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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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30 20:20:00
建议阅读时间:10分钟听见更多法律故事,这里是法鹿讲书。本期给你分享的这本书是《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本书作者熊秉元是台湾地区著名的经济学家,与张五常、*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华人经济学“四侠”。本书是熊秉元教授在年出版的系列著作之一,该系列丛书共有三本,另外两本分别是《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此后也会陆续和大家分享。在本书《何处为起点》的自序中,熊秉元教授回顾了从鸦片战争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华文明的近代史,同时提出面对古老文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第一步是先了解自己,而经济学或许能为此提供一个起点。本书通过16章,60个生活中的小故事,告诉我们生活中的一切现象均可以用经济学解释。作者首先提出,在经济学里,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人,不同学科对于人有不同的定义,而对于经济学者而言,刻画人的两个基本特性为“理性”与“自利”。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会理性和自利呢?因为人最初只是一堆血肉,经历了长时间的演化才变成今天的模样。在最初血肉的阶段,人做对自己有利的事让自己存活,因此在和环境互动的过程中,那一堆血肉最初形成的特性就是自利。当血肉之躯和环境有长期互动时,就会摸索一些经验法则,这些法则形成一套因果关系,而理性就是能掌握这些因果关系并加以利用。换句话说,人因为自利和理性而存活下来。那么何谓自利和理性呢,作者认为理性是指人具有思索和分辨的能力,而自利则是指人总是会想办法增进自己的福祉。基于上述理论基础,作者利用经济学的基本思维去解释社会学、*治学和法学中一些现象。我们这里主要分享《当经济学遇到法学》一章中作者提到的三个例子。1一个金手指的故事首先,作者举了一个金手指的故事来反映经济学对法学问题的特殊见解。投保人在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然后到偏远的地方旅游时,发生意外,削掉小指头。因为四肢伤残是重大伤残,所以会得到高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该行为是恶意的重复投保,是欺诈,所以拒绝理赔。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随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财产可能会过度保险(房屋值五百万,投保火险五千万,然后纵火而申请理赔)。但是生命本身无价,所以不可能过度保险。作者认为生命无价的概念,和人会不会过度保险其实没有直接关系。如果高额保险有利可图,人就会重复投保。而且如果维护生命无价的原则,那么金手指事件将会继续发生,保险公司可能不堪赔偿所累;但停止提供类似的保险,也可能承担损失但是提高保费,把损失转嫁到其他的投保人身上。相反,如果不从生命无价的角度出发,而只是比较两种规则所造成的不同后果,由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或许反而可以找到适当的对策。作者提及的“成本效益”一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在侵权法中的适用。最小防范成本原则是指谁能以较低的成本防止风险的发生,谁就承担这个责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就与此有关。例如,养狗人每天出门遛狗,为防止狗咬人事故的发生,可以采取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其一,规范养狗人的行为,要求其在遛狗时牵好狗绳或者为狗戴好嘴罩;其二,规范每一位路过狗的人的行为,要求他们提高注意义务,比如尽量躲着狗走或随时携带打狗棒。很明显,对比上述两条规制路径,养狗人可以以更低的成本防止风险的发生,因此应选择规制养狗人的行为,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2美国内*部和公益团体的官司其次,作者论述了事前分析和事后分析的概念。作者提到了芝加哥大学的讲座教授伊斯特布鲁克在年《哈佛法律评论》专刊的卷首语。在该篇论文中,伊斯特布鲁克教授提出评估最高法院判决的指标之一为事前分析或事后分析。他认为事前分析是一般性的通则,而事后分析则往往针对个案和特例来考虑。因为是通则,所以事前分析会影响到后续的行为,也就是会影响到饼的大小;相比之下,事后分析只考虑了个案和特例,相当于是斟酌怎么切饼,而忽略了长期的影响。因此伊斯特布鲁克教授觉得,从长远来看,以事前分析的角度作为判决的依据比较好。为此,伊斯特布鲁克教授讲了一个美国内*部“国家公园管理处”和公益团体“创意性非暴力联盟”之间的官司。管理署明文规定,在华府特区的公园内,不准露营。但是该署特许这个联盟可以在白宫附近的拉法叶公园设置两座象征性的帐篷营,以凸显游民的处境和要求。而且该署还同意游民可以在帐篷中躺下。但是联盟得寸进尺,希望能让示威者在帐篷中过夜,因为这样不但可以吸引真正的游民,而且更能真实而深刻地反映无家可归者的问题。管理署不同意,联盟提起诉讼,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华府地区法院认为联盟有理。此后案子送到最高法院手里,最高法院裁定支持管理署的立场。伊斯特布鲁克教授认为,联盟的观点是事后分析,以既成的事实作为基准点,并且针对个案来考虑。可是管理署的条文是通则,是适用所有的情形,而非仅针对联盟。如果允许这个联盟得寸进尺,可以预见后果:会有更多的人申请设营、会有更多的人在帐篷里过夜、会有更多类似的要求,而管理署核准与否会持续受到调整和引起争议。因此伊斯特布鲁克教授支持最高法院采取事前分析的观点。事前分析与事后分析的角度,与我们平时讨论的要考虑这个判决可能对此后造成的影响其实是一个意思。对于一个案子的处理,除了要考虑案件本身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外,更要考虑案件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有时后者可能比前者更为重要。考虑案件的后续影响的逻辑在于法律以提升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正如西塞罗所言:“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此外,从事前分析的角度出发,也可以进一步理解目前倡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导向。此前,彭宇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的争议,正是因为法官偏向于进行事后分析,即以保护该案中老人的利益为先,而忽视了如此判决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直到今天,老人倒地扶不扶的讨论仍在继续。3机车违规在快车道行驶最后,作者提出鉴于价格和数量成反向关系这一原则普遍成立,因此可以将法律看成是一种约束、节制和影响行为的价格,并可据此判断人的行为。比如闯红灯的罚则加重时(闯红灯的价格变贵了),就会有比较少的人闯红灯。因此在分析和思索法律问题时,法律经济学者不是由道德上来论是非;相反的,是分析人的实际行为是什么,又会如何因法律(价格)的变化而作出调整。作者举了一个机车违规在快车道行驶的例子。如果机车在快车道违规行驶而出事,那么是机车的责任还是轿车的责任呢?按照传统的法律见解,要按照因果关系的比例来分摊责任。虽然轿车撞上机车是事实,但是机车违规在先也是事实,因此双方都有责任。传统法律见解认为因果关系非常明确,但是经济分析却指明,当事人双方往往是互为因果:轿车撞上机车,轿车固然是因,但是,机车先闯入快车道才被撞上,因此可以说机车是造成事故的因,所以由因果关系来界定责任,不一定有说服力。相比之下,经济分析所采取的角度,是评估不同规则所引发的后果。如果把大部分的责任归属于轿车司机,那么以后轿车会降慢速度,机车也会更肆无忌惮地驶入快车道,结果不但丧失原来设置快车道的用意,还会增加事故的发生。但是,如果把大部分的责任归属在机车身上,那么以后就很大可能不会有机车驶入快车道,不但保持了快车道的车流速度,还降低往后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经济分析不预先设定立场,而是在比较不同规则所引发的后果之后,作出最后的取舍。传统法律可能是从因果关系着眼,希望实现公平正义;经济分析则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哪一种规则可能会导致比较好的结果。由此可知,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出发,不同的规则就好比不用的价格,因此可将某项规则可能给行为人带来的成本效益作为规则制定的参考点;而对于行为人而言,面对不同的价格,其在作出决策时,就会进行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该种论点,不由让人想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共同饮酒人责任的设定。从侵权法确定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了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如确有必要还应通知其亲友以即时排除危险,否则就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避免饮酒事故的发生,法律为共饮人设置了上述义务。而作为共饮人一方,在与他人共同饮酒中,可能会考虑法律关于上述义务和责任的设定,并由此采取相应的行为,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成本效益考量。当然,除此之外,作者还列举了很多例子,这里就不一一展开讨论了。总体来说,本书首先告诉我们,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形成了理性且自立的本质特征。基于此,在法律范围内,人们在考虑选择遵守还是违背规则时,都会进行成本收益的考量。又鉴于此,规则的制定者可将上述行为理论作为制定规则的参考点,而规则的适用者在适用规则之时,也应着重考量“事前分析”,即考量判决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整体福祉。好了,《解释的工具》这本书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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