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目录
01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
02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
03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行为的不正当性判断
04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杭州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平台内经营者不当行为损害平台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
05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广州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G云模式下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认定标准及竞争权益司法保护边界的判断
06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厘清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界限
07
陶某与敖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游戏算法生成的角色形象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08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09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使用知名注册商标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仿冒行为
10
李某诉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BancoBPMSocietàperAzioni)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囤积域名注册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一
裁判要旨
一、网络运营者所控制的数据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对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使用权;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享有竞争性利益。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单一原始数据,只要不违反“合法、必要、用户同意”的原则,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数据控制主体亦无赔偿请求权。未经许可在他人既有数据资源基础上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效率”的原则,规模化、破坏性地使用他人所控制的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对于市场而言弊大于利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例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