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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8 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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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柏峰

来源=《社会》 

当前,中国乡村经历着剧烈的社会变迁。逐渐摆脱土地束缚的村民已完全不同于他们的祖祖辈辈,村庄也呈现出生活方式城市化、人际关系理性化、社会关联“非共同体化”和村庄公共权威衰弱化的诸多特征。乡村社会的一切正在被重塑,它或被迫或自发地向现代社会迈进。乡村社会的巨变不仅表现为社会形态的变化,还表现为社会性质和秩序机制上的深刻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预期和非预期的后果。笔者认为,若要从理论上认识这些后果并深刻理解当前乡村巨变,则需要重回经典理论。

乡土熟人社会中的“熟悉”与“亲密”

费孝通说过,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人们被束缚在土地上,地方性的限制所导致的“熟悉”成为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熟人社会”也成为描述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经典论述。

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

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

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的社会。

生活上被土地所囤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

在此基础上,苏力以“熟人社会”为起点,论述了现代性的法律和制度在乡土社会的实践过程与后果。在对影片《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的分析中,苏力从村庄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亲密、默契及其预期出发,发现现代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熟人社会中的长久关系和利益,使得影片主人公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在对一起私了案件的分析中,苏力从乡村熟人社会的性质出发,认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具有语境合理性,是法律在乡村熟人社会发挥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尤其在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为了规避“熟悉”所带来的种种消极后果而选择“私了”。在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中,苏力较为系统地将乡村熟人社会的性质和秩序机制融入对基层司法的具体考量中,如“送法下乡”过程中的法律运作、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基层法官的司法知识和技术,以及基层司法的方式等等,无不被置于乡村熟人社会的背景中。村干部因为对村庄的“熟悉”而成为“地方性知识的载体”,法官需要聘用“熟悉”村庄情况的“法律文书送达人”。显然,在苏力看来,“熟悉”也是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然而,有些学者却片面地将“熟悉”视为熟人社会的核心特征,将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还原为信息透明问题,进而还原为制度经济学的某些基本原理,这实在是对熟人社会的一个误识。桑本谦对苏力的批评就部分地体现了这种误识。他在将“本土资源”理解为“本土创造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不是对“本土资源”重视不够,而是“社会资源”供给不足所导致的信任危机,进而将信任问题还原成制度经济学上的信息监控和私人惩罚问题。然而,在笔者看来,若从广义上理解“本土创造的制度”,“熟人社会”

本身就是法律运作的“本土资源”,这也正是苏力所努力揭示的。因此,“熟人社会”中的种种法律实践并不简单地是一个因“熟悉”而引发的信息监控和私人惩罚问题,“本土资源”并非社会(社区)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社会资源”所能简单替代的。显然,我们需要重新梳理熟人社会与“熟悉”的关系。

贺雪峰认为,当前中国乡村的行*村,在经历了新中国以来的乡村体制变革后,已演变成“半熟人社会”,他最近的一项研究进一步丰富了这一概念。他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流动增加,就业多样化,社会经济分化,农民的异质性大大增加,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为家庭日益私密化,村民串门聊天大为减少,村民们更加需要公共生活的空间,越来越不适应过去那种针对性强而退出机制不足的串门聊天的闲暇消遣方式,需要更加公共化的自由进退的闲暇消遣方式,这些表明村庄正经历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变。显然,贺雪峰一直是将“熟悉”当作熟人社会的核心特征来把握的。

正因为如此,他将当前荆门农村在农田灌溉合作中出现的“不怕饿死的不会饿死,怕饿死的就会饿死”的现象称为“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

显然,这种逻辑并非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因此,为了区分传统乡村社会与当前荆门“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贺雪峰又区分了“乡土社会”与“熟人社会”。

在笔者看来,对两种不同行动逻辑的区分意义重大,但“乡土社会”和“熟人社会”的区别使用容易导致概念上的混乱。而费孝通的“熟人社会”这一经典概括具有足够的理论容量,可以有效解读上述两种不同的行动逻辑。当然,这种努力是建立在重新理解熟人社会与“熟悉”关系的基础上。

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因熟悉而获得信任,获得可靠性认可,获得对行为规矩的下意识式遵守。假设熟悉可以化约为信息问题,那么城市社会熟人之间和乡土社会熟人之间的行动逻辑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前者大多按照既定的制度处理相互间的关系,其行动逻辑与后者显然是不同的。那么,在熟人社会中,从“熟悉”、“信任”到“规矩”,其背后的共同点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亲密”。

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磨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熟悉的人之间甚至不需要文字,足气、生气、甚至气味,都可以是“报名”的方式。

(熟人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

从熟悉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在熟悉的环境里生长的人,不需要这种原则,他只要在接触所及的范围之内知道从手段到目的间的个别关联。在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似乎不太追求这笼罩万有的真理。

但是,熟悉乃至亲密的人之间的行为到底遵循何种规律,他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到底熟悉了何种具体原则,即“亲密社群”是如何达成的对此,费孝通并未作详细的揭示。

人情:维系熟人社会的秩序生产

费孝通借助许多对立的模型和概念来刻画熟人社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礼俗社会一法理社会描述了人们生活在其中所依赖的社会规范不同;礼治秩序一法治秩序描述了不同社会规范所导致的秩序机制不同;差序格局一团体格局描述了不同社会规范支配下人们关系状态的不同。但他既没有比较不同社会形态下人们具体的行动逻辑,也没有专门考察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人情”,它构成了中国乡土熟人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是礼俗的基本内涵,熟人社会因“人情”被整合为“亲密社群”。

在熟人社会中,人们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人情”一词,一是人的自然感情和性情,是其本义;二是与法理社会中的“权利”或“义务”类似,在人与人关系的意义上使用“人情”一词,它
  

人情“亏欠”是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人们之间的相互“亏欠形成了相互间的情分”;这种网络式的“亏欠”,使得熟人社会构成了“自己人”的社会。不然,作为亲密社群的熟人社会也不复存在,这就是乡土熟人社会与城市“熟人”团体(如车友会)的重要差别。城市“熟人”团体的成员尽管也是“熟人”,内部信息透明,但互相之间并没有深厚的网络式“亏欠”。熟人社会中,人情“亏欠”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仪式性场合中的表达性礼物馈赠,如生育庆典、婚礼、拜寿、盖房和丧礼等,也包括非仪式情境中的表达性礼物馈赠,如日常互访、拜年和探望病人等。更重要的是,不仅与礼物相关,还与日常生活中的合作、互助等密切相关,日常生活中涉及人际关系的事情,人情“亏欠”也都牵涉其中。

在熟人社会中,人情“亏欠”的结构较为复杂,不仅有经济意义上的礼物“亏欠”,还有社会文化意义上的行动“亏欠”。一个行为会在多个层面导致人情的“亏欠”,从而导致多个层面相互交织的“权利”和“义务”。当人情“给予”的场合再次出现时,往往只能在某个层面上了结“亏欠”,而不可能彻底清算所有层面的“亏欠”。这样,双方最终都有义务将人情关系继续下去,且不应过于
  

但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乡村社会的一切正在被重塑,两者在心理上不断的趋同趋势,使得经典的二元分析框架捉襟见肘。

我们看到,当前中国乡村并未真正走向法治秩序,熟人社会也未变成陌生人社会,那么,当前乡村社会形态和秩序机制又是怎样的呢?显然,这需要我们以传统社会形态和秩序机制作为参照,在社会变迁过程中,重新认识传统乡村的社会形态和秩序机制,对熟人社会之理论意涵作深入挖掘,其价值和意义或许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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