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青苗法与农村信贷:制度设计的视角
王曙光
(本文发表于《长白学刊》年第一期。)
节选自:王曙光著《乡土重建》,中国发展出版社,年。
一、引言:争议千年而未决的王安石新法
王安石(-)是北宋著名*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在有宋一代,无疑是最出类拔萃、才华卓异特出而又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人物之一,在中国改革史上亦占据一极高位置。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抱负极远、韬略极伟、胸襟极开阔、行事极敢担当的人物,在近千年中却引起极广泛的争议。不惟当时的著名人物如韩琦、司马光、苏轼、苏辙、欧阳修都激烈反对新法,直到南宋一代,朱熹、吕祖谦等人仍旧沿袭北宋的定论,对王安石新法多有诋责,甚至清初著名思想家*宗羲与王船山等人,亦不免受前代成说的影响而对王安石新法多有贬抑之辞。从正史记载看,《宋史》中有关王安石新法的记述错谬遗漏之处甚多,就连《四库全书提要》也说:“其大旨以表章道学为宗,余事不堪措意,故舛谬不能殚数”,究其原因,在于所依据的《神宗实录》几经篡改,而王安石所著之《熙宁日录》则因被毁灭而无可稽考。因此,千年以来,一代改革家王安石就被淹没在这些诬蔑舛谬之辞中,其真正面目难以辨识。
梁启超于戊戌变法失败后撰写的《王荆公》一书中,以清代前期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为蓝本,对王安石之*术业绩颂赞有加:“以余所见宋太傅荆国王文公安石,其德量汪然若千顷之波,其气节岳然若万仞之壁,其学术集九流之粹,其文章起八代之衰,其所设施之事功,适应于时代之要求而救其弊。……悠悠千祀,间生伟人,此国史之光……距公之后,垂千年矣,此千年中,国民之视公何如?吾每读《宋史》,未尝不废书而恸也。”继梁启超之后,胡适、钱穆等人对王安石新法屡有新论,而被誉为“海内外宋史第一人”的邓广铭在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为撰王安石传而四易其书,对历代加之于王安石的诬蔑不实之辞悉加考订,其取材之精、考据之详、立论之严,均达到前所未有之学术高度。但是,直到现在,学术界关于王安石新法的争讼并未休止。
本文核心乃在于探讨王安石新法中“青苗法”的实施绩效及其失败根由,而在分析中,虽然自不能完全脱开关于熙宁元丰年间乃至于以后的北宋各*治派别之间的争议,但是其主旨却并不在于钩稽史实辨析阙谬,而在于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思维,重新审视青苗法制度设计的利弊得失,从而对青苗法的实施绩效与失败原因作一理论上之客观剖析。在剖析青苗法之前,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古代常平仓和农村信贷的运作方法。本文第三部分述及在王安石新法之前在陕西和浙江所进行的类似青苗法的农村信贷措施,并着重分析青苗法的*策意图和*策构成,剖析青苗法的制度设计。第四部分试图从机制设计的角度,分析青苗法之利弊。第五部分用实证材料说明青苗法实施的效果,客观公正地对青苗法的绩效进行评判,并分析青苗法引起反对派反对的原因,尤其是对司马光等人对青苗法的诘难进行条分缕析;第七部分略谈青苗法对当下农村信贷之启示。
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实际上是一系列关于农村信贷的方法,而通过青苗法具体机制设计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青苗法尚存诸多弊端和漏洞,但是作为一项农村信贷改革*策,诚不失为前无古人之创举;而梁启超虽然出于对王安石的崇敬而在传记中对王安石褒誉太过,然而深究青苗法之细则,不能不叹服在近千年前即有此农村信贷,实在是农村金融史中一大发明,不能不对王安石致以相当的敬意。而从青苗法中汲取若干历史教训,以完善当今农村信贷体系,也不失为以古鉴今古为今用之法。
二、古代“常平仓”运作原理与农村信贷机制
常平仓制度是封建时代国家利用季节差价买卖粮食以稳定粮食市场、控制物价的一种方法,其创行者是西汉宣帝时期的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史载耿寿昌创行常平仓制度乃是“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农业生产季节性较强,在粮食收获季节,会出现粮食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投机商人乘机压价,会使谷贱伤农;而在春耕时节,市场上粮食供应紧张,往往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投机商人又可能哄抬粮价,导致农民耕作和城市居民生活造成影响。耿寿昌为这种制度取名“常平仓”,即是表明封建国家干预粮食市场以保持稳定市场价格的基本机制。
实际上,常平仓制度的原理在我国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都有应用。春秋末期越国就实行了“平粜”,范蠡在辅佐越王勾践时所用的《计然之策》谈到“平粜”。在战国时期的魏国也实行过“平籴”,据传是魏文侯的名臣李悝《尽地力之教》里的内容。在《管子》轻重诸篇中论及国家利用货币和粮食两个工具对经济运行和市场物价进行干预的*策主张,也包含了若干常平的思想。汉武帝时期桑弘羊创立了平准制度,拓展了“平粜”、“平籴”制度,由国家控制粮食价格拓展到国家控制天下万物的价格,使“万物不得腾涌”。
我国古代出了常平仓之外,还有运用信贷方法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制度。《周礼》中就出现了有关借贷的记载:泉府负责向农民发放贷款,其贷款分为两种:一称“赊”,是对贫民生活困难的贷款,由于贫民要求借款不是为了经营求利,所以“赊”是一种无息贷款,“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只规定还本期限而不取利息。另一种称为“贷”,是对生产经营者的贷款,“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从《周礼》的论述来看,战国时期就存在国家通过信贷来赈济农民生活或支持农民生产经营的做法,而信贷这种做法比简单的常平仓更能够有利于人民生活生产,也能够在一定意义上遏制高利贷,是一种更深层意义上的常平仓。在汉代,“轻重论”者也提出了运用借贷这个经济杠杆来控制粮食价格的做法,即《管子》中所说的“布币于国”。封建国家统治者从民间高利贷活动中受到启发,仿效高利贷者的做法,由国家事先调查清楚全国每个乡的土地数量和粮食纺织品产量以及不同时期的价格变化情况,在每个乡准备好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放贷的基金,通过春借秋还,国家不仅获得一定的利润,平抑了物价,而且抑制了商人和高利贷者利用粮食差价操纵市场和掠夺农民的行为。
三、青苗法的实施基础、*策意图和*策构成
宋太宗淳化三年(),宋始置常平仓于京畿。景德三年()后,除沿边州郡外,全国先后普遍设置。景德以后,由于常平积有余而三司兵食不足,常平钱谷经常被挪移助充*费。宋代的常平仓大多有名无实,有的地方官把有限的籴本的大部分移作营私之用,有的地方官则“厌粜籴之烦”,不肯顺应年景丰凶而进行粜籴,有的地方官与豪商富贾或囤积居奇的大户人家互相勾结共同渔利。在常平仓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官位解决灾荒或青*不接时农民的粮食问题或*食不足问题,也采取了类似古代信贷的方法,其中比较有名的例子是陕西路转运使李参和时任鄞县县令的王安石。
李参在陕西路转运使任上时,由于陕西“多戍兵,苦食少,参审订其缺,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羡粮”。李参所用的方法,是在农民青*不接的时候(春耕时节)根据自己预期的产量而向*府借贷一定数量的货币,等到秋收的时候再还款,这种信贷机制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但是《宋史·李参传》并没有说明青苗钱贷放的具体利率水平。
王安石曾在鄞县(今宁波)作县令四年,年才调离鄞县。在鄞县的四年使王安石积累了丰富的执*经验并对民生状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王安石在鄞县除了大力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外,还进行了一项后来对其青苗法实施有直接影响的农村信贷活动。王安石发现鄞县的贫苦农民在饥寒交迫之时不得不以田地作为抵押,向豪强借贷从而遭高利贷盘剥。王安石为缓解这一状况,将官仓的粟米,以较低的利率水平贷给贫民,约定秋收归还。邵伯温曾经记述:“王荆公知明州鄞县,读书为文章,三日一治县事。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故熙宁初为执*,所行之法,皆本于此”。毫无疑问,王安石在鄞县“贷谷于民、立息以偿”的成功经验,使他坚定了改革常平仓而实行青苗法的信心。
以鄞县试验为基础,参酌李参在陕西推行的青苗钱例,王安石于熙宁二年(年)九月四日推出了青苗法。青苗法从内容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解释立法意图,第二部分阐述青苗法具体实施办法。关于立法用意,青苗法作了如此解释:
“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今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
青苗法的立法意图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弥补以往常平仓和广惠仓制度之缺陷,运用货币借贷,可以解决谷物粜籴不当的问题;第二,缓解农民在青*不接时的资金困境,使需要资金的农民可以较小成本获得国家贷款;第三,可以抑制豪强趁贫民饥寒之时以事兼并的状况,打击投机商和高利贷者;第四,可以借此平抑粮食价格,使国家可以控制粮食市场走势。
关于借贷具体操作方法,青苗法作了如下规定:
“其给常平广惠仓钱,依陕西青苗钱法,于夏秋未熟以前,约逐处收成时酌中物价,立定预支每斗价例,出晓示,召民愿请,仍常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请领五户以上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俵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现钱例纽斛斗送纳。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如纳时斛斗价贵,愿纳现钱者亦听,仍相度量减时价送纳。夏料于正月三十日以前、秋料于五月三十日以前支俵”。
除了青苗法通行法令中的这些条款外,各地方所加的补充条款也包含若干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结保请领青苗钱,每保须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第五等户并客户,每户贷钱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每户不得过三贯文,第三等每户不得过六贯文,第二等每户不得过十贯文,第一等每户不得过十五贯文;……在夏秋两次收成之后,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时,须在原借数外加纳三分或两分息钱。”
概括以来,青苗法中的信贷机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条:第一,农村信贷分两次发放,夏料在正月三十日以前发放,秋料在五月三十日以前发放,解决夏秋两季粮食未收获之前的资金短缺问题;第二,*府根据以往年份粮食价格,制定每斗粮食的价格,然后借款者根据自己的收成决定借贷谷物的规模,再折合为款项,借贷一般以现款发放;第三,根据贷款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情况分为五等(没有土地的“客户”算作第五等),来决定贷款规模;第四,贷款实行多户联保的方法,一般五户为一保(也有的地方是十户),每保需要第三等以上的有家产的农户作为第一担保人;第五,夏秋两季收成之后进行还款,还款时的利息为三分或两分,即年利率40-60%(一年两次贷款,年利率为六分或四分,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利率多为四分);第六,农户提出贷款申请须出于自愿,*府不能强行农户进行借贷(即抑配);第七,在执行贷款的过程中,县令和县佐以及基层官员耆、户长需要对贷款申请人以及担保人进行详细的审查,对借款人家庭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品质(主要是要“检防浮浪之人”冒借)以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考察,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与贷款额度;第八,农户还款既可以用现款,也可以用折合为粮食还款,贷款一定要按期收回,不得损失*府的本钱,但遇到灾荒年份,允许展期。
四、青苗法的利弊:从机制设计的理论视角
从以上所引述的青苗法的*策意图和*策构成,尤其是青苗法的一些核心制度设计来看,应该客观地说,青苗法对于农户信贷的规定,与当今全球农户小额信贷奉行的一些基本原则非常类似,其制度设计有相当大的科学成分,其贷款审查程序的设计、风险控制手段的设计、贷款规模的选择等,均堪称严密规范,值得当今农村金融从业者借鉴,千载而下,亦令人叹服。兹一一详述之。
(一)用现代金融学的术语来说,王安石青苗法中实行的实际上是农户联保小额信用贷款。所谓信用贷款,即无抵押贷款,这是与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缺乏足够的抵押品相关的,而信用贷款也成为今日全球农户信贷的主流模式。而王安石青苗法的机制设计中,核心的一条是联保机制,即五户或十户为一保,并选择有一定家庭财产和土地的农户为第一担保人。农户联保也是当今农户小额信贷比较通行的一种方法,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实施的农户小额贷款中,有很大一部分即为农户联保贷款。而孟加拉乡村银行(即格莱珉银行)所实施的农户信贷,其所采用的小组制度,也具有联保的功能。因此,青苗法能够在一千年前就实施农户联保小额信用放款,这种贷款模式的创新是极有历史意义的。
(二)王安石已非常清晰地意识到*府在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实行市场化利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行市场化利率水平(年利率40%应该是不算低的利率水平)与以往常平仓制度已经有明显区别,是一大制度突破。赈济贫民、调节农村经济、扶持农户生产,必须对原有的常平仓制度弊端进行变革。王安石认为:
“伏自庆历(公元年)以来,南北饥馑相继。朝廷大臣、中外智谋之士……思所以存活之,其术不过发常平、敛富民为饘粥,出糟糠之余,以有限之食,给无数之民,某原其活者百未有一,而死者白骨已蔽野矣。此有惠人之名,而无救患之实者也。”
改革常平仓制度的核心在于确定信贷的方法,而信贷的核心在于确定一定的利率水平。王安石明确论证了实行市场化的利率水平而不是简单地实行无偿赈济或免息贷款的经济原因,有一段论述非常精彩:
“*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奸人者,缘名实之近而欲乱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愿何?始以为不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盖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
这段话清楚地表述了几个观点:第一,*事就是理财,理财才是真正的义,因此,批驳了反对者认为王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