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1/6/13 9:37:00
主题报告汇报人:王志恒一、法律规定与经济激励的关系(一)例子:对于法律规定与经济激励的关系讨论,是我在《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看到的这个例子,有感而发,进行了法律解读和例子中经济学解读的比对,形成的一些看法,然后回过头在《转型中的地方*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中》找了体现。因此对于法律规定与经济激励的关系的谈论,还是以此为例开始。(二)对“比尔用镑将汽车卖给本”这一事件的解读1.法律角度比尔与本之间形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比尔(卖方),本(买方)法律客体:汽车法律内容:权利:比尔对本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本对比尔请求交付汽车的权利;义务:比尔对本按照约定交付汽车的义务;本对比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2.经济学角度比尔与本之间的交易完成了一次资源配置。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对于比尔:汽车的价值相比镑要更低,因此与本的交易可以让自己获利对于本:镑的价值相比汽车要更低,因此与比尔的交易可以让自己获利因此,对于比尔和本而言,这次的交易对于两者都是获利的行为,两人的交易实现了镑和汽车之间的一次资源配置,即物资流向了最需要的人手中。问题:那么,怎么将上面的两种不同视角的解读联系起来?来探索两者之间的联系,即经济激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3.可以对上面的两种解释做一个变型处理,从而可以放在一起讨论(1)含义:比尔:(-1,汽车,所有权),表示比尔损失一辆车;(+,镑,所有权),表示比尔获利镑。(2)利益计算:①在法律视角下对于整个交易而言:(-1,汽车,所有权)+(+,镑,所有权)+(+1,汽车,所有权)+(-,镑,所有权)=0,即在整个交易中,一方的损失,是另一方的获利,对于整个交易而言,交易双方的利益总和没有改变。而如果一辆汽车市场价就等于镑,那么又可以得比尔:(-1,汽车,所有权)+(+,镑,所有权)=0,即对于比尔,其所得与所失相当,即没有损失,也没有获利本:(+1,汽车,所有权)+(-,镑,所有权)=0,即对于本而言,其所得与所失也是相当,即没有损失,也没有获利而此时,这个交易就可以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交易。通过上面的利益计算,可以发现,法律规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行为模型,是一种客观上达到利益平衡的模型,即对于法律而言,其追求一个交易活动中的整体利益平衡和各主体的所得与所失的平衡,是一种客观上的利益平衡。问题:但是这样的行为模型是否一定会被人们实际遵循?②在经济学视角下比尔:(-,镑,所有权)+(+,镑,所有权)=(+,镑,所有权),即比尔在该交易中获利镑。本:(+5,镑,所有权)+(-,镑,所有权)=(+,镑,所有权),即本在交易中获利镑。社会(整个交易活动):(+,镑,所有权)+(+,镑,所有权)=(+,镑,所有权)。与法律视角下计算的结果不同,在经济学视角下,比尔和本都是获利的,对于整个交易活动而言,也并不是保持利益平衡,而是增加了镑。为什么?这是因为行为是受需求驱动的,对于个体而言,一个急需用车但是没有车的人,和一个没有驾照而且还有好几辆车的人,对于车和其相应的对价镑的内心价值认定是不同的,虽然从客观层面镑等价与一辆车。而这种心理层面对一辆车和镑的价值进行比较得出的心理价值差,就是驱动行为人按照特定行为模式行为的一种经济激励。当这个值是正值时,那么说明上述交易时有利可图的,那么行为人就会大概率实施相应行为,如果该值时0或者负值,那么说明上述交易无利可图,那么行为人大概率不会实施相应行为,即便这样的交易在法律上被认为时一个公平交易。因此对于经济学而言,一个交易活动是否实现,取决于主体主观上对于交易对象之间的心理价值差的认识,即交易活动产生的经济激励如何,而这种心理价值差则反映了实际中的资源错配。(三)结论:法律规定与经济激励之间的关系相比于经济学对于人的经济动机的研究,法律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