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基本概念的再定义(65)
七、个人效用、社会效用和边际效用(7)
个人边际效用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是难以统一的。正是因为个人边际效用的不同,才形成了商品交换的动机。“所有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化心理收益,而为了实现这一点,行动人会努力试图让行动的心理收益超过心理成本,这样他就可以获得心理上的利润。……只要预期中的心理收益大于心理成本,交易就会发生。”(穆雷·N·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虽然“个人边际效用”不能决定商品的价格,但是市场所形成的商品价格意味着商品具有一个市场公认的“社会边际效用”。那么,社会边际效用是如何形成的?个人边际效用与社会边际效用的关系如何?社会边际效用是否就是个人边际效用的简单集合?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应该预先知晓一个道理:任何社会现象(或经济现象)都不是用某个数学公式或者单一的逻辑能够完全解释清楚的。因为在现象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复杂的社会结构(或经济结构),正是社会结构(或经济结构)决定了大多数社会行为(或经济行为)的特征。那么,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由谁来确定商品的价格?如果以个人边际效用的平均值作为社会边际效用,那么谁都无法主导这个平均值,确定起来也很困难。如果社会边际效用只是通过无数同等的个人边际效用相互作用而确定的,那么社会边际效用的变化就会包含很大的随机性,很难保持稳定的水平。由此我们应该意识到一个本质性问题:结构是秩序之源。因而,个人边际效用与社会边际效用的关系应该是建立在某种经济结构之上的。就像我们在探讨商品价格形成机制中所分析的那样,价格并不是个人边际效用简单的“算术平均”,而是在既有的经济结构中个人边际效用的“加权平均”,其加权的方式取决于经济结构的具体特征。