈耶克所说,“一个群体中的所有成员之所以在做某些特定的事情的时候都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往往不是因为只有依此方式,他们才能够实现他们所意图的结果,而毋宁是因为他们只有依此方式行事,那个使个人行动有可能取得成功的群体秩序才会得到维续。该群体之所以得以存续,也许只是因为它的成员发展并传播了一些使该群体在整体上比其他群体更富成效的做事方式;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他们之所以依照特定的方式来做特定事情的原因,则是该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所无须知道的。”(第~页)理解这一说法的最直观的事情,就是人们通过市场购买别人运用自己知识的结果,即他们生产的商品。我买一台电脑,就是在利用别人的计算机知识,因为电脑就是别人有关计算机知识的结果。而对于计算机我可以一无所知。这也是一种纯粹的“不知道的知识”。然而这种利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市场。这意味着人人都要遵循市场规则,即平等谈判和自愿成交。如果有蛮力优势的人可以去抢且不受惩罚,这个市场就不会继续存在,人们也就无法通过市场去利用别人的知识。其实从长远看,一个人遵循市场规则所获得的利益要高于他使蛮力所获得的利益。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前提下,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好处,如他可以利用电脑卖家的降价促销获得较便宜的电脑;也可以利用自己在知识上的优势获得收入,以交换自己欠缺的知识。哈耶克说,经济学家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