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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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7 8:39:00

发财课堂

《国民经济学原理》开篇就解释“财货”的概念,不是没有原因的。在我看来,“财货”这个概念,不仅是门格尔整个经济学理论结构中最核心又最基础的问题,而且是理解我们人类与外在事物之间利害关系的一件重要认知工具。在门格尔之前,没有人如此细微地厘清“财货”概念的方方面面细节。

《国民经济学原理》原文是用德文写成的。中文“财货”这个词,是《国民经济学原理》一书中译本翻译者刘絜敖(-)最初使用的,其实相当于一个生造词,因为中文语义里原本就没有这个概念。对应这个词,还有人曾翻译成“商品”。通过理解门格尔想表达的真正意思,我感觉,用“商品”一词指代这一概念是有问题的。由于现成的中文词语中没有合适的词对应这一概念,我们就约定俗成,继续使用“财货”一词指代门格尔提出的这一重要概念。

门格尔说,一切事物都受因果规律的支配。一个人要想达成满足自己某一欲望的结果,就要有与这一欲望满足有对应因果关系的事物作为起因,才能解决。当某一事物与他这一欲望的满足有因果关系时,该事物对他而言,可以被称为有用物。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个人能认知到这一因果关系,并在事实上具有支配此物的能力时,那么此物对他而言,就具备了财货属性。

具体分解来看,某物对某人而言,什么情况下可以称作财货?门格尔认为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对应这一事物可以满足的需求,某人本身要有某种欲望存在。

第二个条件,这一事物本身具备的性质,具有满足此人这一欲望的能力。

第三个条件,某人能够认知到自己这一欲望满足与这一事物之间的对应因果关系。

第四个条件,此人具有支配此事物为自己所用的能力。

仔细分析财货概念的四个条件,就会发现,某一事物是不是财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财货只是某个事物在某种对应的情景下才可能具备的属性。并且要确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财货属性,不能光看该事物本身的客观性能,还要看它与之对应的主体——一个具体的人的主观情况。

总之,“财货”不是一个确定物质的概念,而很可能是一种“特定关系”的概念。

门格尔接着就说,某一事物即便已具有财货性质,但如果上述四个条件中失去一条,则该事物就会丧失财货性质。

第一类,如果某人的欲望发生了变化,导致某一事物所能满足的欲望不复存在,则该事物此时对这个人而言,就丧失了财货的性质。比如,某人过去喜欢喝酒,现在因生病不能再喝酒,等于没有了喝酒的需求,那么一瓶酒对他而言就失去了财货性质。

第二类,如果某一事物的本身属性发生变化,以致丧失了它对某人欲望满足所具有的效能,也会丧失财货性质。比如某一药品曾经可以治疗某病,后来因为放置时间过久变质了,该药物理上还存在,但已丧失了财货性质。

第三类,如果某人对于某一物与他的欲望满足间的因果关系认识消灭时,该物也会丧失其财货性质。比如,一人曾经知道某种草药可以治病,但因为时间太长,他忘记了这种草药的长相,结果在再次遇到这种草药时,他已无法认出,此时,这种草药对他而言,也就不再具备财货性质。

第四类,如果某人丧失对于某一事物的支配能力,既不能直接获得这一事物,也不具有将此事物置于自己权力之下的手段时,此物也会失去财货的性质。比如,某人养的一只宠物鸟,之前用笼子控制着,可以每天逗乐玩耍,突然有一天他疏忽了,导致该鸟逃出牢笼,从此该鸟自由翱翔于天地,不再受其控制,则该鸟对此人而言,就丧失了宠物鸟的财货性质。

总之,我们要判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财货性质时,要知道4个条件缺一不可。并且,财货性质并不是某一事物固定不变的客观性质,会随着情景的变化而具备或丧失。此外,我们每当要判定某一物是否具有财货性质时,必须要看与之对应的主体是谁,主观条件是怎样的。不能因为常常这个主体就是我们自己,就忘记了判定财货性质所不可或缺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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