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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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22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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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生产资料是商品这个问题已得到解决,生产资料也有一个市场的观点已被大家所接受。不过由于多年的习惯,往往易于把生产资料的市场只理解为工厂之间、地区之间可以自相调剂、可以自议价格的部分。其实,这个市场应包括一切生产资料实现其价值的运动,即应把国家计划分配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运动也看作是这个市场的构成部分,而且是主要的构成部分。

不过,在谈到我国的具体经济情况时,由于各个方面对市场概念的运用仍然较窄,所以引用的往往还是消费资料市场的情况和数字。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货币的现实流通量与必要量的关系也就是市场上的商品供给与现实的购买力是否平衡的问题。

货币的现实流通量与必要量相符合,也就是说,市场的供求平衡,这当然是理想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可以顺利地转化为货币,货币所体现的购买力也可以顺利地转化为所必要的消费资料或生产资料,同时物价保持稳定。如果货币的现实流通量小于必要量,在市场上是供过于求;如果货币的现实流通量大于必要量,在市场上是供不应求,这都是陷入了不平衡的状态。

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后一矛盾是主要的,因而下面也主要就这种情况来分析。现实流通的货币过多,造成了供不应求,其表现是很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市场物价没有任何行*性的干预,其结果将是物价上涨;当上涨的价格把过多的货币吸收并从而形成新的平衡时,价格上涨的过程停止。上面提到的恒等式PQMV,其所以恒等,就是因为有市场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这种经济机制。

需要说明一点,如果是就已经发生的经济过程来说,这个方程之所以恒等,是表明任何期间已实现的商品供给总额与同一期间已实现的购买力总额必然相等。如果对价格进行干预,比如不允许涨价,而且假定干预是全面的并有可能不打折扣,那就会使过多的购买力不能实现。矛盾要是累积下去,则会直到不能控制而使干预全面失败为止。实际上,全面的干预是行不通的。

在消费资料方面,我们的认识比较明确:全面控制所有消费品的价格是不行的,只能控制主要消费品的价格;就是主要消费品,每种消费品的价格也只能控制其供应量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而不能是全部。因为不如此,就不能给多余的购买力以转移的余地;购买力无公开转移之余地,则会转移到黑市上,造成不能控制的黑市价格。

然而对于生产资料,在我们的经济理论中,过去很长期间,几乎根本不承认它们的价格会有波动。甚至直到今天,在我们的统计指标体系中也没有生产资料的价格指数。问题是,生产资料的价格同样会发生波动是客观的事实。不过由于对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更严一些,所以它们的价格波动往往以曲折迂回的形式出现:如价格不涨而亏方短吨、降低质量,如要求搭配购买其他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支付额外的费用,等等。

不过当矛盾尖锐到一定程度,计划的价格也不能不调整。应该说,这些情况早已一再证明,生产资料在现阶段并不能摆脱商品生产中客观规律的支配,而实际工作中,事实上也不能不考虑客观要求而采用比较现实的*策。如果对价格实行的是部分的干预,则会出现相伴随的两种后果:一是一种商品会存在多种价格。比如消费资料,在国营商业的牌价之外有集市贸易价;生产资料,在国家计划调拨价之外有各种议价,等等。

二是购买力的实现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比如,我们要保持粮食、食用植物油、布匹等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稳定,就不能不配合着实行各种形式的限量供应;而在保持钢材、木材、水泥、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稳定的情况下,对这些产品的计划供应数量事实上不能充分保证,等等。

总之,不论是在消费资料领域还是在生产资料领域,在部分干预之下,过多的货币,从而过多的购买力,会被价格的提高吸收一部分,而同时则还会留有一部分积累在流通之中构成对市场的压力。以上说的是供不应求,而供过于求则会有相反的表现。

不论是供不应求还是供过于求,供求只要不平衡,如无人为的干预,则会由物价的波动反映出来;如果要对价格进行干预,能够做到的只能干预部分商品的价格或使物价水平的涨跌幅度减小,彻底排除在物价上的反映则不可能;如果供求不平衡成为一个长期的经济过程,那么不论采取怎样的控制物价措施,物价波动,不仅通过非法途径,也会通过合法途径一一终归会成为供求矛盾的主要表现形态。

所以,市场供求又归结为物价水平的问题。供求对比的改变,从而物价水平的波动,必然导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还是从货币过多从而购买力过多这种情况来剖析。为了便于分析,在PQ=MV这个恒等式中设Q和V是给定的。假定现实流通的货币量大于必要量5%,则购买力(MV)多出5%,于是P上涨5%。要是不允许价格上升并且真正控制住了,购买力总量中则会有=4.76%的购买力不能实现。

如果过多的购买力+5分布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在各个经济部门之间,在各个地区之间,在各个阶层之间,分别使他们的货币收入同样增5%,显然,他们原有的实际收入对比不会改变。然而,过多购买力的成总是与某一方面的可支配的货币收入增长较快联系着,因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必然的。

设报告期的社会产品生产总值为,其中补偿和国民收入的比为4:6,即分别为和,而国民收入的积累与消费的对比为30%:70%,即分别为和20。再设计划年度生产总值增4%,达,如果补偿部分需要与生产增长同比例地增长(当然,这只是为了简化分析而假设的),则补偿基金应安排20,,而国民收入则可达.在这样的基础上,计划工人等劳动人民的货币收入增4%,即达到,则积累也可增4%,达到。

假如是这样安排的、一方面是生产增长从而供给增长,其总额是;另方面是各种基金所体现的需求,其中补偿的需求20,消费的需求,积累的需求,其总额也是。这就是说,供求平衡。现在假定,由于急于求成等原因安排了过大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此引起了种种积累性开支的增大,最终使积累的支出增加到,即比可以增加的多增加了。

其结果则是需求总额加大到,比可能的供给总额超出5%。发展可能有两种情况:一个极端情况是物价升5%,从而供应总额增大到,供求出现新的平衡。但这时,货币收入提高了4%的劳动者,其实际收入却相当于原来的÷%=99.05,即不仅没提高,反而下降将及1%。积累部分则大大提高了:名义上提高了1=16.38%,消除物价因素也提高了20,即10.84%。

不过积累部分事实上提高不了这么多。因为,由于物价上涨,原来计划的补偿基金不能满足补偿的需要。而补偿事实是不能压缩的,否则生产将下降。这就是说,要使补偿达到实际增长4%的要求,则需要补偿基金再增加20x5%=。这时只要不再进一步增加购买力总额,这则只能从积累部分转移过来。

即积累实际不是,而是-=,其实际增长速度也不是10.84%,而是÷%-1=6.12%。结果是补偿部分为20+=,占涨了价的生产总额的比例还是四成。而在占六成的国民收入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却从原来30%:70%变成了28.57%:71.43%。

另一个极端的情况是把物价控制在原有水平,即供给总额仍是,结果是必将有5%的过多购买力,即,不能实现购买。如果没有其他行*干预措施,可以设想购买力不能实现的比例大体相当于货币收入的比例。这样,消费部分只能实现9,÷%=;补偿只能实现20,÷%=;而积累却有可能实现÷%=。

如前指出,补偿部分事实不能少。那么要把补偿部分补足到20,必须从积累转过来20-=.这样积累实际可实现-=。与基期比,结果消费实际降低将及1%,积累实际增加6.12%,而在实际实现的国民收入中,两者的比例则是28.57%:71.43%。显然,这与物价上涨的结果是一样的。实际情况比举例情况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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