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问题本身蕴含解决问题之方向李晓磊博士
TUhjnbcbe - 2021/5/27 2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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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问题本身蕴含解决问题之方向

任何发问都是一种寻求,任何寻求都有从它所寻求的东西方面而来的事先引导。发问作为“对……”的发问而具有问之所问(Gefragtes)。一切“对…”的发问都以某种方式是“就…”的发问。发问不仅包含有问题之所问,而且也包含有被问及的东西(Befragtes)。此外,在问题之所问中还有问之何所以问(Erfragtes),这是真正的意图所在,发问到这里达到了目标。

——[德]马克×海德格尔

问题本身蕴含解决问题的方向。正如海德格尔所言:任何发问都是一种寻求,被寻求的东西(被问者)事先就给寻求提供了引导。回到问题(事情)本身是现象学的基本原理或态度。“把握问题是什么以及它何以至此”,这是问题意识的精炼表达。它明确发问的关系结构,包含提问的方向与范围(Gefragtes)、被问者(Befragtes)、提问达至的目标(Erfragtes)三个要素。[]

本书研究的主题是罪数理论。众所周知,罪数理论是刑法理论聚讼所在,被誉为“令学者绝望、实务上无解”的难题。那么,如何寻求解决罪数理论难题的“理想图式”?关键在于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达至“把握罪数问题是什么以及它何以至此”的目标,进而逼问出解决罪数理论难题的理想图式。兹简述如下:

一是把握罪数理论问题是什么。我国刑法学界以片段性和渐进性方式借鉴日本罪数理论成果,之后又渐次引入了德国的竞合理论。虽然从形式上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实质上理论内容过于复杂、体系过于繁琐、违背基本形式逻辑,而且实用性比较差,难以合理有效地指引司法实践。罪数理论俨然成为制约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发展和完善的“阿喀琉斯之踵”。德日刑法理论以体系精妙、详备著称,但迄今仍受罪数问题的困扰,而疏于理论建构的英美刑法理论却早已脱离其桎梏。这不得不让人反思:我们对罪数问题的认识是否在起初就陷入了歧途,以至于在歧路上渐行渐远,就犹如迷失在森林中的旅人一样。这就有必要暂时悬置罪数理论场域内的争议或者偏见,回到罪数问题本身和罪数理论原点上来,以澄清罪数理论难题(这在整体上运用了现象学的方法)。在此过程中,本书运用历史的方法追溯罪数理论历史嬗变的过程,并发现“避免并罚主义的严苛、实现罪刑均衡之目的”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处理罪数问题的基本动力。

二是明白罪数理论何以至此。这是“对罪数理论难题发问”所达至的目标。“此”是指罪数理论当下遇到的种种困境和乱象,即当下罪数理论确定性状态的描述。“何以致”是发问的意图。在妥当把握“罪数理论问题是什么”之后,明晰“罪数理论何以至此”,这就需要综合运用历史、比较、实证等工具层面上的方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反思的工作。具而言之:本书除了悬置关于罪数问题的“理论争议”之外,通过历史的方法对罪数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回到罪数问题本身、回到罪数理论本身。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域外处理罪数问题的理论逐步演化为两大基本进路,即大陆法系的“竞合·罪数论模式”和英美法系的“去竞合·罪数论模式”。两者在处理罪数问题上之所以走上不同道路:直接原因在于各自侧重点和理论建构起点明显不同,前者侧重点和理论建构起点在于行为数,而后者在于具体法律规范本身;深层原因在于两者背后的历史习惯、哲学思想和文化背景不同。

三是寻得罪数理论的理想图式。经过悬置罪数理论争议,直面罪数问题、罪数理论本身,以及综合运用历史、比较、实证等方法,我们澄清了罪数理论问题,亦知悉罪数理论何以至此。在此过程中,罪数理论的理想图式会自动显现,或者说会在我们逼问“罪数问题是什么以及何以至此”的过程中自然呈现“真容”。

一方面,在“竞合·罪数论模式”下,德国竞合论体系建构的起点在“行为数”而非“罪数”的区分上,即以行为单数为起点,故而行为理论也自然成为德国刑法学理上聚讼的焦点。因此,将行为数与法律效果(刑事处罚)建立直接和稳定的关系,是德国竞合论的内在特质。在日本,犯罪个数判断标准成为日本罪数理论建构的起点,也成为日本学理聚讼的焦点。不过日本刑法理论并未将犯罪个数与刑事处罚建立直接关联,而是创设了诸如本来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包括的一罪和并合罪等罪数形态,并将这些特定形态作为联结罪数与刑事处罚的中介。因此,将罪数与刑事处罚建立起间接的关系,是日本罪数理论的内在特质。

归结起来,大陆法系“竞合·罪数论模式”的特点在于:重视理论本身,充满理论创新的动力和活力;理论思辨性强,理论体系比较发达。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人们对罪数理论的内容争议颇大。从“行为”概念的理解、“行为单数”“罪数判断标准”的确立、罪数种类的区分到想象竞合的本质、牵连犯和连续犯等存废之争,罪数理论各个方面几乎都存在争议。罪数理论体系实则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理论的创设、修改、废除比较频繁。二是罪数理论的具体规定比较复杂,逻辑上难以自洽,可操作性较差,实现罪刑均衡步骤繁复。三是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保护不力,违背充分评价原则。一言以蔽之,大陆法系“竞合·罪数论模式”的理论进路呈现繁复化的样态。

另一方面,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人们处理罪数问题通常是通过遵循先例以及恪守正当程序的原则,坚持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的并科主义。例如,在美国刑法中同一行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的,对各罪均应追诉。因此,通过程序法规定将犯罪个数与刑罚处罚建立起直接的对应关系,是英美法系罪数理论的内在特质。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去竞合·罪数论模式”的特点在于:重视实践本身,理论上相对保守,遵循先例,不刻意追求理论创新;理论规则简单且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易于实现罪刑均衡目的。简言之,英美法系“去竞合·罪数论模式”的理论进路呈现简约化的样态。

如果从罪刑均衡和实用主义标准的角度分析,英美法系“去竞合·罪数论模式”优势明显:一是理论结构简明清晰,逻辑简单明了;二是实现罪刑均衡的步骤简洁,可操作性强,更加有效。至于我国的罪数理论,其在整体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竞合·罪数论模式”,各种罪数理论学说层出不穷,理论体系驳杂繁琐程度甚至超过了德国和日本,然其对司法实务却无多少裨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大陆法系“竞合·罪数论模式”下的罪数论体系亦有转向简约的趋势,例如德、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废除牵连犯、连续犯等重要概念,删繁就简的简约化旨趣十分明显。

综上分析,我们自然地发现了罪数理论的理想图式,即走“罪数理论简约化之路”。英美法系“去竞合·罪数论模式”进路即简约化道路的例证,其背后蕴含着“简约”“实用”之理念;或许理论根基不同,不过德日“竞合·罪数论模式”必将或正在向简约化道路发展。这是因为就法学学科而言,实践性是其基本属性。简约化道路不单单是一条道路,更是简约化思想理念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具体呈现。至于什么是简约化思想或者如何把握这种思想?在寻得罪数理论理想图式之后,笔者在本书末尾以代结论的形式对其加以阐释,命名为《作为“纯粹简约化思想”的初略表述》。“简而易行合乎道”是“纯粹简约化思想”的基本概括。如果我们再把视野超越罪数理论、超越刑法学本身,回溯我国传统哲学,便不难发现简约化思想直承《易经》“简易精神”之精髓,契合《道德经》“道”之根本和《传习录》“致良知”“知行合一”之义理。

至于“纯粹简约化思想”在法学场域的适用,例如法学理论的建构,一要遵循理论基础逻辑的简单性或形式逻辑的简单性。爱因斯坦曾将科学理论体系分为事实材料、基本公理(或基本假设)和具体推论三个层次,而“理论基础的逻辑简单性”是针对理论体系的第二个层次而言。[2]“理论基础的逻辑简单性”,在社会科学领域亦得到广泛传播和应用。例如,针对同样经验材料复合而成的多种理论,逻辑上存在重大缺陷的理论当然应予以完善或者抛弃。不过,对于那些理论逻辑结构能够自洽的理论应当如何评价,尤其那些理论本身新颖且难以实证研究的又该如何判断?此时逻辑简单性就是一个好标准。例如,英美法系“去竞合·罪数论模式”就恪守理论基础逻辑的简单性,将犯罪个数与刑罚处罚建立起直接联系。二要遵循思维经济性原则或奥卡姆剃刀原理。即“若无必要,勿增实体”。本文中,英美法系的“去竞合·罪数论模式”并不刻意强调理论的创新与繁荣,而是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恪守“若无必要,勿增实体”思想理念。

法学理论的建构、发展或完善亦应坚持“纯粹简约化思想”。这本质上是由法学理论强烈的实践性所决定的。在同样能够达至既定目标的情况下,简约胜于繁复。因此,好的法学理论在内在精神上应当契合“纯粹简约化思想”。

这虽是我第一本学术专著,但却不专属于我。就个人而言,这是一次回归之旅。它凝结了我之所思和所愿,从思想的种子从天而降,到深扎土石之中,再到生根发芽和成长、绽放生命光芒。它更饱含师长的垂爱,凝聚与我一起彻夜长谈、不眠不休好友的智慧,融汇家人们涓涓细流般默默的支持。

任何发问都是一种寻求。在寻真求道旅途上,我背起行囊,怀揣赤城和浅陋,永远在寻求,在路上……

李晓磊

年5月28日

[]参见张汝伦:《〈存在与时间〉释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0页。

[2]所谓事实材料,即理论大厦的经验基础;基本公理或基本假设,即整个理论大厦的理论基础;具体推论,即在基本公理和基本假设指引下,通过逻辑推论等得出具体结论。参见朱亚宗:《爱因斯坦简单性思想述评》,《哲学研究》年第7期,第35-36页。

目录

导论罪数理论“理想图式”之探寻

第一节重提罪数理论问题之意义

一、选题研究的背景

二、选题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罪数理论问题研究之现状

一、文献综述

二、基本判断

三、问题提出

第三节本书研究之立场与方法

一、研究立场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本书研究目标、创新及不足之处

一、研究目标

二、创新之处

三、不足之处

第五节本书研究进路和纲目构思

一、研究进路

二、本书纲目

上篇:“罪数理论简约化”命题之提出

第一章罪数理论之历史嬗变

第一节域外罪数理论之历史嬗变

一、历史源起:罗马法时期的报应主义和并科处罚模式

二、发展变化:中世纪欧洲关于罪数问题基本观念之变化

三、基本成型:近现代两大法系处理罪数问题之基本进路

第二节域内罪数理论之历史嬗变

一、源起与发展:我国罪数理论之追本溯源

二、承继与移植:我国近代罪数理论之被迫转向

三、徘徊与前进:我国现代罪数理论之曲折道路

第三节两大法系罪数理论进路不同之原因

一、直接原因之探析:理论侧重和起点不同

二、深层原因之追问:社会文化背景之不同

第四节本章小结

第二章两大法系罪数理论之比较

第一节两大法系罪数理论体系之展开

一、大陆法系之“竞合·罪数论模式”

二、英美法系之“去竞合·罪数论模式”

第二节罪数判断标准、罪数形态分类之比较

一、罪数判断标准之比较

二、罪数形态分类之比较

第三节目标实现路径之比较

一、实体法主导型与程序法主导型

二、理论创设型与恪守本位型

三、繁复化道路与简约化道路

第四节本章小结

一、基本结论之生成

二、简约性标准之提出

第三章罪数理论简约化道路之提出

第一节域外罪数理论发展之简约态势

一、域外罪数理论发展之基本趋势

二、域外罪数理论发展趋势之启示

第二节罪数理论简约化命题之提出

一、简约化思想理念之揭示

二、罪数理论简约化之解读

第三节我国罪数理论道路之选择

一、刑法理论简约实用品格之要求

二、我国罪数理论走向成熟之需要

第四节本章小结

下篇:“罪数理论简约化”命题之现实化

第四章我国罪数理论问题之检讨

第一节罪数理论前提之检讨

一、行为理论之检讨

二、犯罪构成理论之检讨

第二节罪数理论体系定位之检讨

一、罪数理论体系定位之争

二、上述界说之基本评析

第三节罪数判断体系之检讨

一、罪数判断原则之检讨

二、罪数判断标准之检讨

第四节罪数形态分类之检讨

一、罪数形态分类之争

二、上述界说之基本评析

第五节数罪并罚理论之检讨

一、数罪并罚存在之问题

二、相关问题之辨析

第六节本章小结

第五章简约罪数理论体系之构建

第一节罪数理论前提之厘定

一、“规范行为说”之坚持

二、犯罪构成理论之完善

第二节罪数理论之定位

一、罪数理论之范围定位

二、罪数理论之目的定位

三、罪数理论之体系定位

第三节双层次罪数判断体系之提出

一、罪数判断原则之确立

二、“基础判断+双重检验”判断体系之确立

第四节罪数形态分类之厘定

一、罪数形态分类通说之观点

二、通说所涉罪数形态之考察

三、罪数形态分类体系之重塑

第五节数罪并罚理论之重塑

一、数罪并罚基本原则之确立

二、刑罚执行顺序之确立

第六节本章小结

第六章简约罪数理论体系之运行

第一节立法文本规范之构想

一、立法文本之参考

二、具体之构想

第二节司法案例运行之调试

二、沈某绑架案之法律评析

三、*某盗窃案之法律评析

第三节配套制度之完善

一、归正假释理念并重新厘定其功能和价值

二、重塑假释制度并积极推进刑罚制度改革

第四节本章小结

代结论:作为“纯粹简约化思想”的初略表述

附录一:《人性动态一元论探微》

附录二:《“罪数理论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调查问卷》

附录三:《实证调研:法律人对罪数理论的认知情况统计》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

时间如飞矢,转瞬即逝。这会儿修改这篇后记之时,已经距离博士毕业两年之久,也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两年有余,也已在新领域开启了博士后之旅。

回首博士论文撰写过程,五味杂陈。虽然常有精疲力竭之感,但颇为感恩的是在论文写作最艰辛的时候(在“火之城”忍受酷暑和思念家人之苦),我并没有懈怠和退缩。是时候画上句号了。不过当抬首仰望法律这片汪洋大海之时,刹那间才发现不知何时自己已然身处起锚的舟楫之上,新的征途开始了。这正如C.S路易斯在《纳尼亚传奇》结尾时所言:他们在世界上的一切生活和在纳尼亚的一切奇遇,对我们而言,这是所有故事的结局;对他们而言,这仅仅是一本书的封面和扉页,是一个真正故事的开端。

再回首博士阶段生涯,殊为难得。感谢恩师高维俭教授和王*勋教授心教诲。点滴片段,浮现眼前。本文选题源于和恩师高维俭教授讨论所得。还记得老师教诲道,简约化犹如一座矿山,我确信矿山里有宝贝,至于你能否挖得到,只有挖了才知道。殊不知,初闻“简约”二字,犹如生在自个儿的心头肉里一样,我最早的QQ签名就是这两个字。于是,我就开始了“挖矿”之旅。在西安,记得恩师王*勋教授正遭受痛风折磨,稍有好转就特地抽出两天时间仔细修改这篇博士论文,尤其对第三章的修改提出了很棒的建议。不知不觉间,这会儿我也步入教师生涯,昨天请自己的毕业生聚餐,很是心潮澎湃。觥筹交错间,想起读书那会儿,我不时到高老师家里蹭饭吃,湖南的道地家常风味常常回味,回想起西*老校区斑驳石路上老师的教诲。也回想起王老师家里的臊子面,师母精湛的手艺惹得我胃口大开,印象中我吃了整整两大碗面和一小碗糖蒜,真是美味的很。能得二位恩师悉心教诲,幸甚!不知不觉间,依稀姥爷(李庆甫)的教导耳畔响起:放心大胆地干,只要根还在。

在博士期间,很感激亲爱的姥娘(刘花枝已故)、父母、三姨(李焕霞已故)、岳父、岳母,妻子朱晶靓女士和小乐乐等家人的支持(这次修改后记的时候,小儿溪水已经快两岁了)。很感谢陈忠林教授、梅传强教授、王利荣教授、朱建华教授、李永升教授、石经海教授、袁林教授、陈伟教授、张武举教授、冯卫国教授、张建文教授、王志刚教授、左春曼、王盘刚、侯海兰等诸位老师的帮助!感谢好友谷世文、孙鸽、崔鹏、周力、王晓*、胡印富、王远伟、马*库、谭秀云、骆多、姚万勤、尹振国、魏再金、张红良、张涛、陈元、翟健峰、谢玲、张瑜、司敏、汪友海、陈美、袁宏春、陈俊、爱斌、江凌云、孙南翔、郑志峰、付胥宇、何志伟、贾银生、田恬、谷超、国华、海力、净玉、朱艳、陈珑珑、陈荣庆、杨德华、丛红亚、徐峰、马亦乐、谭松平、杜开林、沈扬、刘猛、张祺伟、郭兰君、谢平、陈鹏、靳匡宇、徐晋、陈晓帅、王超、亚桃、赵晓明、谷伟岗、阿渣诸君的助力。

遥想古今通达坚毅之士,感慨颇多。古人云:与智者行得其智,与仁者行得其心。智者曰:得智慧强如得精金。仁者曰:得其人而安其心。在博士生涯中,我有幸得遇诸君,这是值得感恩之事。诸君的分享,使我心田得以浇灌。诸君的帮助,如秋雨、春雨般珍贵。天下离合,机缘汇流;些许不常聚,些许不常闻。然,诸君的名字,将融化在这篇博文里。这篇文章,是你与我关系之见证。在这一段特别的人生路上:得与君邂逅,是多么不可思议的奇迹;得闻君语,是多么不可言传的美丽。

这会儿合上略略滞涩的眼,困意浓浓。闭幕冥思中遇见你:嗨,你在我心里打转,我在你梦里沉睡。在我的梦里,有句话灵光闪现:学问之道无他,求“放心”而已矣。真理之道,贵乎感悟,贵乎探索,贵乎体悟,贵乎践行!

笔随意转,多年前的一篇感怀(《雄关赋》)忽脑海复现,权且止笔之用。

夜凉若水浸骨,心潮沸奔上头;

古今不凡不俗,惟蝉蜕其惑者。

雄关漫道兮,起于微石;

壮志涛涛兮,始于寸履。

夫知者众兮,行之者寡;

勉兮?勉矣!当知而行。

李晓磊

于重庆南山紫竹园

年2月4日

作者往期文章回顾:

0.李晓磊:论罪数理论之历史嬗变及其启示——兼论“竞合·罪数论模式”与“去竞合·罪数论模式”之提出

02.李晓磊:信息经济学视域下裁判说理的动态化研究——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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