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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4 21:17:00

《自由秩序原理》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

邓正来译

三联书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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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超长约1万6千多字,没再作摘要,请参考译者对本章题目“自由辩”的注释。

编录:杨原平,黑体字为本编标,红色字为原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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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演说家和诗人都极力赞颂自由,但却没有一位演说家或诗人告知我们自由为何如此重要。我们对于此类问题的态度,当取决于我们视文明为僵固之物,还是视文明为日渐发展之物……。在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对于自由的限制,都将减少人们所可尝试之事务的数量,从而亦会降低进步的速率。换言之,在这样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行动的自由之所以被赋予个人,并不是因为自由可以给予个人以更大的满足,而是因为如果他被允许按其自己的方式行事,那么一般来讲,他将比他按照我们所知的任何命令方式去行事,能更好地服务于他人。

——H.B.Phillips

第一章自由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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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于本章讨论了原始意义的自由与其他意义的自由(即*治自由、内在自由和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之间的关系及差异,亦考察了否定性自由与自由权项间的关系;据此,原文标题(LibertyandLiberties)不拟直译,故改用“自由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两点:一是在哈耶克那里,freedom与liberty两术语并无区别,因此他在行文时亦经常交替使用这两个术语(参见本章注释[1]);二是liberty与liberties的区别,前者为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亦即否定性自由,而复数形式的后者,则意指各项自由权;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否定性自由指除规则禁止者以外一切都许可,而肯定性自由则指除规则许可者以外一切都禁止。此外,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并不因为法律将其规定成权利而具有意义,同样,自由的某些面相亦不能作为权利问题加以主张——译者注

P3

世界上从不曾有过对自由一词的精当定义,而美国人民现下正需要一个精确的自由定义。尽管我们都宣称因为自由而奋斗,但是在使用同一词语时,我们却并不意指个同一物事。……当下有两种不仅不同而且互不相容的物事,都以一名冠之,即自由。

——亚布拉罕·林肯(AbrahamLincoln)

1.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书中,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libertyorfreedom)的状态。[1]由于liberty和freedom这两个术语亦一直被用以指称人类生活中的许多其他善美物事,因此,开篇就追问这两个术语的真切意义,显然无益。[2]如果首先陈述我在使用这两个术语时所意指的状态,然后在更为明确地界定我所采用的概念的时候,再来考虑这两个术语的其他意义,似乎更妥。

P4

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3]亦常被称为“个人”自由(individualfreedom)或“人身”自由(personalfreedom)的状态;然而,我想提醒读者注意,如果我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时,我将直接采用“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表达方式。有时,“公民自由”(civilliberty)一术语亦被用来表达与此相同的状态,但我还是决定不采用此一表达法,因为它太容易与所谓的“*治自由”(politicalliberty)相混淆;这两个术语间的混淆之所以不可避免,乃是因为“公民的”(civil)和“*治的”(political)两词虽一源出于拉丁文,另一源出于希腊文,但两词实具有相同的意义。[4]

透过上文对“自由”的含义所做的粗略界定,业已表明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可能希望尽力趋近但却很难期望完全实现的状态。因此,自由*策(policyoffreedom)的使命就必须是将强制或其恶果减至最小限度,纵使不能将其完全消灭。

我所采用的自由的含义,恰似该词的原始意义。[5]人,或至少是欧洲人,一跨入历史便被归为自由的与不自由的两类;而且此一类分有着极为明确的涵义。尽管自由人间的自由可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这只是他们在独立程度方面的不同,而奴隶却根本没有独立可言。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经常用以描述这种自由状态的古老的说法,因而亦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ofthearbitrarywillofanother)。

P5

“自由”所具有的这一最原始的意义,有时被说成是它所含有的平常或粗浅的意义;但是,当我们考虑到哲学家因试图精化或改进此一意义而导致的种种混淆时,我们不妨还是采用其原始的意义为佳。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意义不仅是自由的原始意义,而且还具有明确无误的品格,它描述的是一种状态而且亦只描述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之为可欲的原因,则与我们欲求其他也被称之为“自由”状态的原因不尽相同。读者将在下文看到,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各不相同的“自由”并非同一类的不同变异形式,而原本就是完全不同的状态,且往往彼此冲突,从而应当将它们明确区别视之。尽管在其他意义上讲,人们也有理由说自由有着不同的种类,例如“免于(或摆脱)的自由”(freedomsfrom)和“做……的自由”(freedomsto),但在本书的讨论中,“自由”只有一种,其差别不在种类而在程度。

就此一意义言,“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6]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这尤其意味着,人于某一特定时间所能选择的各种物理可能性(physicalpossibilities)的范围大小,与自由并无直接的相关性。一个陷于困境的攀登者,虽说只看到一种方法能救其生命,但他此时无疑是自由的,尽管我们很难说他是有选择的。此外,人们如果看到此攀登者跌入深渊而无力脱困,那么我们虽然可以在比喻的意义上称其为“不自由”,但大多数人仍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其状态中间存有着“自由”(freedom)一词的原始含义;说他被“剥夺了自由”或被“困而丧失了自由”,其意义与它们被适用于社会关系时的意义极不相同。[7]

有多少行动途径可供一人选择的问题,固然很重要,但是,它却与下述问题不同: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按他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p6)他的行动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出于自己的构设,亦即指向他一贯努力追求的目的,而非指向他人为使他做他们想让他做的事而创设的必要境况。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someassuredprivatesphere),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P6

为了更为精当地界定自由这一概念,我们还须考察与之相关的强制(coercion)概念。我拟先就这种自由为何如此重要的问题做出一番探究,然后再就强制问题做系统而全面的考察。但是,甚至在笔者探究此种自由的重要意义之前,似还有必要先对自由的此一意义与自由这一术语所具有的其他意义进行对照研究,因为这种努力也可以使我们更为精准地廓清我们这一概念的特性。自由所具有的那些其他意义与自由的原始意义,只具有唯一一项共通属性,亦即它们所指称的都是被大多数人视为可欲的状态;当然,这些不同的意义之间还存有某些其他的勾连,而这亦说明了人们之所以采用同一术语来描述这些状态的原因。[8]然而,我们于此处的当务之急则是必须尽可能详尽地阐明原始意义的自由与其他意义的自由之间的差异。

2.首先,须与我们自己所采取的自由意义进行对照的,乃是一种被普遍认为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由,亦即人们通常称谓的“*治自由”(politicalfreedom);所谓*治自由,乃是指人们对选择自己的*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控制的参与。它乃是一些论者经由将自由的原始意义适用于整体意义上的群体而形成的概念,从而它赋予了人们一种集体的自由(collectiveliberty)。但是,此一意义上的自由民族(afreepeople),却未必就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民族(apeopleoffreemen);此外,要成为一个自由的个人,亦毋须以享有这种集体自由为前提条件。我们绝不能认为,在哥伦比亚特区的居民、生活在美国的外侨、抑或无权投票的未成年人,由于不享有*治自由,因而亦就当然不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fullpersonalliberty)。[9]

P7

有人论证说,那些刚具有行为能力的年轻人,因他们已同意他们出生于其间的社会秩序,所以是自由的;然而此一说法亦属荒谬,因为这些年轻人很可能不知道可供替代此一社会秩序的选择或者说他们对于此一社会秩序很可能毫无选择可言,甚至与其父母思维方式不同的整个一代人,亦只能在进入成年后方能变更此一社会秩序。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形不会,或者说亦不必使他们变得不自由。人们往往试图在对*治秩序的此种同意与个人自由之间发现某种勾连,然而此一努力恰是当下使自由的意义更趋混淆不清的诸渊源之一。当然,任何人都能够“视自由…为积极参与公共权力(publicpower)和公法制定(publiclawmaking)的过程。”[10]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果有人这样界定自由的话,那么他所论及的状态便与笔者于本书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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