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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7 2:49:00

作者简介

周淳,女,年生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JamesKentScholar)、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金融监管、比较公司治理。

内容简介

《商事领域受信制度原理研究》在宏观层面,尝试回应目前中国社会商业领域出现的行为失范、制度缺失、信任崩盘的问题,提出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兼而挑战制度研究的重要困境——一个没有“法官法”的国家能否引入一套普通法色彩鲜明的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实现受信与现有制度的功能性融合,实现社会公平与意思自治的平衡、法律安定与个别正义的平衡。微观层面,《商事领域受信制度原理研究》将商事领域中的受信关系分为商事组织和专业服务两大类,深入商事组织、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证券经纪等具体领域,提出不同商事组织和专业服务领域中受信人义务是否应有不同、如何不同的问题,探讨受信义务规则的不同版本,归纳受信义务演变的规律与影响因子。

周淳于年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应聘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任教。最近,她的博士毕业论文即将付梓出版了。她请我为她的新作写一篇序言,作为导师,我责无旁贷,欣然应允。年秋,周淳在北大元培学院选择了法学专业,大三时选修了我讲授的公司法课程,之后选我担任了她的本科毕业论文导师。本科毕业前,她通过北大法学院的推免考试,于年9月跟我攻读法学硕士。研二时,学校推行硕博连读,周淳依靠其聪颖和勤奋,争得了一个指标。年,她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离开北大走向工作岗位。这几年里,我不断听到她的好消息,知道她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孜孜以求,取得了一些成绩,我很为她感到高兴。

大约在年秋冬时节,我和周淳闲话博士论文的选题,我提到,公司法上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来源于信托法,但是信托理论和制度体系中受托人的义务和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到底有什么区别,从英美法系传导到大陆法系有没有失真或者发生变异,的确存在研究的价值。周淳心有灵犀,当时即选定以此作为她的博士论文选题方向。我们共同讨论,认为有必要从概念的源头开始,梳理信义义务制度的原理,澄清信义义务的适用范围,解析信义义务在商事组织中和商事交易中的适用差异。在选题确认时,周淳提出“信义义务”这个译法达且雅,却容易让人联想到“桃园结义”、“兄弟义气”这样狭义的“义”。Fiduciaryduty当中,并无“义”的成分。“受托义务”更符合法律术语的本义,但是又容易与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义务相混淆,最终我提议,还是使用“受信义务”。

正如本书所言,受信义务是解决当今社会信任式微、行为失范的一把钥匙。受信义务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周淳研究后认为,受信不是一个先在的概念。受信义务在英美法中的发展是法官运用类比推理技术的结果,是解决个案问题的经验积累,不存在体系性和科学性。以某一法律关系在英美法上被视作受信关系就推出我国法应采取相似方案,几乎没有说服力。商事领域中,受信关系最典型的范式是信托关系,其后延伸到委托关系,其他受信关系均是这两种范式关系不同程度的变化或组合。受信关系的核心特征就是委托人财产或事务的酌处权被授予给受托人,因此面临权力被滥用的风险。因此,无论是否涉及财产转移,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都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受信义务。周淳博士还认为,受信义务也是渐变的,在不同受信关系中,受信义务的内涵可能发生变化,并致力于找出这种变化的规律。

读博期间,周淳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学习半年,又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居然获取了哥大的法学院硕士学位,把在北大硕博连读中丢失的硕士学位补上了。最近几年,国外国内对受信义务的系统研究开始勃兴。周淳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利用国外学习的经历,阅读了大量一手的英美法最新研究资料,大大提升了论文的品质。本书视野弘阔、体系完整、论证严密,在充分消化英美法资料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思考,而非堆砌既有文献,体现出她的用心和用功。她在本书中的一些论述,包括诚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与联系、受信义务在商事组织中的演变、违信责任的特殊性,是有见地的。

近几年,国内有关受信制度的研究和翻译作品逐渐增加,但本书依然具有前瞻性,因其在绘制受信制度的整体图景时,始终立足中国法的问题意识,与本国法的实践紧密结合,回答的是受信制度如何在我国真正发挥作用的问题。前年,她还作为主持人承担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的课题,为受信规则在我国资管行业的落地贡献了智识。基于对她学术能力的认可,三年前我把独著的教材《企业与公司法学》正式托付给了周淳和我的另一位毕业博士周游续著,新近出版的第九版和第十版就是由他们两人完成的。

当然,本书也存在一些缺憾和问题。年轻人毕竟功力有限,驾驭这样的选题还是有些吃力。本书缺失了大陆法上对类似问题处理方案的探讨,比较法研究不够完整,在有限时间内完成对庞杂英美法资料的整合,可能有不完全归纳的风险。另外,对受信关系本质的提炼,还不够抽象和概观;对受信义务演变规律的探讨,也应当更好地结合实在法。我相信周淳博士的能力与心劲,日后定能在这个方向上做出更为精微、更接地气的研究,也希望她在今后的学术人生中笃行致远,取得更好的成绩。

甘培忠

年11月18日

后记

受信制度的原理研究并非易事,在阅读和整理大量判例的基础上,要上接英国法的历史与传统,下至两大法系从理念到具体技术方案的差异,还必须串联与应用哲学、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的知识与方法。虽然我勉力为之,但时有勺许陂塘水,决之以溉田的感觉。功力不厚,思考当然无法深透,留下许多未竟的问题,总希冀有时间可以系统地修订与完善。但从教以后,工作、家庭种种琐事,竟把这修订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了。如果不是“计数”的压力,或许这本论文还压在箱底。

未能对初稿在内容上有较大深化、增补和改进,确实是万般无奈。外子常年在外,我常常只得在小女酣睡的深夜或者清晨,在床上或床边地下备课或写作。待她大一些,终能转战餐桌、解放双腿,也不用担心敲击键盘的声音扰她安眠。但时间依然是细碎的,大脑被无数琐事占据后,运转总是乏力,很难进行深入系统的思考。

在浑茫学海中捞摸,在事业与育儿之间辗转,个中辛酸疲惫,实难与外人道。其实,静想起来,也不足道。我的母亲,我的老师们,无一不是这样蹚过立业成家的最初几年,我的道路并不比别人崎岖半分。女性想要取得与男性相当的成就,需要付出比男性多得多的努力,就是当下社会的不争现实。

而且,我已经算是很幸运的一个。

在北大得燕园水土滋养,老师倾囊相授,同门团结温暖,每日在图书馆读书、与知己好友在塔脚湖畔畅谈,我度过了极其简单又极其充实、充满洒脱与活力的时光。出得园子上了月轮山,小而美的之江,山明气清,草木葳蕤。民商法所的老师们虽各有专精,学术观点也有不同,但在提携后进和培养学生上声同气应,彼此关系水乳交融,给我的教学、研究包括生活极大助益。

我生长于南方,相比乐山,生性更亲水。燕园、之江,除了都是教会学校旧址外,皆有一方精灵的水。读博时,每日往返于燕园西侧的畅春园宿舍和燕园东侧的法学院图书馆,未名湖是必经之地。记得我在博士论文后记中写道,“最后一遍校稿完成,沿着湖畔回到宿舍,此时星子满天,博雅安谧,未名沉静,两年来我走了无数遍的小径上空无一人。在这一园清幽、远离市廛的时刻,我突然感受到了这个园子九年来默默传递的暗示,认真对待自己的精神世界,对未知的探索和对真理的追求能带给人纯粹的快乐与幸福。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落英缤纷也总在林尽水源后,我的心愿是将这种快乐与幸福分享给更多的、比我更年轻的人,一同行而复行,忘路之远近。”工作后,胸中烦闷、抑郁难言时,信步到情人桥畔,看渌水轻漾,听疏林吟风,心绪就能慢慢平和。更可喜的是,月轮山正在钱塘江“之”字的转折处,“之江”之名即由此而来。站在教学楼边,眺见钱塘江水浩浩汤汤由南而来,再偏折向东北奔去,阅历太浅,不能有“宠辱偕忘”之感,但胸中总能升腾起一种热情。学海了无际涯,当泛一小舟,逆流而上,行而复行。当年毕业时的初心,依然未改,就以这浅陋的小书作为这一程的结点和下一程的起点吧。

最后,要感谢帮助我成就这本小书的人。感谢我的导师甘培忠教授的教导、训诫、提点与关心,这份师生缘是我人生极大的财富。感谢求学二十载精心指导我、费心关怀我的各位老师,特别是北大元培学院、北大法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各位导师。感谢我的父母无怨无悔的养育、无微不至的支持和让我思之感愧万分的包容与体谅。感谢我先生的珍重与呵护,感谢亲友们的帮助与关心。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冯益娜老师的辛勤工作,如果没有冯老师的大力支持,就不会有这本小书的问世。

周淳

年11月8日于月轮山

目录

导论第一节问题缘起第二节文献综述第三节研究构想第一章受信制度正当性探源第一节受信概念与衡平之源与流第二节受信制度法哲学基础探析第三节信任、代理与社会分工小结第二章商事组织中的受信关系第一节信托与代理作为基础受信关系第二节人合性组织中的受信关系第三节资合性企业中的受信关系小结:商事组织受信义务标准的流变与演化第三章交易型受信关系:特定行业专业人士受信义务第一节专业群体受信义务调整之必要性第二节专业人士受信义务在金融服务行业的具体展开第三节专业服务领域受信规则的特殊性小结第四章统一受信原则的构想第一节受信概念争鸣第二节受信关系判断要件第三节受信义务的变化规则第四节违信责任的严苛品格第五章受信制度本土化方案辨析第一节借鉴移植之水土调适状况省察第二节受信制度立法之改进建议第三节没有衡平的受信制度——法官如何裁量小结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转引自:六号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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